答复意见:
洪芳、沈云得、吕义聪、余小明、林宏华、叶美萍、茹锦林、徐海萍、余纪春等9位代表:
你们在路桥区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下发医疗保障政策文件的建议》(第11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政策文件下发时间晚的问题。2023年6月,台州市医疗保障局出台《关于印发<台州市医疗保险门诊费用按人头基金因素法支付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台医保联发〔2023〕11号),该方案从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作为我市开展门诊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性文件,为确保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台州市医保局在文件正式出台前多次开展政策研讨并充分征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的意见和建议,因此耗时较长。台州市医保局同步开展门诊支付方式改革相关政策培训,从2023年4月份起对各县(市、区)医保局和部分医药机构开展多场业务培训。我局分别于5月22日、8月11日召开路桥区医疗保险门诊费用按人头基金支付方式改革业务培训会,积极做好门诊按人头支付政策解答。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新政策落地执行过程中,我局积极回应区内定点医药机构的政策问题,及时下发门诊月度预清算数据,指导各医药机构做好门诊费用控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对于“在新一轮医保结算年度开始前下发年度结算相关政策文件”的建议,我局已经向上级医保部门反映。台州市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还在进行中,我局多次向上级医保部门反馈路桥区各定点医药机构关于门诊费用按人头基金因素法支付改革的意见和建议。门诊支付方式改革政策文件会逐步优化,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我局会及时通知各定点医药机构并做好政策培训。
二、关于政策解读文件未转发的问题。我局严格按照省、市医保部门的要求向定点医药机构下发医保政策文件,尤其是涉及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方式、集中带量采购、基金监督管理等与定点医药机构息息相关的政策,会第一时间通过局政务公开网站、微信公众号、医保工作联络群等渠道进行公布,确保定点医药机构及时知晓医保政策规定。对于“《台州市医疗保障局 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居家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台医保联发〔2023〕3号)下发后未及时向医疗机构转发政策解读文件”的问题,浙江省医保局于2022年12月在省局官方网站发布了《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居家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内容,并未下发政策解读相关文件。相关医疗机构在医保政策落地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及时联系我局相关科室(中心),工作人员会积极协助解决问题。后续我局也会从医疗机构实际需求出发,及时开展医保重大政策解读,尤其是提高医疗机构医保办工作人员对医保政策的理解程度。
接下来,我局将继续加强与定点医药机构的沟通协调,畅通意见收集反馈渠道,切实做好医保相关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工作,为定点医药机构提供更有质量、更加专业的政策指导和业务支持。全面提升机构对医保政策的理解程度和执行能力,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感谢你们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区医疗保障局 联系人:方英英
联系电话:0576-82876288 邮 编:318050
台州市路桥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