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单位退休职工丧葬费社保支付政策的建议
金清镇 余丽娜
随着社会老龄化的加剧,越来越多的退休职工在去世后需要得到适当的丧葬保障。然而,目前社保政策规定,单位退休职工的丧葬费由单位代付,这给许多单位带来了经济压力。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建议完善单位退休职工丧葬费社保支付政策。
一、解决方案与实施计划
将单位退休职工的丧葬费纳入社保支付范围,减轻单位的负担。
制定合理的社保丧葬费支付标准,确保公平合理。
建立完善的社保丧葬费支付流程,简化操作程序。
二、预期效果与影响
减轻单位的财务负担,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提高退休职工的福利待遇,增强社会公平感。
促进社保制度的完善,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三、可行性评估与风险应对策略
实施成本:社保部门需要评估将丧葬费纳入社保支付范围的成本和资金来源。
执行难度:需要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和操作流程,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四、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将单位退休职工的丧葬费纳入社保支付范围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我们建议社保部门尽快开展相关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以促进这一政策的顺利实施。
答复意见:
路人社函〔2024〕3号 A
台州市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区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25号建议答复的函
余丽娜、沈陈倩、梁俏、李腾腾、王肖、丁国培等6位代表:
你们在路桥区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关于完善单位退休职工丧葬费社保支付政策的建议》(第225号)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相应的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政策,由社保基金支付。
但机关事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的政策未明确,暂按原渠道支付,具体说明如下: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514号建议的答复,出于统筹考虑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以及各地区的不同情况,重点围绕适用范围人群、与现行遗属待遇水平的合理衔接、基金承受能力等问题,国家对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等发放途径和发放标准未明确。
为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去世后丧葬补助费等及时发放到位,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政策口径,结合本区实际,防止出现多发待遇导致将来难以追回的情况发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去世后的丧葬补助费、抚恤金、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暂按原标准由以下途径发放:
1.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去世后,其丧葬补助费、抚恤金、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发放;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去世后,由其退休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发放。
2.已改制的单位,改制前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退休的人员去世后,改制时丧葬补助费、抚恤金、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有关项目费用已经提取到社保的,从社保基金发放;未提取的,由改制前该单位的主管部门发放,因机构改革等原因主管部门变更的,由调整后的主管部门发放。
3.已撤制的单位,撤制前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退休的人员去世后,撤制时丧葬补助费、抚恤金、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有关项目费用已经提取到社保的,从社保基金发放;未提取的,由撤制前该单位的主管部门发放,因机构改革等原因主管部门变更的,由调整后的主管部门发放。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514号建议的答复中提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开展了专题研究,提出了初步的政策意见,并征求了有关部门和地区的意见。下一步,会将加快工作进度,加强研究论证,进一步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不断完善政策,争取尽快出台统一办法,逐步化解待遇差距较大的矛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感谢你们对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陈恩斌
联系电话:82950195 邮 编:318050
台州市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