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路桥区印刷行业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设施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现将《路桥区印刷行业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设施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路桥分局
2023年12月14日
路桥区印刷行业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设施实施方案(试行)
开展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工作,是实现挥发性有机物(VOCs)源头减排的重要手段,对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改善职工工作环境,推进污染物减排具有明显成效。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等五部门《关于支持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的意见》,路桥区率先开展平版印刷行业企业低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以印刷和包装行业为重点,坚持源头减排防治理念,细化豁免VOCs末端治理的具体措施,规范和引导企业开展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不断提高低挥发性原辅材料使用率,扎实推进VOCs深度治理,巩固并提升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效。
二、豁免条件
本次豁免企业主要为平版印刷企业,包括平版胶印及平版UV印刷。
(一)豁免末端治理设施。在同一个生产线内,油墨、清洗剂、胶粘剂等涉VOCs原辅材料全部完成替代,VOCs含量均符合低挥发性相关要求,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稳定达标,现场管理规范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如已建设末端治理设施的,可停止运行;新建企业可不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
1.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油墨VOCs含量应符合《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T 38507-2020)表1中水性油墨、胶印油墨、能量固化油墨、雕刻凹印油墨相关限值要求。清洗剂VOCs含量应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T 38508)表1中水基清洗剂和表2中相关限值要求。胶粘剂VOCs含量应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T 33372)表2和表3中相关限值要求。
2.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废气排气筒应设置符合监测规范要求的监测孔、监测梯和监测平台。排气筒的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以及无组织排放浓度等应稳定达到《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相关限值要求。监测过程应综合考虑生产工艺、运行工况、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情况以及废气收集率等因素。
3.现场管理符合环保规范要求。现场整洁有序、管理规范,涉VOCs物料的储存、转移和输送、调配、清洗等过程严格落实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
(二)豁免VOCs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在同一个生产线内,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厂区内和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稳定达到相关标准限值要求,现场管理规范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如已建设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设施
的,可停止运行;新建企业可不再配套建设收集和处理设施。
三、申报工作程序
(一)建立信息库。由路桥印刷行业协会牵头组织建立低VOCs原辅材料信息库。对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VOCs含量检测等资料进行收集、认定或自行开展监测,对符合标准要求的低VOCs原辅材料纳入低VOCs原辅物料信息库,供印刷企业选择使用,并对信息库进行动态更新。
(二)企业申请。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并至少稳定运行6个月的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对照豁免条件,向路桥印刷行业协会报名,再由协会统一向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路桥分局提交申请报告。
(三)区分局审核。路桥生态环境分局对协会申报材料认真做好审核,对不符合豁免条件的企业予以退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审核通过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另外,企业也可按照规定流程单独向区生态环境分局申请豁免废气处理设施,并提供完备的佐证材料。
四、环保废气处理设施停用、拆除工作程序
(一)环保设施停用。各企业在审核、备案完成,豁免企业名单公示后,可停用现有废气环保设施。
(二)排污许可变更。企业在废气环保设施停用后3个月内向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路桥分局申请排污许可变更。
(三)环保设施拆除。企业完成排污许可变更后可自行拆除现有废气环保设施(原有废气收集总管需整体拆除或封堵),拆除时保留废气环保设施拆除前后照片留档。
五、相关要求
(一)区印刷行业协会应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助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印刷企业监管,落实源头替代各项要求。做好原辅料信息库管理,并进行动态更新,供会员企业选择使用。
(二)要求已完成源头替代的企业应做好以下措施:
1、企业应结合生产方式、生产装备及含VOCs原辅材料的发展形势持续提升绿色化水平。
2、企业应按照HJ 944的要求建立台账,记录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名称、采购量、使用量、废弃量、去向、VOCs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3、企业使用含VOCs原辅材料应按产品说明书等进行,不应随意添加其他物料,不应随意变更物料。
4、企业生产线或车间实施源头替代以后,原则上不得在低VOCs原辅材料和非低VOCs原辅材料间切换使用。
5、企业源头替代完成后,生产方式及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变化情况、污染物变化情况应在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中进行更新。
6、企业源头替代完成后,大气污染物排放检测、固体废物管理应在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中进行调整。
(三)区生态环境分局及各镇(街道)应加强企业监管,将完成替代的企业名单纳入“双随机”检查名单,重点检查原辅材料是否按照承诺要求使用低VOCs原辅材料。检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1.承诺书
2.路桥区平版印刷企业低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
企业申报表
3.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情况(独立申报企业填写)
附件1
承 诺 书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路桥分局:
根据台州市路桥区印刷行业协会统一安排,我公司承诺如下:
一、油墨、胶黏剂、清洗剂等全部原辅材料均已完成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并将继续使用低VOCs原辅材料,具体符合如下要求:
1、油墨使用植物油基胶印油墨/辐射固化油墨/水性油墨/UV光油(按实际选择)。
2、胶黏剂使用水性/无溶剂/热熔胶胶黏剂(按实际选择)。
3、润版液使用无/低醇润版液。
4、清洗剂使用水性/半水性清洗剂,并使用自动橡皮清洗技术。
油墨达到《浙江省包装印刷行业低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可行技术指南》(以下简称《印刷技术指南》)中“低VOCs含量油墨挥发性有机物限值”要求;胶黏剂达到《印刷技术指南》中“低VOCs含量胶黏剂挥发性有机物限值”要求;清洗剂达到《印刷技术指南》中“低VOCs含量清洗剂挥发性有机物限值”要求。详细指标请查看附件。
二、按照规定要求及流程实施废气处理设施停用或拆除。
三、我公司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和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的监督,如有违法违规行为,自愿接受相应处罚。
特此承诺。
附表:低VOCs含量油墨、胶黏剂及清洗剂挥发性有机物限值要求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附表
低VOCs含量油墨挥发性有机物(VOCs)限值
油墨品种 | 挥发性有机物(VOCs)限值 % | |
胶印油墨 | 单张印刷油墨 | ≤3 |
冷固转轮油墨 | ≤3 | |
热固转轮油墨 | ≤10 | |
能量固化油墨 | 胶印油墨 | ≤2 |
柔印油墨 | ≤5 | |
网印油墨 | ≤5 | |
喷墨印刷油墨 | ≤10 | |
凹版油墨 | ≤10 |
低VOCs含量胶黏剂挥发性有机物(VOCs)限值
应用领域 | 水基型胶黏剂限量值/(g/L) ≤ | ||||||||||||||
聚乙酸乙烯酯类 | 聚乙烯醇类 | 橡胶类 | 聚氨酯类 | 醋酸乙烯-乙烯共聚乳液类 | 丙烯酸酯类 | 其他 | |||||||||
包装 | 50 | - | 50 | 50 | 50 | 50 | 50 | ||||||||
应用领域 | 本体性胶黏剂限量值/(g/L) ≤ | ||||||||||||||
有机硅类 | MS类 | 聚氨酯类 | 聚硫类 | 丙烯酸酯类 | 环氧树脂类 | α-氰基丙烯酸类 | 热塑类 | 其他 | |||||||
包装 | 100 | 50 | 50 | - | - | - | - | 50 | 50 | ||||||
低VOCs含量清洗剂挥发性有机物(VOCs)限值
项目 | 限值 | |
水基清洗剂 | 半水基清洗剂 | |
VOCs含量/(g/L) ≤ | 50 | 100 |
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总和/%≤ | 0.5 | 0.5 |
甲醛/(g/kg)≤ | 0.5 | 0.5 |
苯、甲苯、乙苯和二甲苯总和/%≤ | 0.5 | 0.5 |
附件2
路桥区平版印刷企业低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
企业申报表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盖章): 经营地址: | ||||
联系人: 联系方式: | ||||
印刷类别: 平版胶印£ 平版UV£ | ||||
项目合法性:有环评£ 有一厂一策£ 有其它£ | ||||
产品产量: (按审批的环评或一厂一策填报) | ||||
替代前溶剂型原辅材料及用量(吨/年):涂料:;油墨: ;胶粘剂: ; 稀释剂(溶剂):;固化剂:;合计: | ||||
替代前排污许可证中登载的溶剂型原辅材料使用量(吨/年): | ||||
替代后原辅材料使用情况 | ||||
1.印刷机 | 设备品牌和名称 | 印刷机设备数量(台) | 色组数(组) | 幅面尺寸 |
2.油墨 (吨/年) | 油墨厂家 | 油墨型号 | 颜色 | |
3.清洗剂(含润版液及洗车水) (吨/年) | 厂家 | 型号 | 类别(水基或半水基) | |
4.胶黏剂 (吨/年) | 厂家 | 型号 | 类别(水基或半水基) | |
源头替代等级 | ¨Ⅰ级¨Ⅱ级 | |||
源头替代完成时间 | 年月 | |||
县(市、区)相关部门意见或第三方机构技术核查(评价)结论等 | ||||
备注: | ||||
备注:1.申报企业对本表的真实性负责。
2.“替代前的溶剂型原辅材料使用量”按替代前近3年(未达3年的,按替代前使用年限统计)使用量平均值进行统计,稀释剂(溶剂)、固化剂一并纳入统计。“替代的溶剂型原辅材料年使用量”取“替代前的溶剂型原辅材料使用量”和“替代前排污许可证中登载的溶剂型原辅材料使用量”中的较小值。
3.企业未申领(登记)排污许可证,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应强制使用低VOCs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或新增、减少的产能,不纳入统计。
4.企业开展低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享受资金补助的,应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
附件3:
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情况
(独立申报企业填写)
(一)企业简介
基本信息:生产项目、生产规模、主要生产设备、生产线、主要产品、环保管理制度等基本情况。附相关照片、图文等说明。
(二)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项目简介
1.单位产品(或产值)的涉VOCs原辅材料理论使用量。
2.替代前涉VOCs原辅材料使用情况:名称、(原辅材料)产品代码、制造厂商、VOCs含量、年用量等;
3.替代项目完成情况:完成时间、实施方案、投资金额、现场照片等;
4.替代后原辅材料使用情况:名称、制造厂商名称和地址、产品代码、VOCs含量、年用量等。
(三)替代工作先进性和减排效益
替代项目工艺技术路线、技术特点和优势、减排效益等。
(四)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项目实施证明材料(原辅材料台账、购买合同、采购清单、购入发票等复印件等);
3.低挥发性物料证明材料(VOCs含量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应与相应的原辅材料存在对应性关系;
4.监测孔、监测梯、监测平台设置情况及有组织、无组织VOCs废气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