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根据国家粮食安全战略部署,结合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工作要求,按照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20〕1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工作,结合路桥区实际,特修订本细则。
一、调整优化贴息贷款主要内容
(一)贷款银行。在路桥区实施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金融机构是路桥区内的农商银行、邮储银行、农业银行和工商银行。路桥区内其他愿意按照浙财农〔2020〕18号文件要求提供粮食生产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视同纳入合作银行范围。
(二)贷款对象。全年稻麦复种、一季旱粮种植和“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的规模化种粮主体,具体包括种粮大户和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三)贷款额度和用途。根据借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偿还能力、粮食生产经营规模、贷款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除用于购买农机具和开展小型粮食生产、加工等设施设备建设的贷款外,借款人其它用途的贷款额原则上按照种粮面积计算并控制在每亩1000元以内,其中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贷款资金主要用于粮食生产环节,包括种植粮食作物所需的土地租金、购买农资和农机具、小型粮食生产、加工、仓储及社会化服务设施建设等。
(四)贷款条件。申请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必须在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提供的《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备选名单》(以下简称“备选名单”)范围内(享受上一年度规模化种粮补贴的主体视同在此名单内)(详见附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贷款方式。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质)押贷款、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等,具体贷款方式由借款申请人从合作银行当中选取一家银行提出粮食生产贴息贷款时申请,借款人要填写《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申请表》(详见附件2)。合作银行自主选择、独立审贷,对经调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按照相关贷款操作规程发放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对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贷款,凡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以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农担公司)为担保机构,实行优惠担保费率(年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贷款金额的0.8%),为规模化种粮主体提供政策性融资增信服务。省农担公司与省农信联社、邮储银行浙江省分行、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等合作银行共同设立“浙里担•粮农贷”粮食生产贷款专属产品(以下简称粮农贷)。
(六)贷款期限及利率。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生产经营项目周期和综合还贷能力等灵活确定,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3年。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共富粮农贷”专属产品原则上按LPR基准利率下降35个基点。
二、贴息贷款程序
(一)贷款对象的确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结合上一年度省级规模化种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提出备选名单(当年新增规模化种粮主体,由各镇<街道>做好核实并上报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及时更新备选名单);合作银行从中选择符合贴息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
(二)贷款申请及发放。列入备选名单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借款申请人根据需要,填写《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申请表》(详见附件2),并向合作银行发起贷款申请。合作银行自主选择、独立审贷,对经调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按照相关贷款操作规程发放粮食生产贴息贷款。
(三)贷款管理。粮食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结算时间点自上年度12月31日起(含已发放未到期的存量贷款)至当年度的12月30日止。合作银行对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实行专项管理,并于次年1月10日前将《台州市路桥区粮食生产贴息资金发放审批表》(详见附件3),报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审核。对发生贷款逾期导致代偿的规模化种粮主体,其今后一段时期按规定可以享受的其他财政补贴资金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直接划拨用于偿还贷款。
三、贷款贴息标准、时间、资金发放
(一)贴息标准。对符合贴息条件的规模化种粮主体发放的贷款(含已发放未到期的存量贷款),按3%的贴息率且不超过实际贷款利率的70%(两者取低值)给予贷款贴息,逾期贷款不予贴息。
(二)贴息资金发放。贴息资金每年结算一次,当年12月30日(含当日)前还清贷款及利息的给予贴息。贷款利息由借款人先行支付,对已还清贷款并经审核符合贴息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可直接或通过银行代发户将贴息资金拨付至借款人。对未到期的存量贷款,由合作银行每年报送应补贴息资金,待还清贷款后另行拨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引导。各镇(街道)要充分利用农民信箱、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及时做好政策宣传。要通过培训讲解、实地走访、发放“明白纸”等方式,将贷款贴息惠农政策告知每一个规模化种粮主体。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镇(街道)要按有关文件要求,核实并及时向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提交规模化种粮主体名单。对存在弄虚作假、挪用等情况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追究有关单位、生产主体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明确职责分工。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粮食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监督使用,并会同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合作银行等做好粮食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落实到位。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指导规模化种粮主体发展生产,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工作的组织、协调、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向省农业农村厅及合作银行提供规模化种粮主体汇总名单,同步通过电子邮件报省农担公司(电子邮箱:ywb01@zjacg.cn)。合作银行负责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调查、发放和收回等管理工作,在确保粮食生产贴息贷款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简化办理手续,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并将办理地点落实在镇村一级,切实为规模化种粮主体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负责《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发放清单》填报、应补贴息资金计算;负责贴息资金代理发放等工作。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若上级文件有更新,以执行上级文件为准。《关于印发路桥区2015年粮食生产省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路农林〔2015〕40号)即行废止
附件:1.路桥区规模化种粮主体名单汇总表(粮食生产贴息
贷款备选名单)
2.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申请表
3.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资金发放审批表
4.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资金发放审批表(样张)
台州市路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台州市路桥区财政局 台州市路桥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