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报(2024年第11号)
一、抽样编号为DBJ24331000319030883的三黄鸡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DBJ24331000319030883;产品名称:三黄鸡;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4年04月23日;质量等级:/;不合格项目:尼卡巴嗪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被抽样单位:孙叶凤;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三黄鸡。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于2023年4月23日从散户处购进两只三黄鸡,共8.5斤。截至2024年5月21日,上述三黄鸡全部用于抽检,无剩余,货值金额127.50元。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三黄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符合《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里面小食杂店的认定条件,同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工作,主动交代违法事实,积极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27.50元,并处4500.00元罚款,罚没款共计4627.50元。对当事人采购三黄鸡未索取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未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的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并给予警告。
二、抽样编号为XBJ24331004305730443的山药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4331004305730443;产品名称:山药;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4年04月23日;质量等级:/;不合格项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被抽样单位:台州市路桥美赫超市;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山药。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于2024年4月23日从台州市转运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处购进28斤山药,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产品过程中索取了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营业执照。截至2024年5月22日,上述山药3.544kg(即7.088斤)用于抽检,剩余销售完毕,货值金额223.44元。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山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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