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1004002691642P/2024-16378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路桥区府办 公开日期: 2024-09-24
有效性 文件编号 路政办发〔2024〕21号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路桥区总部经济基地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9-24 14:56 访问次数: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促进路桥区总部经济基地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7月22日

 

促进路桥区总部经济基地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路桥区高质量发展,促进总部经济基地建设发展,结合路桥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以优化营商环境和构建产业生态系统为重点,以服务培育本土企业和引进区外境外企业为抓手,充分发挥区域特色优势,有效激发市场主体力量,努力打造总量大、能级高、环境优的城市发展高地,为推动区块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总部经济基地是指吸引企业总部集群布局,形成总部集聚效应,带动区域产业发展的区块。

  适用对象:列入飞龙湖区块、新城区块总部经济基地范围,且固定资产投资规模2亿元以上的重大商业服务业项目用地性质为B类)。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给予用地支持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科学优化土地出让市场评估机制,适当降低土地开发成本,可按最低评估地价确定起始地价。

  投资强度奖励对于亩均投资强度大于1000万元/亩的拿地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投资强度每提高100万元/亩,奖励增加100万元。总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一次性给予奖励。

在达到上述投资强度要求的基础上,对于202411日(含)以后在路桥区注册的合法经营并经认定为总部的拿地企业,可按照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在完成总部认定且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一次性给予奖励。

本条所指总部的认定标准参照《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修订版)》(浙发改投资〔2023266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先行开发奖励。对于在飞龙湖内环路以南、桐屿大道以西、双水路以、规划河道以东区块或龙涎里区块拿地建设,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后按项目开工入库时间先后顺序给予奖励。首个开工入库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第二个开工入库的企业给予800万元奖励,第三个开工入库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一次性给予奖励。

  支持销售去化。对于企业拿地建设的项目,地上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且自持率大于等于30%的,可给予销售去化支持

  优先建设配套。对地块周边的道路、广场、绿化等公共配套设施进行优先建设,对所需水、电、气、热、通信等基础设施予以积极支持和统筹安排。

  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畅通绿色通道,为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提供便利服务为本意见适用对象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人才在居留落户、社会保险、医疗保障、人才安居、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三章  附则

第十  本意见适用对象可同时享受路桥区内其他普惠性政策有关总部经济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  本意见所指的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指项目建设所产生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资本化利息支出及其他开发费用亩均投资强度是指(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地面积(不含代征用地)。以上费用均以具备资质的咨询机构出具的第三方审计报告为准

第十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行,试行年。

 

 


信息来源: 路桥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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