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1004002691642P/2024-16385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路政办发〔2024〕23号 公开日期: 2024-09-29
有效性 文件编号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路桥区和美乡村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9-29 16:12 访问次数: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路桥区和美乡村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9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路桥区和美乡村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和美乡村建设,加强和规范和美乡村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台州市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台财农发〔202019号)、《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路桥区促进乡村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路政办发〔20205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和美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区内和美乡村建设等方面的资金,主要包括美丽乡村建设经费和清洁家园经费。

第三条  和美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科学定位政府职能边界,合理组织配置公共资源,积极引入基金制等市场化扶持模式,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

(二)突出重点。合理划分事权与支出责任,集中财力办大事,专项资金重点保障省、市、区确定的和美乡村建设重点工作。

(三)注重绩效。采取按比例补助和总额控制相结合方式,强化专项资金分配以绩效为导向,加强绩效考评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公开透明。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第四条  中共台州市路桥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农办”)负责全区和美乡村建设的日常工作,下达项目计划,负责项目管理、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和美乡村建设,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与绩效管理,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镇(街道)和建设对象是和美乡村建设主体,负责本区域和美乡村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编制建设项目申报资料,制定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做好项目建设资金筹措、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交验收相关资料;接受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  区委农办依据全区和美乡村建设总体规划、区财政预算资金安排情况,确定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开展项目申报。

第六条  和美乡村建设项目应由项目实施主体申报,经镇(街道)党委、政府确认同意后,向区委农办申报,由区委农办评选后下达。

第七条  镇(街道)要对和美乡村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和建设标准进行严格把关,实地核查,核实内容为专项资金补助范围的建设项目。同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把关,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八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由镇(街道)验收通过,区委农办组织开展区级验收。区级美丽乡村精品村验收按照《台州市美丽乡村精品村考核验收标准及办法》执行。其他项目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美丽乡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未来乡村、美丽乡村精品村、精品线路、精品区块、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等项目在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村庄风貌提升、基础设施建设、清廉元素打造、地方产业培育、公共服务完善、文化保护开发等方面建设和有关的设计、招标、监理、审计等费用的支出,以及其他上级规定须纳入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资金扶持范围的内容,不包括政策处理和已列入其他财政补助项目等费用的支出。清洁家园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农村公厕建设等相关费用的支出。

第十条  资金补助标准

(一)区级美丽乡村精品村。

对列入区级美丽乡村精品村建设的村庄,根据该村申报时近三年村级集体经济年均经营性收入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含300万元)、300万元-600万元(含600万元)、600万元以上分为四档,分别按照项目投资额的70%60%55%50%给予每个村最高300万元的补助。

(二)市级美丽乡村精品村、精品带。

1.对连年建成区、市级精品村的村庄,区级补助按第十条第(一)点执行。

2.对非连年建成区、市级精品村的村庄,区级额外再补助最高100万元。

3.创建市级美丽乡村精品村市、区总补助需满足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70%

4.对列入市级美丽乡村精品带建设的镇(街道),按照项目投资额的60%给予每个镇(街道)最高400万元的补助。

(三)省级未来乡村。

根据省级未来乡村成效评价结果,对优秀、良好、合格的创建主体,区级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80万元、150万元的补助。其中省级奖补资金在下达后全额拨付给创建主体,区级补助资金需满足各级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70%

(四)其他各级美丽乡村精品建设。

其他各级美丽乡村精品建设按照上级补助资金1:1进行奖补。

(五)美丽乡村精品村运维。

对认定为省级未来乡村、市级美丽乡村精品村的行政村当年实际运维投入经费超过10万元以上的(不含人工费用),根据人口数量分成2000人以下(含2000人)、2000-3000人(含3000人)、3000人以上三档,分别给予每年4万元、5万元、6万元的补助。

(六)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一般村。

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区级按照上级补助资金1:1进行奖补;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在上级财政奖补的基础上,区级以奖代补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七)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

1.农村环卫保洁及垃圾分类费用按照农村经济基本情况统计表中的人口50/人/年标准补助,其中:长效管理补助资金30/人/年,分类处理设施购置不超过25/户/年。

2.在全区范围内选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典型案例,每年选树10例典型案例,对相应对象给予5万元/次的激励资金。

(八)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1.列入年度创建任务的资源化站点建设按实际投资额的80%给予补助,每座不超过100万元,站点设备购置、更新按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每台不超过60万元;站点设备维修每站每年不超过1万元;对正常运维的站点补助70%的电费;对列入农村资源化分拣中心任务并完成建设的镇(街道)奖补5万元/座;对列入农村标准化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任务并完成建设的镇(街道)奖补2万元/个;对认定为市级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三化”处理村的,区级按照上级补助资金1:1进行奖补。

2.对建成后正常运行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数字化监管镇(街道),根据近一年辖区内所有行政村村民的参与率和分类准确率分档给予补助,对两项指标全部超过80%的给予每个镇(街道)100万元/年的补助;对两项指标全部超过50%,但其中一项指标未超过80%的给予每个镇(街道)50万元/年的补助;对任意一项指标低于50%的镇(街道)不予补助。

3.其他各级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建设按照上级补助资金1:1进行奖补。

(九)农村公厕。

对列入年度农村公厕改造提升任务项目的公厕,根据该公厕申报时所在村前一年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含300万元)、300万元以上分为三档,按照项目投资额的70%60%50%,分别给予每座公厕最高10万元的补助。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未来乡村项目在项目建设实质性启动后,由建设主体提出申请,报区委农办审核后,预拨100万元至镇(街道),剩余补助资金待验收合格后拨付;

美丽乡村精品村(精品类)项目,在项目建设实质性启动后,由建设主体提出申请,报区委农办审核后,按核定补助资金的40%预拨至镇(街道),剩余60%补助资金待验收合格后拨付;

农村公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数字化监管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待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

第十二条  和美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奖金、津贴、福利以及其它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开支,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建设主体凭项目支出正规票据向镇(街道)报账拨付,各镇(街道)应建立明细账实行专项会计核算,规范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和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和美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扣减或收回财政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一)不按审定的建设内容和要求组织实施,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或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

(二)虚立项目和虚列支出的。

(三)存在挤占、克扣、挪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

(四)项目未及时竣工或项目验收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五)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2411日至本办法施行前未兑现的奖补事项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补助资金以年度预算安排为限,若年度资金兑现总额超过预算总额,按比例调整兑现。

 


信息来源: 路桥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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