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教育局关于印发《路桥区学校(幼儿园)防盗窗设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直属事业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路桥区学校(幼儿园)防盗窗设置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校、园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路桥区学校(幼儿园)防盗窗设置指导意见(试行)
台州市路桥区教育局
2024年6月28日
附件
路桥区学校(幼儿园)防盗窗设置指导意见(试行)
目前全区学校(幼儿园)新建校舍防盗窗均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要求》“7.2学校周界应设置围墙、金属栅栏等实体防护屏障,并采取防攀爬措施”“7.4门卫室(传达室)与外界相通的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网”“7.6贵重物品存放处、保密资料存放处、安防监控和网络机房,应安装金属防护窗和防盗安全门”等法律和规定建设。
老旧校舍因历史原因,还存在教室、宿舍、食堂等窗户与外界相通的现象,这些学校(幼儿园)在设置防盗窗时,仍需综合消防逃生和日常安全管理等因素,通过合理规划和科学设置,达到既防盗又方便逃生的目的。
根据国家应急管理部《防盗窗安全提示》,经区消防部门、公安部门同意,结合学校(幼儿园)实际,现将路桥区学校(幼儿园)防盗窗设置指导意见公布如下:
1.学校(幼儿园)门卫室(传达室)、财务室、保密室、危化品存储室、化学实验室及安防监控和网络机房等应设置防盗窗。
2.学校(幼儿园)一楼与外界相通的窗户可设置防盗窗,应安装尺寸一般不小于80cm*100cm的“逃生门”(平时可上锁,钥匙放在窗户附近易拿取的位置);二楼及以上楼层的防盗窗(不涉及逃生的除外)原则上应拆除,玻璃窗户应加装窗户限位器(限位距离在10-15cm之间),在玻璃窗、玻璃门旁边明显位置应设置破窗锤,并张贴使用说明,破窗锤类型要与玻璃材质相对应。
3.学校(幼儿园)如需增设防盗窗,应先征求属地消防、公安部门同意后实施,并向区教育局报备。
4.防盗窗设置仍有争议的,由教育部门牵头协同消防、公安部门会商解决。
路教安〔2024〕7号《台州市路桥区教育局关于印发《路桥区学校(幼儿园)防盗窗设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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