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1004MB1581740U/2025-0028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医疗保障局 公开日期: 2025-01-23
有效性 文件编号

【政策解读】《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台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1-23 15:28 访问次数:

一、政策背景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部署,是增进民生福祉的重大制度安排。2024年以来,浙江省全面总结试点经验,在全省启动政策性长护险工作。“全面推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被列入2024年省政府民生实事。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也明确提出“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确保台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平稳落地,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台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6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3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对全市长期护理保险的基本政策、管理服务等方面作出规定,重点内容如下:

(一)基本政策:明确长期护理保险参保对象、保障范围、缴费标准、服务方式、待遇标准5个方面的内容。

1.参保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同步参加长护险。

2.保障范围。起步阶段,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失能老年人。

3.缴费标准。2025年度长期护理保险按每人每年90元标准定额筹资。其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由个人账户和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各承担45元;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由个人和财政分别承担30元和60元。城乡居民医保资助参保人员的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4.服务方式和待遇标准。符合条件的重度失能人员可选择入住定点护理机构接受护理服务,或指定定点护理机构上门提供居家护理服务。起步阶段,机构护理服务标准暂定为50元/床日,基金支付比例为70%;选择居家护理的,每月可享受不超过25个小时护理服务,服务标准暂定为65元/小时,基金支付比例为80%。明确不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情形。

(二)管理服务:明确长期护理保险评估管理、服务管理、经办管理、基金管理、人员管理5个方面的内容。

1.评估管理。成立失能等级评估委员会指导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工作的开展。

2.服务管理。开展长护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工作,实行协议管理,强化对护理服务的监管。

3.经办管理。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和效率。

4.基金管理。参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执行,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预决算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5.人员管理。加强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队伍、失能等级评估人才队伍、护理人员队伍“三支队伍”建设。

(三)其他。明确医保、财政、民政、卫生健康、人力社保、数据、税务、审计等相关部门的职责。

四、适用对象

全市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

五、关键词解释

1.长期护理保险。是指为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及与其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2.失能等级评估。是指参照国家和省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对评估对象日常生活活动、认知、感知觉与沟通等方面的能力丧失程度的分级评估。

3.定点护理机构。是指在台州市内各县(市、区)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质,具备长期护理服务能力的,且经评估后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长期失能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的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其他符合长期护理服务条件的企业或社会组织等。

六、注意事项

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在城乡居民医保费个人筹资时一并征缴。

七、执行时间

自2024年10月30日起施行。

八、解读单位及联系人

解读单位:台州市路桥区医疗保障局

联系人:方英英、张攀

联系电话:0576-82876288


信息来源: 路桥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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