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报(2025年第47号)
一、抽样编号为XBJ25331004305731181的山药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5331004305731181;产品名称:山药;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5年8月28日;质量等级:/;不合格项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被抽样单位:王挺春 ;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山药。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于2025年8月28日从台州市路桥中心菜场经营者:王秋珍购进“山药”,然后放在台州市路桥区洋洪菜市场自己摊位内销售。案发后向我局提供了该批次食品的进货方营业执照、购物票据、支付记录等进货凭证,并进行了召回。上述批次的食品当事人总共购进13.6斤,进价每斤4.8元,总的进货额65.28元,包括按照销售价抽样的数量在内至今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每斤9元,累计销售货值122.4元,获利57.12元。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山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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