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某商行员工卓某某工伤赔偿纠纷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争议
申请人张某某等四申请人,就被申请人台州市路桥区某商行员工卓某某交通事故死亡后应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等事宜,四申请人于2025年2月24日申请至台州市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现经本调委会审理查明,死者卓某某,男,汉族。死者卓某某与被申请人已签订劳动合同,于2021年3月间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从驾驶员工种,主要负责送货工作,约定按月工资,法定工作时间工作,5800元/月。2024年12月31日13时左右,卓某某受被申请人指派,驾驶厢式货车送货到三门后,15:47分许,回程行驶至台州湾新区16KM+400M路段时,碰撞前方同车道的车型栏板货车,发生经交警部门认定同等责任致卓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调解,卓某某家属与事故方达成卓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家属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150000元的赔偿。就国家规定直系亲属应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事宜,现调解结果如下:
一、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卓某某事故死亡为工伤。
二、被申请人已为卓某某参保人寿保险公司车上人员责任险及其他公司的人身意外险,四申请人一致同意有关保险公司拨付的保险赔偿款归被申请人所有。
三、经双方当事人计算确认,申请人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卓某某工伤死亡应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等各项待遇合计人民币1316000元(其中供养亲属抚恤金229680元),减去事故方赔付的1150000元,及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先行支付的150000元后,被申请人依法还应支付给四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合计人民币16000元,在此基础上,被申请人额外再向四申请人支付384000元,共计400000元,该款分三期支付。
四、四申请人承诺,卓某某再无任何其他继承人或供养直系亲属,如有继承人或供养直系亲属对卓某某工伤应享受的各项待遇享有分割权,则四申请人承诺在被申请人支付的上述工伤保险待遇中予以分割,与被申请人一切无涉。
五、上述内容履行完毕后,按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享有的其他权利申请人自愿放弃,双方当事人终止一切关系,再无任何其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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