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10003/2025-1650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路桥区政府 公开日期: 2025-03-14
有效性 文件编号 路政发〔2025〕2号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路桥区海滨渔港港章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3-14 09:24 访问次数: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路桥区海滨渔港港章》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

2025213

(此件公开发布)


路桥区海滨渔港港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滨渔港管理,保障渔港安全,维护渔港秩序,保护渔港环境,促进渔业生产和海洋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定海实际,制定本港章。

第二条 凡是进出本港区域内的渔业船舶应遵守本港章及有关规定。

第三条 凡是本港章未规定之事项,依照我国现行其他港行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金清镇人民政府对海滨三级渔港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海滨三级渔港港区范围:

海滨渔港位于路桥区东部,金清镇海峰村。港区海峰村村庄道路,西至台州湾新区海塘管理范围线,南至台州湾新区海塘南端起点、北至婆屿。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渔业船舶,在未经处理、纠正或者改善前,渔港监督机关有权禁止其航行。

1.船舶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

2.载重超过载重线或配载不合理;

3.未采取安全措施和未经批准载运危险品;

4.主要船员配额不足,或者无合格证书;

5.违章搭客;

6.未标明船名、船号及未配救生、消防等重要安全设备的;

7.船舶发生交通、海损事故,尚未处理办结或未交付提供担保的;

8.遇恶劣天气影响,有碍航行安全的;

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

10.渔港监督机关认为有其他妨碍或可能妨碍海上交通安全情况的。

第二章 船舶进出港口

第七条 进出本港的机动船舶,日间应悬挂国旗,日、夜间按规定显示号型、号灯。

第八条 船舶进出港时,必须加强瞭望,靠右侧慢速航行,循序渐进。在港内要超越前船时,必须鸣放超越声号,经前船同意后再行超越。

第九条 各类船只在横越航道时,必须主动避让来往船只,严禁抢越他船船首。

第十条 禁止任何船舶在主港区内试航;在码头试车,要有绝对安全可靠的措施;进出本港内试航的船舶,应悬挂试航旗,并加强瞭望。

第十一条 船舶拖带船,进港前应改为旁拖;港口旁拖船只时,一般以拖一艘为限,并必须具备避让他船的能力,同时还应显示拖带信号。

第十二条 在港内行驶的非机动船,夜间应在明显处悬挂白色环照灯一盏,舢板可用手电筒显示。

第三章 锚泊与靠泊

第十三条 船舶在港内停泊,应当留守足够的值班人员,以保证船舶应变需要,注意风向潮流变化,防止移锚,碰撞或者影响航道。

第十四条 在本港区过鲜、加油、冲冰装卸、补给、停靠的船舶,必须严格遵守港口的有关规定,有秩序地进行,严禁抢挡,强行靠泊等不文明的行为。

第四章 船舶签证

第十五条 进出本港船舶,必须保持适航状态。具备有效证书,各类有关航行安全的消防、救生设施应按规定配备,渔业船舶应及时向渔港监督申请签证。签证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及《浙江省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 港口维护

第十六条 渔港的一切设施,均属国家财产,必须加强保护,不得任意损坏。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或者增设有关设施,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必须事先向渔监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渔港港区内和进出航道禁止一切渔船进行捕捞作业。

第十九条 港域内严禁倾倒垃圾、赃物、废油及排放污水,凡对港池或水域造成污染,破坏生态平衡及污染海域的,对有责任者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和《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渔监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治理,缴纳排污费、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损失,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和罚款。

第二十条 所有到港渔船过鲜、补给、靠泊,必须服从渔港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按顺序进行,禁止争挡抢位,损坏渔港设施。

第二十一条 所有船舶均有监视港域和保护海域不受污染的义务,如发现违法违规或违章行为和污染事故的,应立即向渔监或就近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港加油,必须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显示有关信号;船舶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六章 安全秩序

第二十三条 渔运船舶装卸,运输易燃、易爆、易蚀等危险货物,必须预先按国家《危险品管理办法》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危险物品管理和运输的规定,向渔监申报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 船舶在港内靠离码头(或船只)抛起锚及移锚时,要密切注意周围情况,谨慎操纵驾驶,首、尾应派人瞭望,并按章鸣号,显示号灯号型,表明船舶动态。

第二十五条 船舶在港内烘烤船体,进行电焊、气割等,应指派专人值班看守,并做好防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不得在渔港内进行可能危及渔港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评估,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批准。

第二十七条 港内船厂、船只进出坞,上下排时必须悬挂沿海港口统一规定的有关信号。

第二十八条 港内发生火警或船舶失事,首先应自行采取一切救护措施,并立即将情况、地点报告渔监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在港一切船舶都应服从渔监人员和有关部门的指挥,并努力协助救护。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港内炸鱼、鸣枪、试放救生信号。

第三十条 渔业船舶、货物在港内或港口附近沉没或失落,应立即报告渔监,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打捞或拆除渔港内或港口附近的沉船沉物。对影响安全航行、航道整治以及有潜在爆炸危险的沉没物、漂浮物,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在主管机关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否则,主管机关有权采取措施强制打捞清除,其全部费用由沉没物、漂浮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港内发现尸体,应立即报告渔监和公安部门。

第三十二条 渔船发生偷窃,打、砸、抢等违法事件,均须及时向渔监和公安部门报告,并由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所有在港渔船应服从渔监统一管理,遇有抢险、防台等紧急情况,渔监和有关部门有权调度在港船舶进行救护和疏散。

第三十四条 获准来港的外国籍渔船和港、澳、台地区渔船必须在港内指定的地区停泊。在港其他船和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傍靠和登船。

第三十五条 渔船上岸临时性补修网具,不得超越堆场范围,以保证车道的安全畅通。

第七章 海损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 渔船发生海损事故,应迅速报告渔监,并在进入港口四十八小时内,由船长(驾驶员)向渔监提供海事报告书,并附送有关证书、证件、资料等,由渔监按《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当事人必须接受渔监人员的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八条 在事故处理未做出结论或未经渔监部门同意,当事船只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出港。

第三十九条 渔业船舶之间的海事纠纷由渔监处理;渔业船舶与交通运输船舶发生的海事纠纷,由渔监与港监部门共同协商处理;非渔业船舶之间发生海事由港监部门处理。

第八章 违章处理及收费

第四十条 在港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不遵守本港章规定的任一条款,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及规章处罚。

第四十一条 被处罚不服者,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主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凡进本港需要停泊、补给和使用渔港设施的各类渔船,一律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计收费用。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有关船舶避碰、信号及本港章未经规定的事项,均按国家有关法规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国际通用信号》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对模范执行本港章和港航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四十五条 本港章解释权属于路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第四十六条 本港章自印发之日行。

 

附件:海滨三级渔港港界图

 


附件

 

海滨三级渔港港界图

 


信息来源: 路桥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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