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1004002691642P/2025-16539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路桥区府办 公开日期: 2025-04-16
有效性 文件编号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路桥区关于强化涉企检查监督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4-16 10:46 访问次数: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级各有关单位:

  现将《路桥区关于强化涉企检查监督  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328   

(此件公开发布)

 

路桥区关于强化涉企检查监督  保护民营

企业合法权益的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持续深化涉企行政执法监督,提升综合监管质效,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路桥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以下简称检查主体)的涉企行政检查行为的监督。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是指检查主体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对民营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行为。

本意见所称涉企行政执法监督,是指行政执法监督机构通过专项检查、案卷评查、投诉处理等方式,对全区执法部门涉企检查领域的制度建设、主体资格管理及具体检查行为实施的全流程执法监督。

区司法局承担路桥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具体工作。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和人员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在法定权限内实施行政检查;

(三)是否违规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行政检查;

(四)是否有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涉企行政检查实施程序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检查事项清单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年度涉企检查计划的编制及执行情况,是否在年度监管计划、专项检查计划外擅自开展入企检查(重点领域监管及依法需立即开展的执法检查除外);

(三)跨部门联合检查(“综合查一次”)机制的落实情况;

(四)对同一企业的现场检查是否明显超过规定频次;

(五)所有检查是否在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上制定实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涉企行政检查转处罚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处罚主体、权限、程序以及决定是否合法;

(二)是否准确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三)是否存在下达罚没款或案件指标等逐利执法问题;

(四)是否存在以罚代管、天价整改、“一律关停”等执法方式简单粗暴问题;

(五)是否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具体涉企行政检查行为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是否存在低效检查、虚假检查、随意检查等违规行政检查行为;

(二)是否严格执行“扫码入企”“亮码检查”;

(三)是否存在态度恶劣、行为粗暴等不文明执法情形;

(四)是否在检查中刻意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

(五)是否在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时,无正当理由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还可对下列涉企行政执法共性问题进行监督:

(一)行政执法机关对监管权限内的涉企投诉举报线索是否存在处理不及时、不得当等问题;

(二)不同监管部门对同一企业是否存在标准冲突、要求矛盾的监管打架现象;

(三)是否存在其他违规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况。

第九条 企业因同类事项被反复、集中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内容、诉求等相同或近似,呈现重复性、格式化特点的,企业或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可以向区涉企包容性执法联合会商组提出会商申请,判断是否为恶意、虚假投诉举报。

 

第三章  监督措施

第十条 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通过数据监测、案卷评查、质效评议、处置投诉举报线索等方式,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的监督管理。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加强与法治督察、政府督查和各类监督方式的协调衔接,形成监督合力。

第十一条 企业以及相关知情人可通过拨打市民热线12345”、扫行政行为码反馈意见建议,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1187”企业诉求直通平台网上投诉等渠道投诉举报违法违规检查行为。

投诉举报人应当如实说明被投诉举报单位的名称或者被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以及违法违规检查的基本事实、线索或者证据,并提供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处置投诉举报线索时,应当通过查询全区涉企检查数据库进行初步核查,不得向被举报单位出示投诉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透露投诉举报企业以及相关知情人信息。

第十三条 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依法开展监督:

(一)检查主体不作为或者未依法履职的,制发《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责令限期履职;

(二)行政检查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责令行政执法机关限期改正;

(三)检查主体收到《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或《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后不履职或者不改正的,制发《行政执法监督约谈通知书》,公开约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

(四)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予以通报曝光;

(五)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四条 被投诉举报单位或工作人员不得出于个人恩怨、报复心理或其他非正当目的,利用监管职权对举报企业及其关联企业采取不公正、不合理的报复性执法行为。

第十五条 执法部门被投诉举报后出现以下情形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为报复性执法行为:

(一)在举报后90日内,对企业突增3次以上非计划检查;

(二)在举报后1年内,对企业处罚幅度明显上浮;

(三)在举报后1年内,对企业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明显超出同类事项平均办理时限;

(四)在举报后1年内,对企业的场所或设备设施等采取与风险等级明显不匹配的强制措施;

(五)其他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正当执法行为。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有报复性执法等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行为,依照《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因违反本意见规定被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作出监督决定的,列入重点监督对象。自监督文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实施涉企行政检查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检查实施前应当经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并说明必要性;

(二)检查方案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向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备案,备案报告应当包含检查对象、事由、依据、人员、结果及必要性说明;

(三)遇有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重大事故隐患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实施检查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投诉举报线索处理完毕后90日内对企业开展回访,回访内容包括投诉举报的问题是否整改到位、投诉举报人对处理结果是否满意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路桥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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