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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1004002691642P/2025-1657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路桥区府办 | 公开日期: | 2025-05-27 |
有效性 | 文件编号 |
路桥区政府信息动态清理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内容的管理,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公开及时准确,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时效性,促进政府信息管理动态清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路桥实际,特制定本机制。
【定义】第一条 本机制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职责】第二条 区政务公开事务中心负责全区政府信息动态清理工作的统筹和管理,并负责区本级政府信息动态清理工作。
各行政机关负责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动态清理工作。
【清理范围】第三条 需要清理的政府信息包括以下几类:
(一)已经失效或者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文件;
(二)动态类信息;
(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类信息;
(四)不完整的信息;
(五)超过公开时效的信息;
(六)其他需要清理的政府信息。
【清理原则】第四条 政府信息清理遵循便民利民、实际实用、高效时效的原则。
【清理方式】第五条 政府信息动态清理采取保留、整合、删除的清理方式。
【清理时间规定】第六条 政府信息原则上应当及时清理,具体清理时间按如下规定: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政策文件类政府信息原则上每两年清理一次;能够明确政策文件已经失效或者废止的,7个工作日内清理。
(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类信息原则上保留5年,5年前的政府信息按照年度及时清理。
(三)不完整的信息,每年度清理一次。
(四)动态类信息,每年度清理一次。
(五)超过公开时效的政府信息,有明确公开时限的从其时限规定,没有明确公开时限的,以5年为限,每年度清理一次。
【清理程序】第七条 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动态清理具体负责人根据清理时间规定,及时排查梳理、分析解读,并形成清理报告上报各行政机关分管领导,经本单位同意后方后对政府信息进行清理。
【例外规定】第八条 行政机关认为超过公开时限需要清理的政府信息可能涉及公众利益的,或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继续保留,但需要说明情况。
【登记管理】第九条 各行政机关要对政府信息进行逐条逐项清理,做好清理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是否有效、公开形式等。
【清理报告】第十条 各行政机关务必每年度要开展一次全面清理,并形成清理年度报告。年度报告需包含总体情况、清理结果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备案管理】第十一条 各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动态清理工作后,需在15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务公开事务中心备案。
备案内容主要包含登记管理信息、清理报告等。
【清理说明】第十二条 各行政机关对某一类政府信息开展清理的,需要制作相应的清理说明,并按照年度及时发布在门户网站相应栏目下。
【试行日期】第十三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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