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升审批效能优化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的通知》(台政办发〔2015〕26号)和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台财发〔2015〕2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购房补贴工作作出以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购房补贴范围
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在路桥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均不包括车库和停车位),且在路桥区缴纳税收的购房户(以下称申请人)。
经济适用房、人才公寓、限价商品房不属于本次补贴范围。拆迁安置房购房补贴比率按房产证登记的面积套用,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部分不重复享受。拍卖、裁定形式取得的住房以拍卖成交书、裁定书时间为准。
二、申请补贴地点
原缴纳房产税收的地税窗口。
三、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销售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契证、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申请财政补贴的公证书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申请人本人银行账户账号凭证复印件。
四、购房补贴办理时限
申请人须在不动产销售发票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购房补贴,逾期不予办理。购房补贴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五、购房补贴的发放
购房补贴由区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直接支付至申请人指定账户。
附件: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
展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2日
附件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促进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2015年8月28日)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氛围和安居环境,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审批效能优化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的通知》(台政办发〔2015〕26号)精神,现就实施购房补贴政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政策适用范围和补贴标准。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对在台州市区范围内购买144平方米以下(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按房屋成交计税价格的0.8%给予购房补贴,购买144平方米以上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按房屋成交计税价格的0.4%给予购房补贴(补贴范围不包括车库和停车位)。住房购买时间以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即可申请购房补贴。
二、购房补贴申请程序。补贴申领人应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和纳税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填写相应申请表格,向房屋所在地地税部门申请办理。
三、购房补贴发放办法。各区财税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合理设置购房补贴的受理发放窗口,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不断简化手续,更好地方便群众,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区自定。
四、购房补贴资金安排。各区财政部门要尽快落实购房补贴资金预算,及时将购房补贴资金发放到位。购房补贴资金由各区财政负担,市财政将按现行财政体制对各区进行补助。
106路政办发〔2015〕106号(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