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报(2025年第21号)

发布日期:2025-07-11 16:46 访问次数:

一、抽样编号为XBJ25331004305730607生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5331004305730607;产品名称:生姜;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544日;质量等级:/;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被抽样单位:陈吉兵;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54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生姜。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于202544日从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新路村(台州市蔬菜批发中心内)的台州路桥区燕斐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处购进生姜35kg,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产品过程中索取了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营业执照。截至2025428日,上述生姜3.4kg用于抽检,剩余销售完毕,货值金额385元。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XBJ25331004305730661龙眼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5331004305730661;产品名称:龙眼;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542日;质量等级:/;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被抽样单位:台州市路桥秉杉副食品超市;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54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龙眼。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于202542日从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潘郞村潘郞路137139141143145号温岭市大溪永商食品店处购进龙眼33kg,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产品过程中索取了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营业执照。截至2025428日,上述龙眼4.52kg用于抽检,剩余销售完毕,货值金额219.78元。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龙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龙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抽样编号为DBJ25331000002732189ZX老婆饼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DBJ25331000002732189ZX;产品名称:老婆饼;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542日;质量等级:/;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被抽样单位:台州市路桥伟云副食品有限公司;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55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老婆饼。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于202542日从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南洋路37号(浙江东南副食品批发市场257-258号)的台州市路桥区铭祥阁食品商行处购进老婆饼4.5kg,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产品过程中索取了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营业执照。截至2025513日,上述老婆饼2.15kg用于抽检,剩余销售完毕,货值金额无法计算。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老婆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老婆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四、抽样编号为XBJ25331004305730606山药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5331004305730606;产品名称:山药;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545日;质量等级:/;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被抽样单位:陈吉兵;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54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山药。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于202545日从台州市椒江区东环大道2388号台州(中国)农港城的台州市椒江利民山药批发商行处购进山药35kg,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产品过程中索取了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营业执照。截至2025428日,上述山药3.1kg用于抽检,剩余销售完毕,货值金额420元。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山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五、抽样编号为XBJ25331004305730628山药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5331004305730628;产品名称:山药;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545日;质量等级:/;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被抽样单位:肖海燕;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54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山药。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于202545日从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新路村(台州市蔬菜批发中心内)的台州市培宝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处购进山药17.5kg,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产品过程中索取了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营业执照。截至2025428日,上述山药3.24kg用于抽检,剩余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92.5元。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山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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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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