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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报(2025年第22号)
一、抽样编号为XBJ25331004305730838的香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5331004305730838;产品名称:香蕉;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5年04月10日;质量等级:/;不合格项目: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罗永义;标识生产企业:/ 。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香蕉。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于2025年4月10日从李福彪处购进5千克香蕉,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产品过程中索取了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营业执照。截至2025年5月20日,上述香蕉4.42千克用于抽检,剩余销售完毕,货值金额50元。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XBJ25331004305730839的小台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5331004305730839;产品名称:小台芒;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5年04月10日;质量等级:/;不合格项目:吡䟶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被抽样单位:罗永义;标识生产企业:/ 。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小台芒。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于2025年4月10日从金华市金东区金辉果业经营部处购进12千克小台芒,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产品过程中索取了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营业执照。截至2025年5月20日,上述小台芒3.06千克用于抽检,剩余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92元。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小台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抽样编号为XBJ25331004305730866的香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5331004305730866;产品名称:香蕉;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5年04月15日;质量等级:/;不合格项目: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被抽样单位:卢东理;标识生产企业:/ 。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香蕉。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于2025年4月15日从陈两金处购进1箱(共9千克)香蕉,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产品过程中索取了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营业执照。截至2025年5月20日,上述香蕉4.01千克用于抽检,剩余销售完毕,货值金额90元。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四、抽样编号为XBJ25331004305730824ZX的柠檬瓜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5331004305730824ZX;产品名称:柠檬瓜子;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5年03月26日;质量等级:/;不合格项目:安赛蜜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被抽样单位:台州市路桥叮叮副食品超市;标识生产企业:/ 。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柠檬瓜子。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5年3月26日有人上门推销,当事人不在,由店内小工购入10千克柠檬瓜子,在购进上述产品过程中未索取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营业执照。截至2025年5月20日,上述柠檬瓜子4.65千克用于抽检,剩余销售完毕,货值金额300元。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柠檬瓜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针对当事人经营销售添加剂超标的食品的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罚款5110元;
(2)没收违法所得90元。
综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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