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缴纳失土保险的建议
梁景斌
失土保险是对征地农民在失去土地以后的生活保障,解决失土农民的后顾之忧的好政策。
原塘上村在2002年至2005年期间被镇政府征收540多亩,用于嘉利集团,海都冷冻厂及金林路的建设,在征地后一直没有落实失土保险政策,在村民的强烈要求下,直到2015年5月左右开始办理失土保险,由于开始办理时政策不完善,政策多变朝令夕改,致使基层干部无所适从,加上信息不公开,使本来能享受失土保险政策福利的农民失去了这个政策福利,特别时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农民在即将届满15年的。区社保局没有提前告知参保者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致使参保15年后无法享受失土补贴,2018年后,可以不全家参保免缴29620元,也可以享受15400元失土补贴。2020年12月15日后政策在变更,区社保局未尽到告知义务。对此,村民颇有意见,现要求区社保局对没有尽到告知而失去15400元的有失土身份者,继续享受这15400元的补贴。
答复意见:
路人社函〔2025〕15号 A
台州市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区六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260号建议答复的函
梁景斌、林荣富、梁荣华、许菊芳等4位代表:
你在台州市路桥区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后提出的《关于缴纳失土保险的建议》(第260号)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原塘上村于2015年5月办理被征地养老保险。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20日发布的《关于完善台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办法的通知》(台政发〔2014〕42号)文件精神,原参保被征地人员衔接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储存额和社会统筹部分权益额(政府补贴)抵缴应缴的职工养老保险费。该文件对未参保缴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如何享受政府补贴未作明确规定。根据台人社发〔2015〕58号(2015年3月27日发文),补缴职工养老人员不享受政府补贴。2015年12月路桥区为保障参保人权益出台相关规定,要求先参保缴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才能享受政府补贴,直接衔接档(0档人员)不享受政府补贴。
原塘上村有部分被征地农民选择暂不参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部分被征地农民选择直接衔接档(0档人员)。2017年,路桥区社保中心告知各镇(街道)允许0档人员重新选档并补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对应档次后享受政府补贴,缴费及政府补贴折算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各镇(街道)将此精神传达至所辖村居。原塘上村于2017年9月办理0改3档13人,2018年2月办理0改3档3人,2018年6月再次办理0改3档2人;原塘上部分村民未及时办理重新选档并补缴,导致达到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后,无法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无法再享受补贴。同年台人社发〔2017〕131号(2017年11月14日印发)对已名额登记的暂不参保被征地人员,允许补贴直接衔接,衔接时必须是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人员,职工养老缴费满180月人员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路桥区社保中心收到该文件后,立即通知各镇(街道),并让各镇(街道)告知所辖村居办理参保衔接手续。原塘上村于2018年2月首次直接衔接办理3人,2018年6月再次办理直接衔接57人;办理时,部分被征地人员衔接时职工养老缴费已满180月,无法衔接。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路桥区社保中心将积极采纳您的意见建议,多措并举完善告知程序,在收到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联合审核小组审核通过的被征地农民参保名单后,及时通过村居告知参保人需在规定时间内选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行参保缴费后才能享受被征地农民权益。
感谢你对我区社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陈 健
联系电话:0576-82582130 邮 编:318050
台州市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