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04733814757N/2025-16627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人力社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5-07-21 |
有效性 | 文件编号 |
关于向陈青青(张委锋家属)送达《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公告
关于《张委锋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公告
陈青青:
你于2025年6月27日向我局提交张委锋的工伤认定申请,本局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本局认为,张委锋受到的伤害属于自身突发疾病,且张委锋的死亡时间距离发病的时间已经超过48小时。其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决定:对张委锋之事故不予认定工伤。《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为:台路工伤认定[2025]40号。
现因无法通过其它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文书,请接到本公告即来路桥区工伤认定办公室(路桥区龙栖街291号社会治理中心一楼大厅15号窗)领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台州市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21日
台州市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台路工伤认定[2025]40号
申请人:陈青青(张委锋之妻)
受伤职工姓名:张委锋 性别:男 年龄:45岁
身份证号码:412***************799
用人单位:台州市路桥兴伟家电维修部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维修工
事故时间:2024年3月6日上午
事故地点:中盛城市广场住宅停车场
诊断时间:2024年3月25日
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死亡
陈青青(张委锋之妻)于2025年6月27日向本局提出关于张委锋之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本局于当日受理立案,并对其事故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张委锋与台州市路桥兴伟家电维修部存在劳动关系。张委锋于2024年3月6日上午接受台州市路桥兴伟家电维修部老板指派到路桥中盛城市广场住户家里进行家电维修,维修完毕收工后,行至小区停车场处突发疾病昏倒。当日上午10时42分许,张委锋被120送至台州恩泽医院进行救治,恩泽医院诊断为:脑干出血伴破入脑室,伴其他并发症。因治疗效果不佳,病情危重,家属要求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于2025年3月21日办理出院,后被转至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继续救治。2024年3月25日,张委锋经抢救无效,被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宣告死亡。
以上事实为工伤认定申请表、证人证言、病历资料、仲裁调解书和民事判决书等书面材料所证实。
本局认为,张委锋受到的伤害属于自身突发疾病,且张委锋的死亡时间距离发病的时间已经超过48小时。其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决定:对张委锋之事故不予认定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注:本通知一式四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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