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04323451527P/2025-16634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公开日期: | 2025-07-29 |
有效性 | 文件编号 |
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报(2025年第25号)
一、抽样编号为DBJ25331000002732454的鲜龙眼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DBJ25331000002732454;食品名称:鲜龙眼;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5年4月15日;质量等级:/;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被抽样单位:台州市路桥区小国食品商行;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鲜龙眼。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据当事人陈述,上述批次鲜龙眼系当事人于2025年4月15日从台州市椒江菲菲水果商行处购进,购进数量1件,购进价135元/件,购货款135元,共6小盒,每盒重1kg,共计6kg。截止2025年5月13日,当事人已将上述批次6kg鲜龙眼均销售完毕(包含销售给抽检机构的4kg),销售价36元/kg,货值216元,违法所得81元。
执法人员向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台路市监案协【2025】176号),明确上述批次鲜龙眼是由台州市椒江菲菲水果商行销售给台州市路桥区小国食品商行。
当事人能提供上述批次鲜龙眼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等资料,证明当事人在进货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鲜龙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系违法行为。
当事人能提供上述批次鲜龙眼供货商营业执照和进货清单等资料。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鲜龙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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