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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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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1004323451527P/2025-16638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公开日期: | 2025-08-01 |
有效性 | 文件编号 |
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报(2025年第27号)
一、抽样编号为DBJ25331000002732450的荷兰豆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DBJ25331000002732450;食品名称:荷兰豆;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5年4月16日;质量等级:/;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被抽样单位:台州市路桥凯鹤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荷兰豆。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据当事人陈述,上述批次荷兰豆系当事人于2025年4月13日从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上蒜镇洗澡村委会洗澡塘村的农户海强处购进,购进数量23kg,购进价6元/kg,购货款138元,实际支付140元。截止2025年5月22日,上述批次23kg荷兰豆均销售完毕(包含销售给抽检机构的4kg),销售价12元/kg,货值276元,违法所得136元。
当事人能提供上述批次荷兰豆的进货票据、农户身份证和农户开具的供货证明等资料,证明当事人在进货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荷兰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系违法行为。
当事人能提供上述批次荷兰豆供货商营业执照和进货清单等资料。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荷兰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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