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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04744110827J/2025-1665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公开日期: 2025-08-12
有效性 文件编号

关于区政协六届四次会议第63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25-08-12 15:59 访问次数:

自2022年6月成立以来,法律服务委员工作室持续开展法律咨询、普法宣传等公益活动,旨在全面满足基层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然而,实践中发现基层群众的咨询内容和方式正悄然变化,由以往直接咨询法律问题转变为核实网络法律咨询答复的准确性及线上购买法律服务后的二次确认。法律服务委员工作室委员经接触调查,已证实多起网上寻求律师服务受骗的案例。如某企业在职员工,在抖音上聘请律师起诉催讨借款,支付费用后一直被敷衍。在委员帮助下,才发现根本没有立案,该员工向对方索要委托服务合同,原来是与法律咨询公司签订,要求查看律师证件,即被拉黑,再无联系。该员工至今仍在维权。

网络法律咨询因其便捷性和私密性,深受基层群众欢迎。然而,一些非官方设立的网络法律咨询机构,尤其是法律咨询公司(非律师事务所),往往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发布虚假广告、承诺不切实际的结果,以及巧立名目收费等手段,诱导客户上当受骗。例如,江西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就曾通过网络发布大量广告,声称能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但实际却涉嫌诈骗,涉案金额高达226万余元。而群众一旦上当受骗,维权极其困难。经查,全国各地针对法律咨询公司的投诉举报情况不一,例如湖北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近一月公示投诉总量为5件,而四川湘和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则高达24件。

一、主要原因:

(一)法律咨询公司相比律师事务所、律师,监管少、责任轻、代价小。实践中,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违法处罚全面且严格,而对法律咨询公司,由于没有统一规范,全国各地处理方式不同,司法、市场监督等部门对职责分工存在分歧。在此背景下,法律咨询公司借助抖音等视频类应用涌入法律服务市场,迎来井喷式增长。

(二)本地律师群体的影响力尚显不足。路桥本地确实存在个别优秀且知名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然而,路桥律师作为一个整体,尽管总体上勤勉尽责,且收费相较于椒江、温岭等地偏低,但在大众中的辨识度依然不高,因此在路桥当地仍缺乏足够的影响力。

(三)网络法律咨询领域的防欺诈措施未能及时跟进。政府近年来在司法援助、法制宣传以及防范电信诈骗等方面卓有成效,群众的法律素养整体得到了显著提升。然而,当个人因具体案件需要聘请律师时,由于缺乏足够的分辨能力,仍容易在网络上受到诱骗而上当受骗。

二、有关建议

(一)依法清查本地法律咨询公司。通过检查法律咨询公司在宣传、收费、人员结构等经营内容,了解是否合法合规经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存在违法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打响路桥律师品牌。司法主管部门应鼓励路桥本地律师增强凝聚力,携手共进,共同打造路桥律师的金字招牌。

(三)开展宣传,警示群众。将防电信诈骗的成功宣传经验应用于防网络法律咨询欺诈宣传,精选典型案例,以增强宣传效果。

答复意见:

一、关于法律咨询公司监管的政策与责任

1989年,司法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司发办字〔1989〕117号),明确申请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2004年,《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等385项行政审批项目;同年,司法部印发《关于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司发通〔2004〕第117号),明确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司发办字〔1989〕117号、司发〔1990〕095号和司发通〔1992〕062号三件规范性文件。这也就意味着设立法律咨询公司不再需要经过司法行政机关的批准,只需要向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2015年,《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规定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因此,目前对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的监管责任主体为市场监管部门。同时,《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第五十五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由于监管缺位,法律咨询机构在注册登记和日常运营中滋生了诸多扰乱市场秩序、侵害群众利益、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具体表现为:部分机构在注册时使用“律师”、“律所”、“律师团”、“法务中心”等易混淆字眼,打政策擦边球;一些机构缺乏合格法律专业人员,导致服务质量无法保障;有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存在超越核定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有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利用不实广告招揽业务,甚至对客户实施欺诈;更有甚者,纵容或组织工作人员假冒律师名义,违规从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等专属性法律服务。这些乱象严重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极大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部分行为甚至危害国家安全,引发了公众的强烈不满。

二、路桥区司法局加强对全区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管理

2024年以来,路桥区司法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部署,切实加强对律师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律师收费行为,提升律师行业的治理能力和社会美誉度,在全区律师行业开展律师事务所及法律服务所收案收费管理专项督查行动。在律所、法律服务所、个人自查的基础上,司法行政机关通过查阅案卷、收案登记、银行流水、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等方式,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同时针对专项清理活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补齐短板、堵塞漏洞,做到边清理、边整改、边巩固、边提高。

三、路桥区司法局相关整治行动

区司法局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深入法律咨询机构开展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查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之间的违规合作问题。本次行动通过系统核查律师事务所的案件受理登记簿、收费票据开具记录,细致审阅代理卷宗资料,并深入回访相关案件当事人等多种方式,全面摸排律师事务所是否存在与法律咨询公司进行不当利益勾连、违规输送案源等行为。专项行动旨在严厉打击并严肃处理一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假借担任法律咨询公司“法律顾问”等名义,进行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当事人权益的违法违规承揽业务行为,以净化行业环境,切实维护法治公平。

感谢你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路桥区司法局  联系人:刘春霞

联系电话:80283009  邮  编:813050

信息来源: 路桥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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