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1004MB1634021N/2025-16674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5-08-19
有效性 文件编号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路桥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6项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8-19 16:25 访问次数: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台州市路桥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

预案6项预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路桥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路桥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路桥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路桥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路桥区地震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以及《路桥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等6项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月 18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路桥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适用范围

1.2工作原则

2事件分类分级

2.1事件分类

2.2事件分级

2.3分级应对

2.4响应分级

3组织指挥体系

3.1区级领导机构

3.2专项指挥机制

3.3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3.4现场指挥部

3.5工作机构

3.6专家组

4风险防控

4.1防控体系

4.2监测预警

5应对处置

5.1信息报告

5.2先期处置

5.3指挥协调

5.4 应急响应

5.5处置措施

5.6 扩大应急

5.7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5.8应急结束

6恢复重建

6.1善后处置

6.2恢复重建

6.3调查评估

7准备与支持

7.1队伍力量

7.2资金保障

7.3物资装备

7.4通信保障

7.5科技支撑

7.6医疗卫生保障

7.7社会秩序保障

7.8交通运输保障

7.9公共设施保障

8预案管理

8.1预案体系

8.2预案编制

8.3预案演练

8.4评估与修订

8.5宣传与培训

8.6责任与奖惩

9附则

 

 

 

 

 

 

 

 

 

 

 

 

 

 

 

 

 

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防控全局性系统性风险,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推进我区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台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路桥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是区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用于指导全区的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恢复与重建等工作。适用于本区发生的、涉及跨镇(街道)行政区划或超出事发地镇(街道)处置能力的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或者需要由区政府负责处置的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2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提升群众防灾减灾意识,加强群众自救互救技能培训,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应急管理部门加强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强化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协同应对,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切实履行突发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置职责,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事发地镇(街道)为处置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的主体。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发挥党委政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注重采取引导鼓励措施和市场机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广泛参与,形成政府、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协同配合的工作格局。

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建立健全以地方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军队应急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应急力量为辅助的中国特色应急力量体系。加强部门协同、区域协同、军地协同,健全完善各类应急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公众合法权益,强化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发和成果转化,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强化应急装备技术支撑,依靠科学技术,利用数字化手段,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

2事件分类分级

2.1事件分类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渔业船舶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城市燃气、供水、通讯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重大刑事和暴力案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互相联系和影响的,有时还可能引发次生、衍生事件,或者几种突发公共事件同时发生。

2.2 事件分级

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事态特别严重,对多个地区或全市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安全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需要省委、省政府统一协调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事态严重,对某地区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是指事态较严重,对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安全造成一定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需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是指事态较轻,仅对局部较小范围内社会财产、人身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就能够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各类突发事件的量化分级标准在相应区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2.3 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联防联动的原则。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省政府在国务院及相关部门统一指挥协调下组织应对处置。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由省政府组织应对。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事发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区政府负责应对。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镇(街道)行政区域的,由区政府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区级主管部门负责应对。

2.4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I级、级、级、级。应急响应分级标准以及分级响应措施在相关区级专项预案中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发生突发事件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突发事件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的应急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发生较大以上或其他需要区级响应的突发事件,区政府或区专项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原则上,启动I响应由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启动响应由区专项指挥机构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启动响应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指导协调;启动响应由牵头部门指导协调。启动I响应由区委、区政府决定;启动响应由区委、区政府负责同志决定;启动级、响应由专项指挥机构或牵头部门决定。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响应级别可参照区级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组织指挥体系

3.1 区级领导机构

在区委领导下,区政府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最高行政领导机关,统筹制定全区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全区应急管理重大问题,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一般、较大、重大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在区长的领导下,通过区长办公会议行使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职责。各专项应急处置协调领导机构,是区应对突发事件的非常设领导小组或委员会,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相关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3.2 专项指挥机构

区政府根据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设立专项指挥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防准备和应对处置组织指挥工作。区领导按照分工担任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成员由突发事件牵头部门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综合工作由各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牵头部门承担。(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和主要牵头部门见附1

3.3各镇(街道)指挥机构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是处置本行政区域各类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主体。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应急管理体制。同时,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4 现场指挥部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街道)设立由本级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现场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新闻舆情、群众生活、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专项工作组。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

到突发事件现场参加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现场指挥部要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迅速控制突发事件的事态发展,消除危害和危险源,切断灾害链;

 3)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转移、撤离、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保护公众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损失;

 4)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按照有关程序划定危害区域,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

 5)调集和配置本区域资源和其它援助资源,组织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为公众提供生活必需品;

 6)掌握事态发展,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要求。做好新闻媒体接待工作;

 7)维护社会治安,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善后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调查评估和总结工作;

 8)其它应当履行的职责。

3.5工作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是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工作部门,负责指导各地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助区领导组织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区级其他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加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工作,开展应急宣教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工作;承担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综合工作。(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详见附件2)。

3.6专家组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建立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研究应对突发事件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处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现场专家组,为风险防范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风险防控

4.1防控体系

区政府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清单、台账及信息共享和公开机制,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落实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每年年底前要研判和预测分析突发事件发生趋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抄送区应急管理局。

1)建立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配备应急管理员,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建立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日志制和重大风险隐患报告制,严格实施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底线措施,全面彻底消除重大风险隐患。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有关部门要研究落实治本措施,并向区党委、区政府报告。

2)强化基础设施安全防控。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以及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辨识与评估,增强风险防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健全日常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3)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企事业单位要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4)加强社会治理。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坚持底线思维,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切实做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各项工作,提升突发事件预防监测和应急处置能力。

4.2 监测预警

4.2.1 监测

区政府及有关单位、镇(街道)及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和基础信息数据库,划分监测区域,明确监测项目,加密监测网点,完善监测网络,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加强突发事件风险因素监测。

4.2.2 预警

区政府及有关单位、镇(街道)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综合运用各类传播渠道,发挥基层网格作用,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风险分析评判的主要内容包括:突发事件涉及的各种因素,如发生时间、影响程度、气候条件、人口密度、建筑设施、交通运输以及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等;事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正常生活支持系统的中断以及对本地经济、物质供应、社会稳定的影响程度;事件可能达到的等级以及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

1)确定预警级别。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区有关部门收集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级、级、级和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级为最高级别。综合预警区域和等级,绘制风险等级图,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突发事件发生的实际级别可能与预警级别有所不同,有关镇(街道)和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解除。

2)发布预警信息。接到报警信息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镇(街道)分析评估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根据分析评估结果,确定预警级别,经审批后通过本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预警信息。

分析评估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镇(街道)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宣传车、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发布,对于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救援力量、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和装备,及时开放应急设施和避灾安置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及时转移重要财产;

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4)解除预警措施。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立即发布解除预警的通知,并通报相关部门。

应对处置

5.1 信息报告

(1)区有关部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基层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访员、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实现社区(村)网格员全覆盖。充分发挥风险防控平台作用,落实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灾情第一时间报告等职责。

(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社区、村、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镇(街道)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镇(街道)及有关主管部门在收到报告信息后,要向区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做好事件处置续报工作。

(3)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突发事件信息,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市政府。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4)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5)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区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l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向区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时,要同步报送区应急管理局。

(6)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7)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镇(街道)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资源信息、地理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5.2 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或事发区域管理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调动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4)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区的突发事件,区有关部门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采取措施保护我区相关人员和机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5.3 应急响应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I级、II级突发公共事件时,区政府立即启动区专项应急预案或区总体应急预案,区级有关部门预案和事发地镇(街道)预案必须启动,并采取相关应急措施,提出明确的处置意见,明确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明确奔赴事发现场的领导和人员、出发时间和方式。区级有关部门迅速启动应急保障行动方案,按照区相关指挥机构的要求,组织派遣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和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帮助事发地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级突发公共事件,一般应启动镇(街道)级预案,区级有关部门预案视情启动;发生级突发公共事件,一般应启动基层组织预案,有关镇(街道)级预案视情启动。  

  3)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或者需要区政府协调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根据事态发展,经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区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区相关预案,并向区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必要时提请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或由区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5.4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需要区政府处置的突发应急事件,由区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有关镇(街道)、部门开展处置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现场进行指导,主要是:组织协调有关方面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协调有关镇(街道)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区级单位与镇(街道)的关系和调度各方救援资源等;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对于跨镇(街道)行政区划或全区性的突发公共事件,区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要研究制订应急处置方案,并协调各地行动,抓好组织实施。

2)现场指挥。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科学制定应对处置方案,合理规划应急队伍工作区域和次序、应急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为救援队伍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各方面应急力量到达突发事件现场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现场指挥机构要汇总现场救援处置信息,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时,下级政府的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协同联动。军队和武警应急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调度指挥。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处置。

5.5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启用区政府设置的财政预算,调运储备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区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和国家机关、军事机关、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采取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2)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本地区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区政府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5.6 扩大应急

  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的,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市政府报告,请求上级有关方面以及驻路部队的支援,必要时,向上级申请进入紧急状态。

  实施扩大应急时,区、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5.7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步进行。对于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发生较大及一般突发事件后,区级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的信息发布工作按照国务院或国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省政府、省级应急指挥机构、市政府及市级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执行。

5.8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区政府或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恢复与重建

6.1 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的镇(街道)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区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区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6.2 恢复重建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镇(街道)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区政府报告,区有关部门(单位)协助。区政府要及时组织发改、财政、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商务、通信、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和水利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水利、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需要区级援助的,由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区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审批后组织实施。需要市级援助的,区政府向市级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6.3 调查评估

区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情况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准备与支持

7.1 力量保障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主力军。区政府应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队伍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骨干力量。区级应急管理、网信、发改、经信、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建、农业农村和水利、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新闻宣传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在应急管理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优化专业应急队伍结构和区域分布,提高救援装备水平与核心救援能力。组织队伍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完善应急救援人员保障。

(3)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击力量。完善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军队和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工作机制。完善军地间灾害预报预警、灾情动态、救灾需求、救援进展等信息通报制度。

4)基层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先期力量。鼓励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整合各类应急资源,推进专兼结合、一队多能的综合性镇(街道)应急队伍建设,发展地质灾害群测群访员、水库巡查员、气象协理员、全科网格员等一员多职应急信息员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区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明确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协调机制、功能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建立健全应急队伍跨区域的交流与合作机制。构建优势互补、相互支持的应急力量救援体系,建立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增援调度机制。

7.2 资金保障

(1)区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和救援救灾工作等所需资金,由区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3)建立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机制。按照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区政府根据实际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实施办法。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建立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有关部门(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保险。

7.3 物资装备

发改、财政、经信、商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和水利、生态环境、卫健等部门要立即启用工程装备保障应急行动方案。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集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图纸、设计参数和地下管线资料,组织专业抢险队伍,抢修受损的燃气和饮用水供给、城市交通等系统、水利设施和水源工程,处理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工程服务和保障。

7.4 通信保障

经信、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通信发展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建立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突发事件发生后,通信主管部门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时修复加固通信基础设施,做好现场公用通信网络保障工作。

7.5科技支撑

1)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建立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区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与镇(街道)基层治理四平台互联互通的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实现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有条件的镇(街道)也要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区级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3)加快信息化平台建设。加快推进自然灾害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平台建设。利用物联网、卫星遥感、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大力推进互联网+监管模式,全面推广风险防控五色图、应急管理安全码应用。

7.6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局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建立完善各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和建设紧急医学救援基地,提高医疗卫生应急保障能力。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7.7社会秩序保障

公安、交警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维护。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7.8交通运输保障

交警、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和水利、铁路、航空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运输保障的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航空、铁路、公路、水运等应急运力协调机制,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交通应急抢险能力建设,确保受灾时交通运输安全畅通。进一步规范社会运力征用程序,完善补偿办法。深化军地合作,实现运输资源优势互补。

7.9公共设施保障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区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护场所,明确应急避护场所的管理部门(单位),在应急避护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定时宣传、公布,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

(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见附2

预案管理

8.1预案体系

区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区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区政府及其部门的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区专项应急预案构成见附件3

8.1.1预案分类

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主要规定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和应急保障等。

区专项应急预案是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区政府批准,由区府办发文后实施。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专项预案将不断补充完善。

区部门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区有关部门制定。

镇(街道)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本区域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综合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报告、人员安置等内容。社区(居)、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由镇(街道)牵头组织制订和督促实施,并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备案。

企事业单位预案。学校、医院、供电、供水、供气等有关单位,能源和交通运输等部门及生产经营企业(涉及需要制订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确定)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应急预案。各金融机构、商城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区府办备案;区石油公司、区粮食收储公司、区粮油总公司及其他专业市场、超市、商场和商贸企业的应急预案报当地镇(街道)和区商务局备案;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的应急预案报区住建局备案;制造业企业的应急预案报当地镇(街道),涉及生产经营电镀、化工、印染等有污染企业及使用放射源、放射装置的单位的应急预案同时报区生态环境局备案,涉及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开采等企业的应急预案同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路桥中学、职教中心、机关幼儿园的应急预案报区教育局备案;其他学校的应急预案分别报当地镇(街道)和区教育局备案;台州恩泽医院、台州医院路桥院区、区中医院、博爱医院、曙光医院、台州章氏骨伤医院的应急预案报区卫健局备案;其他医院的应急预案分别报当地镇(街道)和区卫健局备案;台州市客运南站及其他货客运输企业的应急预案报区交通局备案;台州皇冠假日、鑫都、和平等大酒店及旅游企业,新华书店、文体中心等文化娱乐企业的应急预案报区文广旅体局备案。相关部门和镇(街道)要督促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的制订和实施。

6)重大活动安全单项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8.1.2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应急预案编制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的工作手册,确保预案各项职责落实到位。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为遂行具体任务,根据实际处置需要制定的工作方案。

8.2 预案编制

(1)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3各级各类应急预案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推动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4)总体应急预案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区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各级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5)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区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报上一级相应部门备案,抄送区应急管理局。

6)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订,经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印发实施,报政府和上级相应部门备案。抄送区应急管理局。

7)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要经基层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报送所在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单位应急预案一般报送区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备案。重大基础设施应急预案要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8.3 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预案演练的指导。

2)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参与。

3)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4)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8.4 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8.5 宣传与培训

(1)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8.6 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政府及有关部门绩效考核。

(2)公民按照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1)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起草,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区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2)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1.突发事件牵头部门和专项指挥机构

2.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

3.区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4.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5.全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体系框架图

 

 

 

 

 

 

 

 

 

 

 

 

 

 

 

 

 

1

突发事件牵头部门和专项指挥机构

序号

事件类别

牵头部门

专项指挥机构

一、自然灾害类

1

旱灾害

区应急管理局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2

气象灾害

区气象局

区应急管理局

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3

地震灾害

区应急管理局

区防震抗震救灾指挥部

4

地质灾害

区应急管理局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5

森林火灾

区应急管理局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6

海洋灾害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

二、事故灾难类

1

大面积停

电事件

区发改局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

2

非煤矿山

事故

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委员会

3

危险化学品事故

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委员会

4

工贸行业

事故

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委员会

5

火灾事故

消防救援大队

应急管理局

消防安全委员会

6

道路交通

事故

市交警直属三大队

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

9

建设工程

事故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重大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

10

城市燃气、供水事故

综合行政执法局

重大燃气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

11

通信网络

事故

区通信发展办公室

区通信网络事故应急指挥部

12

特种设备

事故

市场监管局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13

农机事故

农村农业和水利局

重大农业机械事故应急指挥部

14

辐射事故

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15

重污染天气事件

16

环境污染事件

17

生态破坏

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


1

传染病疫情

卫健局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2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3

急性中毒

事件


4

食品安全

事件

市场监管局

食品安全委员会


5

药品安全

事件

市场监管局

重大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


6

疫苗安全

事件

市场监管局

重大疫苗安全应急指挥部


7

动物疫情

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防治动物疫情指挥部


四、社会安全事件

1

恐怖袭击

事件

公安分局

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

2

刑事案件

公安分局

重特大刑事案件应急指挥部

3

群体性事件

委政法委

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

4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委网信办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5

影响市场稳定突发事件

商务局

市场稳定事件应急指挥部

6

金融突发

事件

金融办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7

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

区发改局

油气供应中断事件应急指挥部

8

民族宗教

事件

委统战部(民宗局)

民族宗教事件应急指挥部

9

舆情突发

事件

委宣传部

委网信办

舆情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10

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事件应急指挥部


 

 

 

 

 

 

 

 

 

 

 

 

2

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

序号

应急保障措施

牵头协调部门

支持部门和单位

1

交通运输

区交通运输局

市交警直属三大队

区应急管理局、区人武部、区武警中队、

2

医学救援

区卫健局

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武部、区红十字会

3

通信保障

区通信发展办公室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发改局、区人武部

4

现场地理

信息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经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局、区气象局

5

抢险救援
物资装备

区发改局

区应急管理局

区商务局

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人武部、区武警中队、

6

自然灾害

救助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

区民政局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局、区人武部、区红十字会

7

社会秩序

区公安分局

区人武部、区武警中队、

8

新闻保障

区委宣传部

区委网信办、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突发事件有关牵头部门

9

专家保障

突发事件有关牵头部门

区应急管理局、区卫健局、区科技局、区教育局

 

 

 

3

区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序号

分类

预案名称

牵头编制部门

1

自然灾害类

路桥区防汛防台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局

2

路桥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局

3

路桥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局

4

路桥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局

5

路桥区地震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局

6

路桥区城市防洪应急预案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7

路桥区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8

路桥区海洋灾害应急预案(风暴潮、海
浪、海啸和赤潮等)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9

路桥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气象局

10

路桥区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气象局

11

 

事故灾难类

 

 

 

 

 

路桥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局

12

路桥区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局

13

路桥区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局

14

路桥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公安分局

15

路桥区轨道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局

16

路桥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消防救援大队

17

路桥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区发改局

18

路桥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

预案

区发改局

19

路桥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生态环境局

20

路桥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生态环境局

21

路桥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生态环境局

22

路桥区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3

路桥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住建局

24

公共卫生类

路桥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卫健局

25

路桥区食物中毒应急预案

卫健局

26

路桥区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

卫健局

27

路桥区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场监管局

28

路桥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场监管局

29

路桥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30

社会安全类

 

路桥区大型群众性活动事故应急预案

公安分局

31

路桥区处置劫持民用航空器事件应急预案

公安分局

32

路桥区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公安分局

33

路桥区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委政法委

34

路桥区人民防空应急预案(绝密)

区住建局(人防办)

35

路桥区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金融办

36

路桥区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财政局

37

路桥区学校及幼儿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教育局

38

路桥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外办

39

路桥区民族宗教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区委统战部

40

路桥区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1

路桥区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商务局

42

路桥区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委网信办

43

路桥区重大水事纠纷事件应急预案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44

路桥区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预案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45

路桥区涉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台办

46

应急保障类

路桥区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

财政局

47

路桥区突发事件人员防护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区住建局(人防办)

48

路桥区突发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商务局

49

路桥区突发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商务局

50

路桥区突发事件科学技术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科技局

51

路桥区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通信发展办公室

52

路桥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

卫健局

53

路桥区突发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交通运输局

54

路桥区突发公共事件治安维护应急行动方案

公安分局

55

路桥区测绘与地理信息保障应急预案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56

路桥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新闻办

注:随着应急管理体制的健全和实际情况的变化,区专项应急预案将不断补充、完善。

 

 

4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突发事件

 

           

 

 

 

 

 

 

 

 

 

 

 

 

 

 

 

 

 

 

 

注:各级在报送政府及领导的

同时及时报送党委及领导

 

 

 

 

 

 

5

全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体系框架图

 

 

路桥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2020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火灾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

2.2  日常办事机构

2.3  专家组

3  预警、林火监测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2  林火监测

3.3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措施

4.3  应急结束

4.4  后期处置

5  附则

5.1  名词术语解释

5.2  预案管理

5.3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要讲话精神,依法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森林防灭火管理体制;遵循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区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确保应急处置准备充分、反应快速、决策科学、措施精准,最大程度确保人员安全、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浙江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台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台州市路桥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森防指)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军民协同、密切配合,确保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快速响应、保障有力。

2)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实行党委领导下、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森林防灭火责任制。依据森林火灾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区政府是应对本区行政区域内一般及初判较大森林火灾的主体,必要时,请求省里给予协调和支持

3)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在处置森林火灾时,要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优先考虑救援人员的安全,科学指挥、精准扑救、确保重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

4)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各级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准备,确保反应快速、处置得当。

1.5  火灾分级

森林火灾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级)、重大森林火灾(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级)。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区森防指是全区森林火灾事故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森防指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

2.1.1  区森防指组成

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

副指挥:由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长、区人武部副部长。

    成员: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人武部、区公安分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民宗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双拥办)、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市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区气象局、区供电局、区电信分局、中国移动路桥分公司、中国联通路桥分公司、区社发集团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

2.1.2  区森防指职责

1)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森防指部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指示精神;

2)制定、完善全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有关预案规定和制度;

3)及时掌握森林火险等级变化和火情动态,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区范围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4)处理其它有关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重要工作。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区应急管理局:履行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组织、指导森林火灾应急演练、预案编制和督导检查工作;协调开展森林火情监测预警、组织森林火险形势研判,统一发布森林火险预警、火灾信息;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扑救,统一指挥协调专业、半专业森林防灭火队伍和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与森林火灾救援工作;组织、指导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有关工作;负责森林火灾信息、数据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

2)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野外火源管理、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置等工作;参与、协助森林火灾数据统计和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工作;参与、配合森林火灾报告、火险形势研判工作;指导镇(街道)做好火烧迹地的更新工作。

3)区人武部:组织指挥民兵协助森林火灾的扑救行动。

4)区委宣传部:指导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预防与应急处置的宣传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对森林火灾及扑火救灾情况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5)区民宗局:负责指导林区寺庙范围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6)区发改局:协助做好森林防灭火体系建设的基础设施立项、重大项目安排等综合协调工作。

7)区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电信、移动、联通运营企业做好扑救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通信保障

8)区教育局:指导中小学生的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工作;当学校周边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学校师生和教职员工紧急转移,并确保师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

9)区科技局:负责森林防灭火及火灾扑救等科技项目的立项。

10)区公安分局: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发生地的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和火灾案件侦破、违规用火治安案件办理等工作,保证火灾扑救工作的顺利进行。

11)区民政局:协助做好灾民生活保障等临时救助工作。

12)区财政局:落实本级森林火灾应急准备和扑救工作所需的资金

13)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人员或牺牲人员的工伤认定及工伤赔偿事项办理。

14)区交通运输局:根据扑火工作需要和森林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应急指挥部的请求,及时将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运送到位。

15)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指导镇(街道)做好水库库区范围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指导镇(街道)做好林区野外农事用火管理工作。

16)区商务局:负责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食品、饮用水、油料供应等工作;配合做好森林扑火物资储备工作。

17)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和协调做好对园林、风景名胜区森林火灾的防范、扑救工作;负责森林火灾发生地旅游人员的安全疏散工作。

18)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森林火灾中受伤人员的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

19)区双拥办:协调驻地部队协助森林火灾的扑救行动。

20)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森林防灭火产品的质量监督。

21)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和协调做好对城市公园内的森林火灾的防范、扑救工作。

22)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指挥本辖区内消防队伍支援森林火灾的扑救行动;保护受森林火灾威胁的村庄、居民地、重要设施及重要地段的建(构)筑物。

23市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做好森林火灾发生地周边交通管制工作,保障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运送的路线畅通。

24)区气象局:及时提供森林火灾发生地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同时做好森林火险预报、高火险警报。

25)区供电局:负责林区35千伏及以下的输、配电线路的安全检查,防止因线路故障引发森林火灾;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切断相关线路电源。

26)区电信分局、中国移动路桥分公司、中国联通路桥分公司:做好森林防灭火前线指挥部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

27)社发集团:负责指导做好公墓墓区的火源管理。

2.2  扑火指挥机构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镇(街道)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相关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区森防指负责协调、指导。跨县界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相关县级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市森防指负责协调、指导

各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森林火灾的指挥扑救工作。现场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军队、武警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3  专家组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库,为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区专家库由区森防指办公室负责组建和联系。

3  预警、林火监测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有关标准,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

3.1.2  预警发布

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气象局等部门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必要时,区森防指向镇(街道)森防指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1.3  预警响应

蓝色预警发布后,镇(街道)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天气等情况,密切关注森林火险预警变化,注意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检查反馈情况。

黄色预警发布后,镇(街道)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关部门加强森林防灭火巡护和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各级森林防灭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橙色预警发布后,镇(街道)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大巡山护林力度,严格管控野外火源,在重点区域设卡布点,禁止携带火种上山,做好物资调拨准备。

红色预警发布后,镇(街道)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禁止林区一切野外用火,在进山入林主要路口设卡布点,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当地森林防灭火队伍靠前驻防。区森防指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3.2  林火监测

区森防指办公室根据国家、省、市林火卫星监测系统提供的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及时督促各地核查和反馈热点情况,掌握全区火情动态。森林火灾发生地通过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和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发现新的火情后及时报告,形成立体型林火监测网络。

3.3  信息报告

森林火灾实行有火必报制度。各镇(街道)要按照森林火灾信息报送有关规定,及时、准确、规范地将森林火灾信息逐级上报,并及时通报受威胁的相邻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出现以下重要火情之一时,火场指挥要向区政府领导报告,便于政府正确决策:

1)火场面积超过10公顷;

2)明火燃烧5小时以上仍不能扑灭的;

3)估计要成为过夜火的;

4)有人员伤亡的;

5)危及村庄、居民、军事设施、重点风景名胜区安全和其他有重大影响的;

6)已被上级领导或主流媒体关注的;

7)被卫星监测到并接到省森林防灭火办通知的;

8)处置时,现场指挥认为有困难等其他原因需要报告的。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启动镇(街道)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由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火灾扑救工作;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面积超过1公顷)或1小时后仍未扑灭明火的,启动区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由区指挥部负责指挥,面积超过10公顷或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区政府分管领导必须赶到火灾现场指挥扑救;面积超过30公顷或12小时仍未扑灭明火的,区主要领导必须赶到火灾现场指挥扑救;初判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面积超过100公顷)或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建议启动市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4.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扑救火灾

4.2.1.1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1)当地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专业(专职)、半专业森林防灭火队、村级志愿森林防灭火队、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主。不得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与扑火工作。扑救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时,扑救力量按三个梯队逐次投入。

第一梯队为森林火灾发生乡、镇(街道)的专业(专职)、半专业森林防灭火队、村级义务防灭火队和民兵。由镇(街道)森林火灾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

第二梯队为区级专业(专职)、半专业森林防灭火队、武警中队、民兵应急力量。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

第三梯队为区行政区域内解放军。

2)跨镇(街道)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如当地扑火救援力量不足,实施跨镇(街道)行政区域支援扑火时,以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以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

3)调动程序。因扑救森林火灾确需跨镇(街道)调动专业(专职)、半专业森林防灭火力量参加的,由火灾发生地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向区森防指提出申请,区森防指向被调出地指挥部下达调动命令,所有增援队伍在火源属地部门带领下接受扑火前指的统一指挥。

镇(街道)分管或主要领导要立即到现场指挥。现场指挥员要靠前指挥,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调动足够的力量应对。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和老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2.2  后勤保障

区商务局及火灾发生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落实扑火所需燃料、食品、医疗、交通等后勤保障工作。一线扑火人员应予重点保障供应,各部门和单位应为灭火后勤保障工作提供方便。

调动异地森林防灭火队的,在队伍到达前要指派熟悉地形的路线向导在路口迎接,并全程伴同扑火队伍,以确保火灾扑灭后防灭火队员能安全撤离。

火场面积较大,跨区域调动力量超过三支的,每支防灭火队都应该有熟悉指挥意图的镇(街道)工作人员伴同,便于扑救时力量的合理调度。

4.2.3  转移安置人员

各镇(街道)应在居民地周围预先开设森林防火隔离带或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地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2.4  救治伤员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镇(街道)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必要时区卫健局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或安排转院救治。

4.2.5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6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7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具体按照《路桥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及相关规定执行。

4.2.8  火场清理

火灾明火扑灭后,属地政府应继续组织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留守人员方可撤离。

4.3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宣布应急结束,并告知有关单位(部门)。

4.4  后期处置

4.4.1  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填写森林火灾档案表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向区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4.4.2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森林火灾发生地镇(街道)负责。对森林火灾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4.4.3  扑救费用

扑救费用包括扑救人员的误工工资、误餐补助、防火装备和器材损耗等。专业和半专业森林防灭火队扑救本地、本单位森林火灾的费用,由组建单位承担;跨区域、跨单位扑救的,扑救费用由火源属地支付;村义务森林防灭火队和群众参加扑救的费用,由肇事者支付;肇事者不明的,由起火单位支付;肇事者或者起火单位确无能力支付的部分,由火源属地支付。

4.4.4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及时进行工作总结,重点是分析重大火灾发生的原因,总结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4.4.5  火案查处

区公安分局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4.4.6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5  附则

5.1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5.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695日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台州市路桥区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同时废止。

路桥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20年修订)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减灾委员会

2.2 区减灾委办公室

2.3  镇(街道)

2.4  村(社区)、企业

3.灾害救助准备

4.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宣传、培训和演练

8.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解释

8.3 相关词语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然灾害应急避险中人员强制转移的决定》《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台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路桥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县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行政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减灾委员会

台州市路桥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区减灾委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区减灾委主要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组织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研究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新媒体平台,适时报道自然灾害预警及救助信息,及时向社会通报救灾工作动态。

区发展和改革局:指导全区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必要时向上级发改部门报告,争取相关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专项资金补助;负责对灾区价格异常变动情况进行监测、预测和分析提出市场波动的预警和应急意见,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救援装备、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负责促进全区企业灾后经济恢复的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组织拟定相关政策措施。

区教育局:组织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和预案演练工作;协调开放学校作为应急避难场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师生转移工作;指导受灾地区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做好灾后学校重建相关工作。

区科技局:协同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和相关技术研究。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灾区政府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转移;负责灾区交通疏导和管控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

区民政局:做好符合低保、低保边缘、特困供养人员等条件的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指导灾区做好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的基本社会服务工作;指导开展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协调开放福利院、敬老院等作为应急避难场所。

区财政局:负责减灾救灾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救助资金保障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为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测绘与地理信息服务和保障;负责森林消防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森林防火监管责任和森林火灾预防、火情早期处置责任,指导自然保护地的森林消防工作;帮助指导灾后林业生产恢复工作;组织、指导海洋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负责沿海风暴潮等海洋灾害的监视监测、预报预警。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环境应急监测;负责指导协调因自然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核事故场外应急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了解和收集灾区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灾情上报、续报;指导灾区镇(街道)开展危房鉴定,并督促参与灾后重大建设设施安全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根据政府的号令发布防灾警报,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人口疏散场所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组织人防专业队、民防应急救援队伍和民防志愿者服务队参加抢险救灾。

区交通运输局:指导和协调交通运输行业自然灾害预防、预警和处置工作;负责自然灾害期间公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公路抢修保通工作。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组织灾区动植物疫情监测和控制;掌握、发布汛情和旱情;收集和掌握灾区水利工程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组织指导灾区水库山塘、水电站、堤防海塘、闸站等水利工程的险情排查、评估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水利工程应急抢险工作的技术支撑,协助处理堰塞湖险情;负责重要江河、水利工程防洪调度和抗旱应急供水调度。负责渔港及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区商务局:负责上级调拨救灾物资、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等救灾物资保障工作;配合做好救灾物品的发放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商贸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配合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配合做好灾区物价和市场的稳定。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灾区医疗救援工作,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受灾人员的精神、心理卫生帮助抚慰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制(修)订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和实施;组织、协调全区救灾工作;负责申请、分配和管理全区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全区避灾安置场所和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核查、报送、发布灾情;指导灾区转移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指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指导灾区实施因灾倒损房屋的恢复重建;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负责灾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组织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工矿商贸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加强灾区市场价格应急监测,必要时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区统计局:负责对灾情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提供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指标数据。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导灾后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修复和重建工作。

区科协:负责组织减灾救灾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工作;负责协调各类学会的减灾救灾技术研究工作。

区慈善总会:组织参与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区红十字会: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依法组织和指导全区各级红十字会开展灾害救援工作,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救助;依法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灾区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温岭海事处金清海巡大队:负责减灾救灾工作期间的辖区水上交通秩序维护和管理,保障救灾物资水上运输畅通;承担海上搜救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组织开展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和预案演练。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对台风、暴雨(雪)、冻害、干旱、大风(龙卷风)、雷电、冰雹等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区供电局:组织开展电网恢复和电力设施抢修,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做好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的电力供应;做好灾后供电设施的修复工作。

中国电信路桥分公司、中国移动路桥分公司、中国联通路桥分公司、铁塔路桥办事处:负责灾区通信设施抢修和维护工作,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协助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做好灾后通信设施的修复工作。

区金融工作中心:组织指导保险公司、银行配合灾区做好灾后重建相关工作,指导保险公司做好灾区灾后理赔和赔付工作。

区人武部:组织所属现役部队,并根据区减灾委的用兵需求,归口协调驻路桥部队、区外军队应急专业力量参加救灾行动;积极参与医疗卫生、专业保障等工作。

区武警中队:在区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命令,组织中队应急救援分队及其他应急力量参加救援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区消防救援大队:承担灾害险情、灾情的综合救援工作;加强消防安全工作,防止灾区火灾的发生及蔓延。

2.2 区减灾委办公室

区减灾委下设办公室,为区减灾委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具体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情发布、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必要时协调其他部门和单位参加救灾工作;完成区减灾委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2.3 镇(街道)

各镇(街道)应落实专门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管理工作。当自然灾害发生后,镇(街道)根据需要建立临时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工作。

镇(街道)主要职责:

1)根据职责落实相关工作,落实和执行区减灾委的各项工作要求;

2)加强会商值班工作,组织辖区内救助应急处置工作;

3)对受灾人员进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做好被转移人员的安置和安全管理工作,防止人员回流;

4)加强自然灾害救助人员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

5)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工作;

6)加强灾情统计、核实与信息上报工作,按要求及时向区减灾委报送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和区减灾委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

2.4 村(社区)、企业

村(社区)、企业等基层组织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自然灾害信息员,依法协助当地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村(社区)、企业等基层组织主要职责:

1)根据职责落实相关工作,落实和执行区减灾委、镇(街道)关于自然灾害救助的各项工作要求;

2)定期如实统计、汇总、上报人员转移、救助物资、避灾场所、灾情等情况;

3)开展防灾救灾救助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4)积极配合政府开展紧急转移工作,做好应转移人员查漏登记造册工作;

5)积极配合政府开展自救互救工作。

3.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农水、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教育、卫生、民政、经信、建设、交通、农水等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进一步对学生、医生、农民、农户、企业、工地等特定对象进行特定预警。

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或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街道)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开放应急避灾安置、疏散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镇(街道)和相关单位可对其实施强制转移;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危险区域。

4)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和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5)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灾情信息内容主要包括:自然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包括人员受灾、伤亡及紧急转移安置情况、农作物受灾面积、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相应措施和灾民生活安排情况,灾区存在的困难和需要等。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相关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1个半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向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区减灾委办公室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本级政府、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

区委、区政府对信息报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部门(单位)、镇(街道)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特别重大、重大灾情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随时报告。灾情稳定后,各部门(单位)、镇(街道)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区减灾委报告;区减灾委应在接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台州市应急局报告(县--省报灾数据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送)。

4.1.3 加强台账管理,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因灾倒塌损坏住房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区减灾委办公室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塌房屋、受灾农田面积和需政府救助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4.1.4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减灾委或区应急管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及时、准确、全面、依法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灾情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针对特别重大自然灾害):

1)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

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极高。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决定启动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或者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启动级响应措施,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区减灾委会商会,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镇(街道)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减灾委主任或者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根据灾情发展和区政府领导指示批示,派遣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名义向市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市支援。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

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公安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驻路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驻路部队、武警参加地方救灾行动,具体按照军地联动机制施行。

6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质量安全和价格稳定。区经信局组织协调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在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等级评估等工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开展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险情处置及修复、供水水源应急调度和农村应急供水工作。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生态环境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和变化等情况。

7区委宣传部、区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区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镇(街道)或者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会同民政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具有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受灾地区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II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I级响应(针对重大自然灾害):

(1)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千间以上、1万间以下;

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高;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决定启动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镇(街道)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名义向市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市支援。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驻路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驻路部队、武警参加地方救灾行动,具体按照军地联动机制施行。

6)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区委宣传部、区网信办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具有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减灾委。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针对较大自然灾害):

1)死亡(含失踪)2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1千间以下;

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较高。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镇(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名义向市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市支援。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6)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政府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针对一般自然灾害):

1)死亡(含失踪)1人以上、2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千人以上、5千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间以上、300间以下;

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引起一定的社会关注度。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办公室视情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区卫生健康局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按照相关预案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等工作。

6)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相对薄弱的区域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遇特殊情况,可参考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响应预判条件先期启动相应级别的自然灾害救助响应,后根据实际灾情,酌情调整响应级别。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较大以上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镇(街道)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区应急管理局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全区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订救助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2.2 区政府或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根据需要冬春救助的人数及灾情严重程度,向市政府或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申请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补助资金。

6.2.3 根据各镇(街道)向区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确定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区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区商务局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受灾镇(街道)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住房保险理赔、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易发区、行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受灾镇(街道)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并在2日内将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应根据受灾镇(街道)上报的因灾倒损住房核定情况,组织核查、评估,并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在3日内审核、汇总收据,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6.3.2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镇(街道)向区政府申请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请示,结合倒损住房核查、评估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区财政局审核后下达资金。

6.3.3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选址规划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督促、检查,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重建进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全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7.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区政府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3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按照合理规划、资源整合的原则,建设全区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各镇(街道)要根据辖区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建立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各类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应当储备与安置规模相匹配的救灾物资。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7.2.3 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7.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情发生时,可按规定调用灾区邻近的镇(街道)救灾储备物资。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加强区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完善覆盖全区的救灾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及时准确传达、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7.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政府与社会力量间的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各相关部门和镇(街道)按照职责分工,配备必要的救灾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后勤保障。

7.4.2 镇(街道)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福利院、敬老院、人防疏散场所、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灾、疏散场所。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社区)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7.1 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7.2 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7.7.3 区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编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行动方案,确保责任落实单位。区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组织开展对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修订和演练情况,以及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路桥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路政办发〔2017158号)同时废止。

 

 

 

 

 

 

 

 

 

 

 

 

 

 

 

 

 

 

 

 

 

 

 

 

 

 

 

《路桥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2020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2.1  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I级)

2.2  重大突发地质灾害(II级)

2.3  较大突发地质灾害(III级)

2.4  一般突发地质灾害(IV级)

3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3.1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3.2  区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

3.3  现场指挥部

3.4  镇(街道)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3.5  村级地质灾害应急组织

4  预防预警机制

4.1  预防与监测

4.2  预警

4.3  预警响应

4.4  预警调整和解除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应急响应

5.4  响应变更和结束

5.5  应急信息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6.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及装备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物资保障和避难场所

7.4  技术保障

7.5  通信与信息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实施管理

8.2  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8.3  解释部门

9  附则

10 附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地质灾害能力高效有序地做好我区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能力,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台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台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路桥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级有关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1.4.3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实行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强化各级政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主体责任。

2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地质灾害风险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2.1  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I级)

因灾造成死亡人数在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需转移总人数20000人以上的。

2.2  重大突发地质灾害(Ⅱ级)

因灾造成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不足30人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

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需转移总人数5000人以上、20000人以下的。

2.3  较大突发地质灾害(Ⅲ级)

因灾造成死亡人数在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

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需转移总人数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

2.4  一般突发地质灾害(Ⅳ级)

因灾造成死亡(含失踪)人数3人以下的,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需转移总人数1000人以下的。

3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3.1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区政府建立以分管副区长为召集人,区级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区地质灾害应急与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负责全区地质灾害应急和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等工作,下设应急处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和灾害防治办公室(以下简称防治办公室)。当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时,区地质灾害应急与防治工作联席会议转为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应急办公室转为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指挥、部署和协调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网信办)、区广电中心、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人武部、区武警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气象局、区供电局、中国电信路桥分公司、中国移动路桥分公司、中国联通路桥分公司、铁塔路桥办事处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必要时增加部分成员单位(单位职责见附件1)。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3.2  区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组织、指挥和协调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部署和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督促、指导镇(街道)及区级相关单位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牵头负责全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汇集、上报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援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援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区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镇(街道)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地方和单位、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负责区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指导镇(街道)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业务工作;承担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3.3  现场指挥部

发生一般突发地质灾害后,区联席会议决定报政府同意后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联席会议任命。

发生较大地质灾害后,应急指挥部协同台州市应急指挥部设立的现场指挥部开展工作;在台州市级响应未明确前,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先行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指定

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后,应急指挥部协同上级应急指挥部设立的现场指挥部开展工作;在上级响应未明确前,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先行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指定

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设立相关工作组,做好抢险救援、转移安置、医疗救治、监测预警和调查评估、后勤保障、新闻宣传等工作。各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指定。可根据地质灾害实际情况和应急决策处置的原则,合理设置工作组(参见附件2)。

3.4  镇(街道)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镇(街道)可参照联席会议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

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具体负责一般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

3.5  村级地质灾害应急组织

各村要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工作,明确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建立应急小分队,明确各灾害点的撤离和车辆路线。

4  预防监测与预警

4.1  预防和监测

4.1.1 编制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应急预案

各镇(街道)针对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编制应急预案,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到防灾、监测责任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手中。

4.1.2 加强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基础信息数据库,提升地质灾害早期识别和预警能力。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内的镇(街道)要健全以村(社区)干部和巡查网格员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配备监测预警设备,加强专业技能培训。自然资源、气象、农水、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铁路航道干线及矿山、化工园区等重点工程地段,建立气象、水文和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点。

4.1.3地质灾害排查和巡查

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内的镇(街道)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的定期排查和不定期的检查与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识,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自然资源规划局要加强工作指导。

4.2  预警

4.2.1信息收集与分析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和区气象局要及时收集、整理与地质灾害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及时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

4.2.2  预警分级

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大小和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及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进行标识。

蓝色预警:预计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黄色预警:预计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较高。

橙色预警:预计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高。

红色预警:预计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很高。

4.2.3 预警预报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和区气象局要建立应急会商和协调机制,联合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预警结果应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并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手机短信、钉钉、网络平台及广播、电视等媒体向公众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可不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空间范围和风险等级等。

4.3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响应措施。预警区域内的镇(街道)及村(社区)应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高风险区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并采取相应预警措施;相关单位和人员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响应和应急准备工作。

4.3.1  蓝色预警响应

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做好监测预警工作,相关人员到岗到位,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4.3.2  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加密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预报;开展会商,研判地质灾害发展趋势;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预防工作,开展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和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与监测,做好地质灾害应对准备;做好地质灾害预防工作情况的每日统计、分析和报告。

4.3.3  橙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滚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预报;加强短时预警预报;必要时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高风险区等地质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待命准备。

4.3.4  红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黄色、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做好受地质灾害隐患点、高风险区等地质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必要时派遣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驻预警区域。

4.4  预警调整和解除

区联席会议要密切关注气象和地质灾害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解除预警,并将结果及时发布。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1.1报告流程及时限要求

发生地质灾害突发事件时,区应急管理局通过紧急信息报送渠道统一报送省、市应急管理部门。

发生无人员死亡的一般地质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要在事发后2小时内将灾害情况分别书面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时报送省应急管理厅和省自然资源厅。

当发生有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时,区政府及区应急管理局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要及时分别向省委省政府值班室、省应急管理厅和省自然资源厅电话报告,同时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报送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将灾害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时上报省委省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和省自然资源厅;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造成死亡1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区政府及区应急管理局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基本情况,力争30分钟内分别向省委省政府值班室、省应急管理厅和省自然资源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同时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送

5.1.2  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危害对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突发地质灾害,报告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事态进展,及时做好后续处置情况的续报工作;情况有变化的,应在进一步核实后,将情况续报和核报。

5.2  先期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所在地镇(街道)、村(社区)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先期救援和抢险处置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及时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转移。区政府在接到险情灾情报告后,应充分发挥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联动指令,迅速采取排险措施,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示标识,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避让,开展抢险救援。响应启动前险情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牵头协调处置。

5.3  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严重程度,区级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区应急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区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由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防治办公室可根据地质灾害风险和预警情况适时向应急办公室建议启动相应响应。

防汛防台有关的地质灾害防御响应措施,与防汛防台响应措施一并进行,并充分考虑地质灾害有一定的延后性。

5.3.1  IV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突发地质灾害时,联席会议负责指导事发地镇(街道)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应急管理局和自然资源规划局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镇(街道)层面应急响应措施如下:

当地镇(街道)应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要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级层面应急响应措施如下:

(1)加强值班,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加密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2)督促加强巡查、监测,会商研判灾害发展趋势,掌握灾情和应急情况,及时向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

(3)指导灾区和预警区所在地镇(街道)组织转移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和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险情灾情现场,根据需要向市提出申请调派市级应急资源支援抢险救援。

(5)组织开展事发地灾后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

(6)关注和引导舆情,及时发布灾情和救援动态。

5.3.2  III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大突发地质灾害时,协同市应急指挥部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滚动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

2应急指挥部协同市应急指挥部派出的工作组,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重点巡查区和隐患点的巡查与监测,以及受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

3)配合台州市应急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灾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必要时,向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相关单位请求支援;

4)派出应急指挥部工作组赶赴现场,按照现场指挥部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和监测预警工作,做好人员搜救、抢险和伤员救治工作;

5)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应急排险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

6)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7)组织协调相关单位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抢修和维护道路、通信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8)及时发布应急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3.3  I级、II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时,区应急指挥部分别启动I 级、II级应急响应,在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在采取III级、IV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全力执行、落实省应急指挥部的决策部署。

5.4  响应变更和结束

区应急指挥部或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地质灾害级别条件、发展趋势和天气变化等因素,可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已消除后,由区应急指挥部或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响应级别结束相应的应急响应。

5.5  应急信息发布

区政府或区应急指挥部应当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和应急抢险救援相关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地点、发生原因、严重程度、损害情况、影响范围、应对措施、应急工作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等。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一般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联席会议牵头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调查评估。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区联席会议配合上级联席会议开展。

6.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奖励。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及装备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由区消防救援大队,驻路部队,区内各部门建立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各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配置应急车辆和必要的装备、器材,并加强培训,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救灾力量及时到位。

7.2  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应将年度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区财政局应及时下达资金指标。

7.3  物资保障和避灾场所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清单,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更新、登记、监管和紧急配送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化应急物资保障体系,采取实物储备、商业储备、产能储备等多种储备方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征集。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专用物资,加强抢险救灾物资保障。

7.4  技术保障

各级政府、行业部门要加大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开发利用工作力度,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和水平。区应急管理局要会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建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选择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等为技术支撑单位,提供全方位、全天候的技术服务,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5  通信与信息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将有线电话、卫星电话、手机终端、移动单兵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信息网络,利用微信公众号、钉钉群等方式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实施管理

本预案原则上每3-5年修订1次。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内突发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现场应急处置方案自印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应急管理局备案。应急管理局适时对应急处置方案的编制、修订和演练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制定应急演练计划,组织各地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原则上每3年开展1次应急演练。

8.3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附则

(1)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路桥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路政办发〔201718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2.现场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编组及分工


附件1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区网信办):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工作舆论引导响应机制,统筹协调、引导管控相关舆论;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统一有序开展灾情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协助处理地质灾害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境外媒体接待服务等事务。

区广电中心:报道抢险救灾工作动态;宣传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相关知识。协助向公众滚动播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区教育局:负责指导灾区学校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师生紧急疏散转移,指导恢复教育秩序,修复受损毁校舍和应急调配教学资源,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知识进校园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灾区镇(街道)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转移;负责灾区交通疏导和管控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开展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置;协助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专项防治、应急与救灾工作经费的保障和监督;协同争取中央、省、市财政补助资金;接收分配区外支援经费。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派遣专业技术队伍参与现场救援,负责提供受灾区域测绘成果资料和地理信息服务,开展卫星导航定位、遥感信息获取和灾区地图制作,参与灾情评估分析和提供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技术报告;组织开展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的调查、评估和恢复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开展灾区危房调查评估,提出消除灾害隐患的措施。

区交通运输局:及时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交通设施;负责应急救援保障车辆的调度。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组织灾区动植物疫情监测和控制;配合做好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小区项目的指导工作;负责指导开展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指导组织水利工程险情排查和受损毁水利工程的修复,协助处理堰塞湖险情;做好雨情、水情监测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中央和省、市调拨救灾物资、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等救灾物资保障工作;配合做好救灾物品的发放工作。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指导监督旅行社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安全防范管理制度,督促旅行社对游客进行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和提示,必要时组织指导灾区团队游客疏导撤离,协同处理应急救灾工作中的相关的涉外、涉台事务。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灾区医疗救援工作,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受灾人员的精神、心理卫生帮助抚慰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全区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合理调度全社会救援力量;及时统计汇总灾情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厅报告,及时发布应急救援工作动态信息;组织协调灾区救援飞行管制和堰塞湖险情处置,指导检查灾区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组织开展灾后调查评估和灾情核实工作;加强避灾安置场所建设,组织协调监管调配救灾物资和救灾捐赠活动,协调开通应急避难设施,指导做好灾民的临时和过渡性安置工作;承担应急办公室职责。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导受损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的抢修,协调供水、供气等方面的抢修力量。

区人武部:组织所属现役部队和民兵预力量,并根据区联席会议的用兵要求,归口协调驻路部队参加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行动;积极参加医疗卫生、专业保障等工作。

区武警中队: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及抢险救援装备参加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加强对救灾物资集散点、储备仓库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区消防救援大队:承担应对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综合救援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气象资料信息,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工作,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区供电局:负责开展电网恢复和电力设施抢修,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提供应急抢险救援所需电力保障。

中国电信路桥分公司、中国移动台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台州分公司、铁塔路桥办事处:负责灾区通信设施抢修和维护工作,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协助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附件2

 

现场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编组及分工

 

1.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人武部、武警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和事发地镇(街道)负责人组成,负责抢险救援和应急排险工作。

2.转移安置组:由事发地镇(街道)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等部门和事发地镇(街道)负责人组成,负责灾区群众的转移、临时安置及生活、治安和安抚等工作。

3.监测预警和调查评估组: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气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镇(街道)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参加,负责做好现场应急调查、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分析会商和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等工作。

4.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和事发地镇(街道)负责人组成,负责医疗卫生救援和遇难人员善后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区财政局牵头,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供电局、中国电信路桥分公司、中国移动路桥分公司、中国联通路桥分公司、铁塔路桥办事处等单位和事发地镇(街道)负责人组成,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广电中心、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和事发地镇(街道)负责人组成,负责信息发布、舆情收集、舆论引导等工作。

 

 

 

 

 

 

 

 

 

 

 

 

 

 

 

 

 

 

 

 

 

 

 

 

路桥区地震应急预案

(2020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指挥机构

2.2  (街道)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3  分级与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3.2  分级响应

4  震灾情报告

4.1  震情速报

4.2  灾情报告

5  应急处置

5.1  搜救人员

5.2  安置受灾群众

5.3  开展医疗救治

5.4  抢修基础设施

5.5  加强现场监测

5.6  防御次生灾害

5.7  维护社会治安

5.8  开展社会动员

5.9  加强外事协调管理

5.10  发布信息

5.11  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应对

5.12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5.13  加强卫生防疫

5.14  应急结束

5.15  应急工作总结

6  指挥与协调

6.1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

6.2  一般地震灾害

7  恢复与重建

7.1  善后处置

7.2  恢复重建实施

8  应急保障

8.1  队伍保障

8.2  指挥平台保障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8.4  基础设施保障

8.5  避难场所保障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9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9.1  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9.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9.3  海域地震事件应急

10  监督与管理

10.1  预案编制管理与更新

10.2  责任与奖惩

11  附则

12  附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台州市地震应急预案》《路桥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以及近海域、邻近地区发生对我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资源共享的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指挥机构

2.1.1 防震抗震救灾指挥部

防震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震指)为地震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抗震救灾工作。

震指指挥长由政府分管副长担任。震指副指挥长由分管副主任应急管理局局长、区人武部负责人担任。震指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局,承担震指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分管局领导担任。

区震指成员由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科协、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会、温岭海事处金清海巡大队、区气象局、区供电局、中国电信路桥分公司、中国移动路桥分公司、中国联通路桥分公司、铁塔路桥办事处、区金融工作中心、区人武部、区武警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相关工作负责同志组成。必要时,可增加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参加。

2.1.2  现场指挥部

区震指根据地震灾害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在区震指领导下开展工作。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区震指成员、灾区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人和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分析、判断地震灾害趋势,确定并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协调应急力量,部署和组织指挥现场救援工作;调动和调配各类应急资源,做好现场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汇报震情、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传达落实上级抗震救灾指示;做好新闻单位来访接待,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定民心、稳定社会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护、基础设施保障、现场监测、治安维护、震害评估、信息发布与新闻舆情管理等若干工作组(参见附件2)。

2.2  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在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  分级与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3.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I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我境内发生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境内发生6.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1.2  重大地震灾害(Ⅱ级)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我境内发生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境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1.3  较大地震灾害(Ⅲ级)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我境内发生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境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1.4 一般地震灾害(Ⅳ级)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我境内发生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境内发生3.0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Ⅳ级。

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由震指启动I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地震灾害,由震指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由震指办公室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由震指办公室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地震灾害事发地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灾害的实际情况,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震灾情报告

4.1  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省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震指和震区所在街道)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收到震情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并及时做好续报工作。

4.2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基层灾害信息员、网格员等人员以及村、社区、企业和社会组织等要及时向当地街道)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灾情信息;灾区街道)及时将收集的灾情、震情等信息报应急管理局和区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灾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伤亡和失联人数、倒损房情况、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和发展趋势等,情况有变化的,应在进一步核实后,将情况续报和核报。

5  应急处置

灾区地方政府和单位,根据灾情和地震应急工作需要,有序采取以下措施。

5.1  搜救人员

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区应急管理牵头,立即组织基层组织、应急队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调各方救援力量,调配生命搜索营救设备和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组织营救受灾被困人员。严密组织救援行动,合理分工,科学施救,确保救援人员自身安全。

5.2  安置受灾群众

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区应急管理牵头,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宿等问题在受灾镇(街道)、村(社区)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确保救灾物资有序发放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灾区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5.3  开展医疗救治

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5.4  抢修基础设施

发展改革、交通运输部门牵头,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码头、航道及通航建筑物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和应急工作需要。

5.5  加强现场监测

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在省地震局和市应急管理局的指导和支持下,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灾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气象部门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6  防御次生灾害

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和水利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非煤矿山、尾矿库等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5.7  维护社会治安

公安部门牵头,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5.8  开展社会动员

红十字会和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做好志愿服务管理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等平台,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必要时,组织非灾区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5.9  加强外事协调管理

外事管理部门牵头,加强涉外事务协调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配合做好国(境)外救援队入境参与救援行动任务,做好相关保障及时做好国(境)外救援物资的接受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做好对外信息沟通与通报做好国(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相关工作。

5.10  发布信息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11  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应对

宣传和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统筹做好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情应对和引导,依法打击编造、传播地震谣言等虚假信息的行为。

5.12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应急管理部门牵头,会同自然资源规划、建设、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以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害防治能力情况等,组织专家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5.13  加强卫生防疫

卫生健康部门牵头会同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技术指导工作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14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以及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生活秩序恢复正常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宣布结束应急响应。

5.15  应急工作总结

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灾区所在街道)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震指成员单位认真总结地震应急工作,向震指办公室提交总结报告。震指办公室汇总后向市政府和震指提交抗震救灾工作总结报告。

6  指挥与协调

6.1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

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震指启动I级应急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省震指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发生重大地震灾害,震指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市震指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震指办公室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震指牵头负责抗震救灾工作,并派出工作组和专家赴区现场指导地方政府开展救灾工作,根据现场处置情况需要,协调相关救援力量、物资和装备支持。

6.1.1  先期处置

灾区所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按照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第一时间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开设避难场所、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等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震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同时提出需要上级支援协调的应急措施和建议。

震指各成员单位接震情、灾情通报后,按照各自职责和震指要求,结合职责迅速做好抗震救灾各项准备工作。

震指根据灾情信息,立即召开抗震救灾工作会议,分析研判灾情,确定初步应急处置方案。根据需要,通知相关单位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装备调运准备,协调救援队伍、相关专家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6.1.2  处置措施

在启动Ⅲ级、Ⅱ级或I级应急响应后,震指对以下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协调实施:

1协调区人武部、区武警中队、区消防救援组织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选派社会救援专业力量,赶赴灾区抢险救灾。

2)开展伤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3)组织调拔帐篷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下拔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通畅。

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对饮用水源的保护、重要建筑的抢险排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受灾人员的临时避震、房屋建筑的应急评估等工作作出部署。

7)请求震指派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工作。在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迅速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和烈度评定工作。

8)协调灾区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预防和打击有关违法犯罪活动,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9)组织有关单位、非灾区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0)视情实施限制无关人员和车辆前往或途经灾区,对灾区周边主要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11)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2)组织构建救援现场通信信息网络,确保灾害现场指挥机构通信联络畅通,及时接收、报告、传达信息。

13)其他重要事项。

6.1.3  现场指挥部工作

1)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省、市、区震指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所在地政府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指挥、调度内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确保救援人员的安全。

4)协调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为灾区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灾区政府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定时召开灾情分析和应急救援情况会议,各工作组汇报当日工作开展情况,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向震指及时报告震情、灾情数据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8)完成震指部署的其他任务。

6.2  一般地震灾害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震指办公室启动Ⅳ级应急响应。主要由区所在街道)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抗震救灾工作,震指加强值班值守,保持与区信息联通,视情况派出工作组和专家赴区现场给予指导和支持。

震指办公室及时收集掌握情况,分析研判事态,政府和应急管理报告灾情、震情和应急处置情况信息,并做好续报工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和灾区地方政府的请求,派出工作组和专家,协调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调拨调运抗震救援物资装备,指导、协助灾区地方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灾区所在地街道)政府(办事处)根据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迅速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同时提出需要震指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7  恢复与重建

7.1  善后处置

区地方政府要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依法制定救助、补偿、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要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做好防疫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事发地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勘查和理赔工作。

7.2  恢复重建实施

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当根据重建工作需要,适时组织专家对灾区重建环境、资源等进行评估认证,制定重建规划,报区委区政府,积极迅速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8  应急保障

8.1  队伍保障

区人武部武警消防救援队、应急管理局、卫生健康等单位和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加强地震救援、综合消防救援、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援、医疗卫生救护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基层应急救援力量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抗震救灾应急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强化队伍管理和工作保障,为灾情统计报送、评估核查等提供支撑。

8.2  指挥平台保障

建立健全包含地震在内的灾害应急指挥技术系统,保障运转顺畅,震后有效发挥决策支持作用,为抗震救灾的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提供先进的工作平台。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地震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机制。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震指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抗震救灾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监测预警、现场调查、人员防护、应急通信、通信指挥、战勤保障、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街道)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街道)政府(办事处)应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的经费。财政根据相关规定对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8.4  基础设施保障

中国电信路桥分公司、中国移动路桥分公司、中国联通路桥分公司、铁塔路桥办事处等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区供电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电力系统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电力系统做好抢险救灾工作,保障地震现场应急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区发改委指导、协调、监督电力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电力供应保障能力。

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8.5  避难场所保障

街道)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合理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明确避难场所责任主体,制定应急运行方案,加强日常管理、维护,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对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要定期检测、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文化广电、应急管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载体,开展防震减灾、抗震救灾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要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教育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9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9.1  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我城区、人口密集地区和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应急管理局在省地震局、市应急管理局的指导下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处置意见建议报告政府;震指督导有关地方政府做好应对处置工作,保持社会稳定,必要时,派出应急工作组给予帮助指导。

9.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当我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传言发生地政府在应对工作中起主体作用,应急管理局、委宣传部(新闻办)和公安局协助事发地党委政府开展平息传言工作。主要采取下应急处置措施:

1)迅速查明地震传言的来源、波及范围、成因和背景。

2应急管理局根据省地震局震情趋势会商意见,拟定宣传口径,及时指导传言发生地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澄清事实,及时解除群众疑虑。

3)必要时,应急管理局商情省地震局、市应急管理局派出相关专家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地震宣传和平息传言工作。

4委宣传部(新闻办)对事件发生地宣传机构进行指导,及时发布信息,加强正面舆论引导。

5)传言发生地的公安部门加强辖区社会治安管理,对故意制造和散布地震传言者,进行教育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6应急管理局、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政府。

9.3  海域地震事件应急

海域地震事件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根据接收到的震情信息及时通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温岭海事处金清海巡大队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温岭海事处金清海巡大队等接到海域地震信息后,立即开展分析、预测并及时发布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向可能受影响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转移群众的建议,组织开展救援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10  监督与管理

10.1  预案编制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应急管理局牵头制订,报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

街道)政府(办事处)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地震应急预案。震指有关成员单位结合工作职责和实际,可制订地震应急工作方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综合性应急预案,报应急管理局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大型综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水库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街道)政府(办事处)及区应急管理备案。

10.2  责任与奖惩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迟报、瞒报、虚报突发事件信息等造成后果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灾资金、物资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  附则

1)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11月10日《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路桥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路政办发〔2014〕119号)同时废止。

12  附件

附件:1防震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职责

         2现场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编组及职责分工

 

 

 

 

 

 

 

 

 

 

 

 

 

 

 

 

 

 

 

附件1

区防震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震指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2)向市防震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

(3)确定、调整响应级别;

(4)协调和安排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灾,接收、协调和安排外省(境外)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灾;

(5)组织和指挥伤员救治、灾民转移安置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

(6)组织和指挥各类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行动,防范次生灾害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7)调配和接收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

(8)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信息及抗震救灾宣传;

(9)视震情灾情派出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灾区现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10)颁布临时规章、规定,必要时依法实施管理、限制、征用等应急措施;

(11)执行市防震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12)部署、监督、检查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13)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

(14)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区防震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启动地震应对处置工作舆论引导响应机制,统筹协调、引导管控相关舆论;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统一有序开展震情灾情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协助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境外媒体接待服务等事务。

2.区发改局:指导防震减灾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参与震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3.区经信局:组织协调有关工业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的采购、调运等工作。

4.区教育局:了解和收集灾区学校人员伤亡、校舍破坏等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协助救援队伍开展学校埋压师生的救援;协调落实灾区学生的异地就学,协同做好过渡性教室的搭建、校舍安全监测等工作,指导帮助灾区学校尽快恢复教学秩序;把防震减灾应急、救护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学校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5.区科技局:协同开展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科普宣传和相关技术研究。

6.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加强灾区社会面巡逻防控,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道路交通秩序,视情实施前往或者途经灾区交通干线的管制措施。

7.区民政局:组织指导开展遇难人员(遗体)的善后处置;协助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8.区财政局:负责区级监测、防御和应急工作经费的保障和监督协同争取中央、省、市财政补助资金;接收分配区外支援经费。

9.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承担因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因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价,指导开展灾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负责提供受灾区域测绘成果资料和地理信息服务,参与灾情评估等应急救援保障工作;指导并协助制定灾后重建规划。负责海域地震引起的海洋灾害监测、预防和应急处置。

10.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环境应急监测,负责指导协调因地震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核事故场外应急工作。

11.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了解和收集灾区房屋和区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协调组织相应抢修力量;指导组织开展危房鉴定,并督促参与灾后重大建设设施安全和灾害损失评估;指导监管建设工程的防震措施。协调人防工程参与应急避难工作。

12.区交通运输局:了解和收集灾区公路、桥梁、隧道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桥梁、港口和有关公共交通设施的排险抢修;协调运力,保障地震物资运输和灾民的应急运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限制前往或者途经震区干线交通的管制措施;监督指导交通建设工程落实防震措施。

13.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指导灾区农业、渔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组织灾区动植物疫情监测和控制。收集和掌握灾区水利工程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组织指导灾区水库山塘、堤防海塘、闸站等水利工程的险情排查、评估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水利工程应急抢险工作的技术支撑,协助处理堰塞湖险情;指导监管水利工程的防震措施。

14.区商务局:负责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掌握商贸企业损毁情况,指导恢复灾区市场供应和商贸企业生产自救。负责中央和省、市调拨救灾物资、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等救灾物资保障工作配合做好救灾物品的发放工作。

15.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疏导灾区旅行社组织的游客撤离,协同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相关涉外、涉台事务;指导监管文化、广电和旅游设施的防震措施。

16.区卫生健康局:了解和收集灾区医疗机构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组织医疗救援队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开展灾区饮用水监测,保障用水健康安全;组织指导开展受灾人员的心理救援工作。

17.区应急管理局:开展震情灾情的速报、续报,及时上报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抗震救灾工作方案建议;负责全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合理调度地震救援力量;及时统计汇总震情灾情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及时发布应急救援工作动态信息;组织协调灾区救援飞行管制和堰塞湖险情处置,指导检查灾区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组织开展震后调查评估和灾情核查工作;组织协调、监管、调配救灾物资和救灾捐赠,协调开通应急避难设施,指导做好灾民的临时和过渡性安置工作;承担区防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8.区市场监管局:指导和帮助灾区保障食品药品等物资质量及供应,维护灾区正常市场经济秩序。

19.区统计局:参与灾情统计工作。

20.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导协调受灾地城区道路、桥隧、排水、供水、燃气等区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抢险工作;监控灾区易发生燃气爆炸、水管爆裂引起火灾、水灾等次生灾害源,并采取有效措施。

21.区科协:协同开展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应急科普宣传

22.区慈善总会:组织参与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23.区红十字会:组织红十字救援队参与救援;组织参与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24.温岭海事处金清海巡大队:负责协调、指挥海域地震发生后的相关救助工作。

25.区气象局:负责灾区及周边地区天气的监测预报。

26.区供电局:组织开展电网恢复和电力设施抢修,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做好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的电力供应;指导电网工程中有关设施的防震措施。

27.中国电信路桥分公司、中国移动路桥分公司、中国联通路桥分公司、铁塔路桥办事处:负责灾区通信设施抢修和维护工作,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灾区架设临时基站。

28.区金融工作中心:组织指导保险公司、银行配合做好灾后重建相关工作,指导保险公司做好灾区灾后理赔和赔付工作。

29.区人武部:组织所属现役部队,并根据区震指的用兵需求,归口协调驻路桥部队、区外军队应急专业力量参加抗震救灾行动;积极参与医疗卫生、专业保障等工作。

30.区武警中队: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等;加强对政府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31.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区震指的统一指挥下,调集地震相关救援专业队开展人员搜救;加强消防安全工作,防止灾区火灾的发生及蔓延。


附件2

区防震抗震救灾指挥部

各专项工作组编组及职责分工

 

区防震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项工作组,各专项工作组编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人武部牵头,区武警中队、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温岭海事处金清海巡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空运、空投及铁路等投送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2.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震区地方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统筹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区场供应和群众基本生活。管理志愿者队伍,接受捐赠、援助事宜。

3.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人武部、区武警中队、区红十字会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后送;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保障灾区群众饮食、用药安全,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服务与心理援助。制订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

4.基础设施保障组。由区发改局牵头,区经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中国电信路桥分公司、移动路桥分公司、联通路桥分公司、铁塔路桥办事处、区金融工作中心、区供电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助保障有关应急资金;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

5.现场监测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险物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山洪灾害、海洋灾害等隐患进行监测预警,并组织实施,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加强气象卫星监测分析,滚动发布灾区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

6.治安维护组。由区公安局牵头,区武警中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社会面巡逻防控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党政机关、金融单位等要害部门,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安保工作;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跨县的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7.震害评估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金融工作中心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在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指导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和赔付。

8.信息发布与新闻舆情管理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做好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路桥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2.1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3.应急救援专业组建立及职责

3.1危险源控制组

3.2伤员抢救组

3.3安全疏散组

3.4安全警戒组

3.5物资供应组

3.6环境监测组

3.7技术专家咨询组

4.事故分级

5.事故报告程序、调查处理组成、事故区域划分、事故类别及处置措施、事故信息报告、发布。

5.1事故报告程序

5.2事故调查处理组成单位

5.3事故现场区域划分

5.4.事故类别及处置措施

5.5事故信息报告、发布

5.5.2  事故信息发布

6.应急响应

6.1应急响应分级

6.2应急响应程序

7.指挥和协调

7.1指挥

7.2协调

8.应急响应终止

8.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8.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8.3应急响应终止后行动

9.后期处置

9.1善后处理

9.2调查评估

9.3 社会救助

9.4 恢复重建

9.5 奖励与责任追究

10. 保障措施

10.1  应急队伍保障

10.2  物资装备保障

10.3  资金保障

10.4  医疗卫生保障

10.5  交通运输保障

10.6  通信与信息保障

10.7  治安维护

10.8  科技支撑

11.预防与预警

11.1  风险分析

11.2  预防机制

11.3 预警行动

12 预案管理

12.1预案制订

12.2  应急演练

12.3 宣传和培训

12.4应急值班制度

12.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创建和谐社会环境,提升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事故扑救和处置能力,快速有效地指挥调度一切救援力量,消除事故灾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火灾损失,有效地保护全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各项救援任务的圆满完成,促进安全环境和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的领导,确保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组织实施有序救援,将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我区经济的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原国家应急管理总局(2006年6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原应急管理总厅应急[2011]222号

■〈关于参照执行《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浙应急管理管应急〔2011〕211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 9007-201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应急管理总局令第40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应急管理总局令第88号(应急管理总局令第2号修订)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台州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路桥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路桥区域境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过程中所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以及易燃易爆物质或有毒物质泄漏、中毒和窒息等其他事故。

1.4工作原则

    1.4.1全区危险化学品行业基本现状

全区危化品行业主要涉及危化品生产、使用、经营、储存等领域。全区共有危化品生产企业7家、危化品经营企业133家、危化品剧毒品使用企业13家(储存仓库全部集中在浙江之恩环保产业园有限公司专用库房内,主要用于电镀产业)。

   1.4.2危化品生产企业(7家)。生产油漆、油墨涂料企业5家(主要生产:丙烯酸漆、硝基漆、塑料凹版油墨等);生产气体企业1家(主要生产气体:氧气、氮气、二氧化碳、氩气等);生产化工原料1家(主要生产:氨基树脂、醇酸树脂、氰基丙烯酸乙脂等)。

生产类型

家数

主要产品

油漆、油墨涂料

5

丙烯酸漆、硝基漆、塑料凹版油等

工业气体

1

氧气、氮气、二氧化碳、氩气等

化工原料

1

氨基树脂、醇酸树脂、氰基丙烯酸乙脂等

    1.4.3危化品经营企业(133家)。

甲种经营(主要指加油站)23家:中石油5家,中石化12家,社会加油站6家。

乙种经营110家:经营油漆77家(1家有库经营)、气体10家(2家有库经营)、化工23家(4家化工有库经营)。

经营类别

家数

经营项目

家数

甲种经营

23

中石油加油站

5

中石化加油站

12

社会加油站

6

乙种经营

110

油漆

77

工业气体

10

化工、易制毒

23

 

1.4.4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以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1)预防为主。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单位的监控,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建立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2)以人为本。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危险化学品事故,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优先撤离人员,启动抢救人员的应急处置,同时保障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

(3)分工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之间分工负责,明确职责,相互协作。

(4)平战结合。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做好思想、人力、物力和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发挥专业和兼职应急队伍的力量,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自救互救能力。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路桥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预案,是应对路桥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性预案。

路桥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镇)街道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政府各部门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和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组成。

2.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路桥区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组成,其中办事机构为常设机构,负责日常组织、管理、统筹、协调。

2.1领导机构

区政府根据应急处置行动的实际需要,成立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

2.1.1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成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府办联系安全生产工作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公安分局分管治安副局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监察委员会、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路桥分局、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供电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市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区气象局、区总工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并由应急管理局负责日常应急工作、综合协调联络工作、信息发布工作等。

2.1.2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职责

贯彻执行区政府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区政府对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统一领导和协调一般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负责对一般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作出决策并进行监督指导;在市级领导小组的领导和协调下,参与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及时将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初始情况、后续处置情况、总结情况上报市领导小组;针对突发事故的险情,负责启动本预案,必要时向市政府请示启动市级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全民落实安全防控、齐抓共管的任务。

2.1.3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指挥部职责: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救。负责组织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2)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和外部救援力量的联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及上级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落实区政府领导关于事故救援的指示;负责上级领导的接待,负责事故救援信息发布。

(3)区委宣传部: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报道,根据事故处置指挥部门发布的信息,组织、协调区内新闻媒体统一发稿,对涉及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要按有关规定报批。

(4)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联系市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监督检查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情况;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5)区公安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制订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方案;负责布置安全警戒,实行交通管制,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确保现场秩序稳定;参与事故调查。

(6)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参与组织、筹备抢险器材物资。

(7)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制订抢险运输方案,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配备符合现场危险等级的防护装备。

(8)区卫健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负责制订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方案;配备符合现场危险等级的防护装备;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医院;负责事故现场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的调配;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9)市生态环境局路桥分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制订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监测与环境危害控制应急方案;配备符合现场危险等级的防护装备;负责事故现场环境危害及物质成分、浓度的测定;向可能存在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污染的消除;负责调查、评估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的程度。

(10)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制订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并组织指导应急救援;配备进入现场专业人员的防化服和防毒面具(2套)。

(11)区气象局:负责制订应急气象服务方案,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雨量等动态气象资料。

(12)区商务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制订救灾储备物资应急保障方案;按照动用指令,组织调出救灾物资。

( 13 ) 区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电网设施设备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区监察委员会:负责监察指挥部成员及单位工作职责落实情况,参与并监督事故调查,查处事故相关责任人。

(15)区总工会:参与并监督事故调查处理。

(16)区民政局:负责制订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经费发放方案,指导、落实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经费的发放。

(17)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制订泄漏和灭火扑救方案;配备符合现场危险等级的防护装备;负责事故现场的火灾扑灭,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组织伤员的搜救;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18)市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及人员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通畅。

(19)当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接待事故受害家属,做好安置和社会稳定工作;负责事故救援人员的后勤生活保障,协助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物资转移,协助做好事故现场警戒和保护,做好事故伤亡人数的核实登记。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区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适时开展相应应急救援工作。

2.2办事机构

2.2.1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

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日常联系电话0576-82586021。负责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2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处理区领导小组布置的日常工作,传达区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并检查、督促落实;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应急预警机制,制订(修订)和管理本预案;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危险化学品应急培训,并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防护知识和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公众宣传、教育;向区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建议;负责向区政府及上级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进展状况;对可能演变为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建议区领导小组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提出启动市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时控制事故的发展。

3.应急救援专业组建立及职责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成立下列救援专业组:

3.1危险源控制组

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路桥分局参加。具体控制人员由消防队伍、义务消防抢险队伍和专家组成。

3.2伤员抢救组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救护车辆及医务人员、器材进入指定地点,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3.3安全疏散组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市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和事发地镇(街道)有关单位组成,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

3.4安全警戒组

区公安分局、市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负责布置安全警戒,实行交通管制,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确保现场秩序稳定。

3.5物资供应组

区商务局按照动用指令,负责组织救灾物资的调出。

3.6环境监测组

市生态环境局路桥分局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订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3.7技术专家咨询组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重要信息分析和评估,参与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等级评定、预测事件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负责对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行动的技术指导,为区领导小组提供应急响应行动、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善后工作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3.8 灭火救援组:负责现场灭火、现场伤员的搜救、设备容器的冷却、抢救伤员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工作。由区消防救援大队、企业义务消防抢险队伍组成。该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

3.9 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承接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报告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有关事故应急救援的指示。

3.10新闻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负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新闻报道工作。

4.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预案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I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Ⅱ级)、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Ⅲ级)和一般危险化学品(Ⅳ级)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I级)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Ⅱ级)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Ⅲ级)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Ⅳ级)

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事故报告程序、调查处理组成、事故区域划分、事故类别及处置措施、事故信息报告、发布。

5.1事故报告程序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个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报告。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由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区领导小组报告,最后由区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应急总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管、环保、消防救援等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市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管、环保、消防救援等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区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管、环保、消防救援等部门。

 5.2事故调查处理组成单位

事故发生后,一般事故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区人民检察院组成联合调查组,较大事故由市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成立调查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

5.3事故现场区域划分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危害范围、危害程度与危险化学品事故源的位置,在实际救援时可将事故区域划分为事故中心区域、事故波及区域及受影响区域。(区域划分参考数据:中心区,距事故现场0-500米;波及区,距事故现场500-1000米)。

(1)事故中心区域。此区域危险化学品浓度高,有进一步泄漏、爆炸、火灾等危险,容易造成人员伤亡和中毒。事故中心区的救援工作包括切断事故源、抢救伤员、保护和转移其它危险化学品、清除渗漏液态毒物、进行局部的空间洗消及封闭现场等。非抢救人员需撤离到中心区域以外,事故中心区域边界应有明显警戒标志。

(2)事故波及区域。该区域空气中危险化学品浓度较高,作用时间较长,有可能发生人员或物品的伤害或损坏。该区域的救援工作主要是指导防护、监测污染情况,控制交通,组织排除滞留危险化学品气体。视事故实际情况组织人员疏散转移。

(3)受影响区域。该区域可能存在从中心区和波及区扩散的小剂量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救援工作重点应放在及时指导群众进行防护,对群众进行相关知识的宣传,稳定群众的思想情绪,做好基本应急准备。

5.4.事故类别及处置措施

5.4.1 事故类别

 危险化学品事故主要有泄漏、火灾、爆炸和中毒四大类。其中火灾又分为固体火灾、液体火灾和气体火灾;爆炸分为化学爆炸和物理爆炸。主要原因有人的不安全行为、设备缺陷和管理缺陷等。针对事故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其中主要措施包括:灭火、隔绝、堵漏、拦截、稀释、中和、覆盖、泄压、倒罐、转移、收集、点火控制燃烧等。为方便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处置,本预案附件提供了一些基本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措施供参考。

5.4.2 生产经营单位先期处置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根据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迅速报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5.5事故信息报告、发布

5.5.1事故信息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当地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报告本级政府:

(1)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和省级其他有关部门或国家应急管理部和国家其他有关部门;

(2)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逐级上报至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级其他有关部门;

(3)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上报至区应急管理局和区级其他有关部门。

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紧急敏感情况一旦发生,事发地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区应急管理局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向事发地区应急管理局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5.5.2  事故信息发布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人员伤亡(包括失踪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事故影响范围及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以及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政府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6.应急响应

6.1应急响应分级

(1)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区应急管理局确认,立即将事故报告区政府,及时启动区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2)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由市应急管理局确认,迅速将事件报告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经市政府批准,由市领导小组发布启动市级预案。区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必须启动,由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各方力量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3)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由省应急管理厅确认,迅速将事件报告省领导小组、省政府和国家应急部,经省政府批准,由省领导小组发布启动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市和区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必须启动,由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各方力量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6.1.1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区领导小组立即启动本预案,并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Ⅱ级响应)

(1)开通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的通信联络,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

(2)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区政府,由区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行动,派出区领导小组部分领导和事发地镇(街道)主要领导赴事发现场,组织现场应急指挥;

(3)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最终情况;

(4)派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行动,必要时由区应急管理局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请求市应急救援力量和调集事发地周边县(市、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5)技术咨询组参与事件等级的评定、事件危害程度和范围的确定、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事件后果的评估等工作;

(6)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在区际边界时,经区政府同意后,将事故和应急处置实施状况通报给相邻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必要时共同协调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现场指挥。

    6.1.2 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级响应)

(1)接到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区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领导指挥全区各级各部门先期开展各项应急处置行动,并报告上级政府。

(2)上级政府启动预案实施应急响应后,区指挥部及时将先期开展处置的情况与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进行衔接,并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2应急响应程序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7.指挥和协调

7.1指挥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区领导小组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性质、范围和程度等情况,通知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相邻县(市、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派出区领导小组的部分领导、技术咨询组人员赶赴现场,参与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指挥。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区领导小组为主成立现场指挥部,在市工作组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发生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以省领导小组为主成立现场指挥部,在省工作组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发生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国务院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行动。现场指挥部在区级以上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指挥各应急救援队伍和各类保障力量,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器材,组织实施现场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反馈事件和应急响应情况,必要时提出人员请求、物资、设备支援的建议。

7.2协调

各应急救援机构接到区领导小组的指令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件发生地,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行动方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区领导小组的指挥、协调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态,严防二次污染、次生和衍生事件的发生。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后,技术咨询组应迅速对事件信息、事态发展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区领导小组决策参考;对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及时作出科学预测,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等级判定,指导应急处置行动和对应急处置行动的评价,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等级判定,对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8.应急响应终止

8.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应急行动:

(1)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无续发可能;

(4)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响应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保持尽量低的水平。

8.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区现场指挥部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和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确认应急行动终止的时机,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区领导小组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现场指挥部根据事件处理情况和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确认应急行动终止的时机,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市领导小组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省领导小组依据应急处置情况和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省政府或省领导小组依据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

8.3应急响应终止后行动

(1)区领导小组,指导有关部门及事发单位查找事件原因、总结事故教训,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区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咨询组,对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报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3)区领导小组配合上级领导小组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4)参加应急处置行动的单位和部门,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根据实践经验和教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预案的应急响应情况,及时对本级预案进行评估,查漏补缺,并修订完善本预案。

9.后期处置

9.1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参与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响应人员及事件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应急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事件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并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对事件影响区域的居民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和相关危险化学品基本知识宣传。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资料归档和总结,收集所有的应急日志、记录、报告等书面材料,评估应急处置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撰写调查和总结报告,提出加强防范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建议。

9.2调查评估

区领导小组对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应急决策水平、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上报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配合上级领导小组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调查评估。

(1)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开展事故调查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评估总结。

(2)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评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或市级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其它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县(市、区)政府或县(市、区)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评估总结按事故级别报市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

(3) 事发地政府将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结合实际救援情况,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

 9.3 社会救助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9.4 恢复重建

事发地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落实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恢复重建工作,修复因生产安全事故损害的道路、房屋、水利、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受害人员的安置工作,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区级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9.5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0. 保障措施

10.1  应急队伍保障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管理部门要监督、指导各地依托公安、消防救援队伍及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市、区、街道三级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积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使之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

10.2  物资装备保障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制度,落实必要的应急物资、器材装备和人员避难安置场所。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要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保持装备良好。

10.3  资金保障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政府协调解决。区政府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由区财政按规定落实。

10.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

10.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区交巡警大队及有关部门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以便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10.6  通信与信息保障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10.7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或事故现场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实施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的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

10.8  科技支撑

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提高技术保障水平。

11.预防与预警

危险化学品单位必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认真落实“三同时”规定;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制,保障安全生产的投入。必须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结合应急演练效果,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督和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做好事故的防范,确保企业的本质安全。

11.1  风险分析

我区危险化学品涉及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废弃处理等多个环节,危险化学品应用范围大,行业广,涉及工厂、商场、娱乐场所、餐馆、学校、科研单位、家庭等多个方面。

11.2  预防机制

(镇)街道及政府各级主管部门要构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风险管控双重预防机制,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以及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物资配备情况,推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工作,抓住安全生产重点隐患、风险管控重点领域,有针对性制定事故防治对策,提升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控制能力。

11.3 预警行动

当地(镇)街道及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确定预警区域、影响范围,及时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和上级主管部门。区应急管理局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应对方案,通知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当地镇(街道)及主管部门在接到可能导致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和上级主管部门。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单位要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事态无法控制时向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请示,并报告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根据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情况,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12 预案管理

12.1预案制订

各镇(街道)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出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和措施,并使相关人员熟悉和掌握预案的内容和措施,并报区应急办公室备案。

(1)各级、各部门制订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2)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有效期三年),并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不断完善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机构的调整,及时修订本预案。

12.2  应急演练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评估,分析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12.3 宣传和培训

应急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要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预案和事故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预防、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将应急救援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内容,提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技能。定期组织开展救援队伍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救援能力。

12.4应急值班制度

区应急管理局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

12.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路桥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路政办发〔2016〕120号)同时废止。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联系方式。0576-82586021。

 

 

 

附件:

1.事故报警电话;

2.路桥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领导联系电话;

3.路桥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应急单位联系电话。

      4.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措施

      5.专家组名单

 


附件1

 

事故报警电话

 

1.路桥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电话:82795678;

2.路桥区公安分局:110,82419999(值班);

3.路桥区应急管理局:82795678;

4.路桥区消防救援大队:119、82441660(值班);

5.路桥区人民医院(急救电话):120。

 

 

 

 

 

 

 

 


附件2

 

路桥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

指挥部各领导联系电话

 

序号

职务名称

负责人

办公室联系电话

手机号

备注

1

应急总指挥

马奇华

 

82538168

 



2

应急副指挥

罗新春

82911199

15988924222


陈永国

82401988

13566665868


陈妙才

82999010

18857610777


赵健

82452119

13819614119


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陈永国

82401988

13566665868


 

 

 

 

 

 

 

附件3

 

路桥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各应急单位联系电话

序号

部门名称

值班电话

备注

1

路桥区委宣传部

82908226


2

路桥区公安分局

82419999


3

路桥区应急管理局

82795678


4

路桥区监察委员会

82445483


5

路桥区卫健局

82420982/82918906/15858698196


6

路桥区交通运输局

82296520/82431567


7

路桥区财政局

13857645560(联络员)


8

路桥区民政局

82442485


9

路桥区供电局

82517255(24小时值班)、82517257(24小时值班)


10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路桥分局

18157629783


11

路桥区总工会

82931009


12

路桥区消防救援大队

82441660


13

市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

110


14

路桥区市场监管局

13093870018


15

路桥区商务局

82386000


16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路桥分局

82525033 82525004


17

路桥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82518012


18

路桥区气象局

82522121


19

路桥区路桥街道办事处

82444794


20

路桥区路南街道办事处

82435333


21

路桥区路北街道办事处

82527048


22

路桥区螺洋街道办事处

82350758


23

路桥区桐屿街道办事处

15325570713值班长轮流/82335515


24

路桥区峰江街道办事处

82688122


25

路桥区新桥镇人民政府

82660000


26

路桥区横街镇人民政府

15858655012  82655012


27

路桥区蓬街镇人民政府

82720303


28

路桥区金清镇人民政府

82881003


29

台州恩泽医疗中心路桥院区

82555999


30

台州市博爱医院

13968609995


31

区第二人民医院

15157672120


32

区中医院

15105761200/89052513


33

台州章氏骨伤医院

3586069333/82426115


 

 

附件 4

 

 

(仅供参考)

 

一、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及处置措施

1、进入泄漏现场进行处理时,应注意安全防护

●进入现场救援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器具。

●如果泄漏物是易燃易爆的,事故中心区应严禁火种、切断电源,禁止车辆进入、立即在边界设置警戒线。根据事故情况和事故发展,确定事故波及区人员的撤离。

●如果泄漏物是有毒的,应使用专用防护服、隔绝式空气面具。为了在现场上能正确使用和适应,平时应进行严格的适应性训练。立即在事故中心区边界设置警戒线。根据事故情况和事故发展,确定事故波及区人员的撤离。

●应急处理时严禁单独行动,要有监护人,必要时用水枪、水炮掩护。

 2、泄漏源控制

●关闭阀门、停止作业或改变工艺流程、物料走副线、局部停车、打循环、减负荷运行等。

●堵漏。采用合适的材料和技术手段堵住泄漏处。

●倒罐。

 

3、泄漏物处理

●围堤堵截:筑堤堵截泄漏液体或者引流到安全地点。贮罐区发生液体泄漏时,要及时关闭雨水阀,防止物料沿明沟外流。

●稀释与覆盖:向有害物蒸气云喷射雾状水,加速气体向高空扩散。对于可燃物,也可以现场施放大量水蒸气或氮气,破坏燃烧条件。对于液体泄漏,为降低物料向大气中的蒸发速度,可用泡沫或其他覆盖物品覆盖外泄的物料,在其表面形成覆盖层,抑制其蒸发。

●收容(集):对于大型泄漏,可选择用隔膜泵将泄漏出的物料抽入容器内或槽车内,当泄漏量小时,可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材料等吸收中和。   

●废弃:将收集的泄漏物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用消防水冲洗剩下的少量物料,冲洗水排入污水系统处理。

二、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及处置措施

1、先控制,后消灭。针对危险化学品火灾的火势发展蔓延快和燃烧面积大的特点,积极采取统一指挥、以快制快;堵截火势、防止蔓延;分割包围、重点突破;速战速决,排除险情的灭火战术。

2、扑救人员应占领上风或侧风阵地。

3、进行火情侦察、火灾扑救、火场疏散人员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自我防护措施。如佩戴防护面具,穿戴专用防护服等。

4、应迅速查明燃烧范围、燃烧物品及其周围物品的品名和主要危险特性、火势蔓延的主要途径,燃烧的危险化学品及燃烧产物是否有毒。

5、正确选择最适合的灭火剂和灭火方法。火势较大时,应先堵截火势蔓延,控制燃烧范围,然后逐步扑灭火势。

6、对有可能发生爆炸、爆裂、喷溅等特别危险需紧急撤退的情况,应按照统一的撤退信号和撤退方法及时撤退。(撤退信号应格外醒目,能使现场所有人员都看到或听到,并应经常演练)。

7、火灾扑灭后,仍然要派人监护现场,消灭余火。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和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责任,未经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和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火灾事故及处置措施

1、扑救气体火灾切忌盲目灭火,即使在扑救周围火势以及冷却过程中不小心把泄漏处的火焰扑灭了,在没有采取堵漏措施的情况下,也必须立即用长点火棒将火点燃,使其恢复稳定燃烧。否则,大量可燃气体泄漏出来与空气混合,遇着火源就会发生爆炸,后果将不堪设想。

2、首先应扑灭外围被火源引燃的可燃物火势,切断火势蔓延途径,控制燃烧范围,并积极抢救受伤和被困人员。

3、如果火势中有压力容器或有受到火焰辐射热威胁的压力容器,能疏散的应尽量在水枪的掩护下疏散到安全地带,不能疏散的应部署足够的水枪进行冷却保护。为防止容器爆裂伤人,进行冷却的人员应尽量采用低姿射水或利用现场坚实的掩蔽体防护。对卧式贮罐,冷却人员应选择贮罐四侧角作为射水阵地。

4、如果是输气管道泄漏着火,应首先设法找到气源阀门。阀门完好时,只要关闭气体阀门,火势就会自动熄灭。

5、贮罐或管道泄漏关阀无效时,应根据火势大小判断气体压力和泄漏口的大小及其形状,准备好相应的堵漏材料(如软木塞、橡皮塞、气囊塞、粘合剂、弯管工具等)。

6、堵漏工作准备就绪后,即可用水扑救火势,也可用干粉、二氧化碳灭火,但仍需用水冷却烧烫的罐或管壁。火扑灭后,应立即用堵漏材料堵漏,同时用雾状水稀释和驱散泄漏出来的气体。

7、一般情况下完成了堵漏也就完成了灭火工作,但有时一次堵漏不一定能成功,如果一次堵漏失败,再次堵漏需一定时间,应立即用长点火棒将泄漏处点燃,使其恢复稳定燃烧,以防止较长时间泄漏出来的大量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后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从而存在发生爆炸的危险,并准备再次灭火堵漏。

8、如果确认泄漏口很大,根本无法堵漏,只需冷却着火容器及其周围容器和可燃物品,控制着火范围,一直到燃气燃尽,火势自动熄灭。

9、现场指挥应密切注意各种危险征兆,遇有火势熄灭后较长时间未能恢复稳定燃烧或受热辐射的容器安全阀火焰变亮耀眼、尖叫、晃动等爆裂征兆时,指挥员必须适时做出准确判断,及时下达撤退命令。现场人员看到或听到事先规定的撤退信号后,应迅速撤退至安全地带。

10、气体贮藏或管道阀门处泄漏着火时,在特殊情况下,只要判断阀门还有效,也可违反常规,先扑灭火势,再关闭阀门。一旦发现关闭已无效,一时又无法堵漏时,应迅即点燃,恢复稳定燃烧。

四、易燃液体火灾事故及处置措施

易燃液体通常也是贮存在容器内或用管道输送的,与气体不同的是,液体容器有的密闭,有的敞开,一般都是常压,只有反应锅(炉、釜)及输送管道内的液体压力较高。液体不管是否着火,如果发生泄漏或溢出,都将顺着地面流淌或水面漂散,而且,易燃液体还有比重和水溶性等涉及能否用水和普通泡沫扑救的问题以及危险性很大的沸溢和喷溅问题。

1、首先应切断火势蔓延的途径,冷却和疏散受火势威胁的密闭容器和可燃物,控制燃烧范围,并积极抢救受伤和被困人员。如有液体流淌时,应筑堤(或用围油栏)拦截漂散流淌的易燃液体或挖沟导流。

2、及时了解和掌握着火液体的品名、比重、水溶性以及有无毒害、腐蚀、沸溢、喷溅等危险性,以便采取相应的灭火和防护措施。

3、对较大的贮罐或流淌火灾,应准确判断着火面积。

大面积(50m2)液体火灾则必须根据其相对密度(比重)、水溶性和燃烧面积大小,选择正确的灭火剂扑救。

比水轻又不溶于水的液体(如汽油、苯等),用直流水、雾状水灭火往往无效。可用普通蛋白泡沫或轻水泡沫扑灭。用干粉扑救时灭火效果要视燃烧面积大小和燃烧条件而定,最好用水冷却罐壁。

比水重又不溶于水的液体(如二硫化碳)起火时可用水扑救,水能覆盖在液面上灭火。用泡沫也有效。用干粉扑救,灭火效果要视燃烧面积大小和燃烧条件而定,最好用水冷却罐壁,降低燃烧强度。

具有水溶性的液体(如醇类、酮类等),虽然从理论上讲能用水稀释扑救,但用此法要使液体闪点消失,水必须在溶液中占很大的比例,这不仅需要大量的水,也容易使液体溢出流淌,而普通泡沫又会受到水溶性液体的破坏(如果普通泡沫强度加大,可以减弱火势)。因此,最好用抗溶性泡沫扑救,用干粉扑救时,灭火效果要视燃烧面积大小和燃烧条件而定,也需用水冷却罐壁,降低燃烧强度。

4、扑救毒害性、腐蚀性或燃烧产物毒害性较强的易燃液体火灾,扑救人员必须佩戴防护面具,采取防护措施。对特殊物品的火灾,应使用专用防护服。考虑到过滤式防毒面具防毒范围的局限性,在扑救毒害品火灾时应尽量使用隔绝式空气面具。为了在火场上能正确使用和适应,平时应进行严格的适应性训练。

5、扑救原油和重油等具有沸溢和喷溅危险的液体火灾,必须注意计算可能发生沸溢、喷溅的时间和观察是否有沸溢、喷溅的征兆。一旦现场指挥发现危险征兆时应迅即作出准确判断,及时下达撤退命令,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损失。扑救人员看到或听到统一撤退信号后,应立即撤离至安全地带。

6、遇易燃液体管道或贮罐泄漏着火,在切断蔓延方向并把火势限制在上定范围内的同时,对输送管道应设法找到并关闭进、出阀门,如果管道阀门已损坏或是贮罐泄漏,应迅速准备好堵漏材料,然后先用泡沫、干粉、二氧化碳或雾状水等扑灭地上的流淌火焰,为堵漏扫清障碍;其次再扑灭泄漏口的火焰,并迅速采取堵漏措施。与气体堵漏不同的是,液体一次堵漏失败,可连续堵几次,只要用泡沫覆盖地面,并堵住液体流淌和控制好周围着火源,不必点燃泄漏口的液体。

 

 

 

 

 

 

 

 

 

 

 

 

附件5:专家组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电话号码

1

张志敏

临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协会

13905767036

2

相继园

浙江天为企业评价咨询有限公司

13116709165

3

张绍纯

宁波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13806658861

4

徐立民

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18057129903

5

孔识卫

浙江朗华制药有限公司

13676621828

6

楼荣华

撷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3605805906

7

赵妙祥

台州万祥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13058698198

8

魏海谷

台州万鑫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13058779797

9

岳岩君

山东富海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椒江分公司

13957627990

10

黄立峰

浙江泰鸽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18969093198

11

冯  云

台州泰康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13205865901

12

奚坚尧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3706579423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

       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月 日印发  

 





信息来源:路桥区政府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