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1004323451527P/2025-16675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公开日期: 2025-08-20
有效性 文件编号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书(浙台路桥知法裁字〔2025〕003号)

发布日期:2025-08-20 10:17 访问次数:

请求人:朱怀进

住所:安徽省凤阳县黄湾乡******

委托代理人:张雅涵浙江德睦律师事务所

被请求人:台州汪星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MA2KB7UL0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辉桥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

委托代理人:刘辉峰

案由:“宠物鞋专利号:ZL202430383928.7)外观设计专利纠纷

请求人朱怀进就其“宠物鞋”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2430383928.7)与被请求人台州汪星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2025513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2025516依法立案,并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同日,依请求人调查取证请求,本局依法对被请求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经证据交换和质证,并对案件认定的事实、证据、法律责任、适用法律、处理结果进行全面合议,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称:

请求人朱怀进“宠物鞋”(专利号:ZL202430383928.7)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2406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250328该专利年费正常缴纳,现处于有效法律状态。202504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涉案专利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请求人通过网络发现被请求人未经请求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犯请求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请求人分析认为,涉案专利侵权产品的设计已落入请求人上述专利的保护范围,为此向本局提出如下处理请求:

1.请求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销毁用于制造涉案侵权产品的模具和库存的涉案侵权产品2.请求责令删除被请求人1688平台及抖音商城同名店铺“台州汪星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及其他平台网店的全部侵权链接。

为支持其主张,请求人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1:涉案专利证书、年费缴费证明和专利权评价报告,证明其专利合法、稳定、有效;                                         

证据2:请求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和律师证复印件,证明请求人的主体资格和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证据32025)赣洪大证内字第7259公证书、专利侵权分析报告、抖音平台宣传情况(时间戳认证证书)、聊天记录截图,证明被请求人的网络销售情况和被控侵权产品情况。

被请求人辩称:

1.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不相同也不近似,未落入涉案专

利权的保护范围。2.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近似特征旋转纽扣现有设计,在进行侵权比对时应依法予以排除。3.宠物鞋品类存在强功能性约束,行业特性限制设计自由度,因此细微差异设计构成实质性区别。                                     

为支持其主张,请求人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4: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请求人的主体资格和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证据52024)皖01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书、djj牌宠物鞋淘宝截图,证明涉案专利产品系侵犯他人专利的产品设计而来                                    

证据6“鞋带扣”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信息、童鞋图片、纽扣采购凭证、销售代理委托授权书,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纽扣系现有设计,广泛应用于童鞋领域,且有合法购入来源;

证据7:作品登记证书、被诉侵权产品设计图,证明被诉侵权产品除纽扣系现有设计外,为被诉侵权人原创设计,与涉案专利产品具有明显区别

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经证据交换、双方的质证及本局认定意见如下:

1.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认定。

   经核实,本局对证据12予以确认;被请求人对证据3的证据三性均无异议,本局对证据3予以确认。

2.对被请求人提交的证据认定。

经核实,本局对证据4予以确认。

请求人对证据5的关联性不予认可,鉴于该民事判决书中所

涉发明专利与本案无实际关联,本局对证据5不予采纳。

请求人对证据67没有异议,本局对证据67予以确认。

3.对本局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认定。

本局于2025519日到被请求人位于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百步村百步404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制作了现场笔录,于2025528610日两次被请求人的委托代理人刘辉峰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对上述3份笔录经双方质证无异议,本局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合议组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双方表示无法达成调解。

2025617日,本局委托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本案进行侵权判定,202571日,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出具了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书,作为本案的参考。

经审理查明:

1.“宠物鞋”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2430383928.7”,申请日为20240621,授权公告日为20250328,目前该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请求人朱怀进主体资格合法。

2.被请求人台州汪星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了被控侵权产品用于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模具

5.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不同点在于:①鞋口设计不同。涉案专利鞋口微微向后倾斜,被控侵权产品鞋口平行无倾斜。鞋带扣装饰片不同。涉案专利鞋带扣外仅有一圈环形装饰片,被控侵权产品鞋带扣外环形装饰片正上方多一对“竖起的长条狗耳”形状的装饰片。鞋面设计不同。涉案专利鞋面采取网状材料设计,被控侵权产品鞋面采取光面材料设计。鞋提设计不同。涉案专利鞋提高于鞋口,被控侵权产品鞋提和鞋口平行。鞋头装饰件不同。涉案专利鞋头有五个倒转的英文字样装饰件,被控侵权产品鞋头有八个英文字样装饰件。鞋底防滑纹疏密不同。涉案专利鞋底波浪形防滑纹较稀疏,被控侵权产品鞋底波浪形防滑纹较密集

以上事实有专利证书、年费缴费证明专利评价报告、公证书、现场检查笔录及检查照片提取单、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局认为:

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均为宠物鞋,属于相同种类产品,可以进行对比。因涉案专利未请求保护色彩,故就被控侵权产品的形状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比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的上述不同点是否为局部细微差异,是否对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2.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

1.参考涉案专利评价报告,宠物鞋类产品主要用于宠物足部穿戴,因此其整体形状,包括鞋头、鞋后跟、鞋筒等部位,均采取符合宠物脚型的设计。尽管宠物鞋的鞋型设计需要贴合宠物脚型,但是此类产品在鞋子各部分具体形状上仍有较大的设计空间,且其鞋带设计、装饰设计以及鞋面设计是一般消费者视觉关注的重点,是影响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主要部分。与现有设计相比,涉案专利的设计点主要在于其鞋身正面鞋带扣设计以及其装饰片的设计。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整体形状接近,局部结构相同,已然构成相近的视觉效果。被控侵权产品相比涉案专利虽然增加鞋口高度以及“狗耳”形状装饰片,改变了鞋面材料、鞋头装饰字样以及鞋底防滑纹疏密程度,与涉案专利有所不同。但是鞋口与鞋底防滑纹属于产品使用过程中不易观察到的部位,“狗耳”装饰片、鞋面材料以及鞋头装饰字样的差异仅是局部细微差异,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造成显著影响。被控侵权产品采取与涉案专利同样的鞋带扣以及装饰片设计,形状、大小、位置均相同,相较而言,上述区别设计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影响较小,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无实质性差异构成与涉案专利近似的设计,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2.关于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被请求人提供的公告日20230407日、公告号CN307950953S、名称为鞋带扣2的现有设计,其与被控侵权产品非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外观也与被控侵权产品不同或不近似,因此现有设计抗辩不成立。被请求人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首次发表日期为20250409日,晚于涉案专利申请时间,因此现有设计抗辩不成立。至于被请求人提供的其他材料,由于其公开时间不确定,无法证明其是否为现有设计。因此,基于现有证据材料,被请求人现有设计抗辩不成立。

综上所述,被请求人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宠物鞋产品落入

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对请求人ZL202430383928.7号外观设计专利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及《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1.被请求人专利侵权行为成立,责令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ZL202430383928.7专利权的侵权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2.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删除1688平台及抖音商城同名店铺“台州汪星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及其他平台网店的全部侵权产品相关网页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议组长:滕万江

                                           审理员:潘俊宇

                                              审理员:  

                                         

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815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