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区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重点领域 > 建议提案
索引号: 11331004737786140Q/2025-1668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公开日期: 2025-08-27
有效性 文件编号

关于区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20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25-08-27 15:34 访问次数:

答复意见:

陈玲萍代表

在路桥区六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关于加强政府性工程造价结算复核的建议》(第220号)的建议收悉。针对您提出的宝贵建议,区财政局高度重视,会同区住建局、国资委等部门进行专题研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答复如下:

 一、当前我区政府(国资)投资项目管理情况  

竣工结算作为政府性工程项目管理的关键环节,既是造价控制的最终关口,也是建设成果量化的体现,更是国有资产入账的法定依据,直接关系到财政(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益。近年我区在政府投资工程造价结算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强化结算审核管理

近年来,我区相继出台《路桥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路桥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联系单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联系单管理规定的通知》、《路桥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等管理规定,逐步构建了项目全过程的的动态造价管理体系。

(二)(二)中介机构监管的情况

2018年前,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结算采用备案制,经备案的竣工结算作为工程款项的支付依据;中介机构遇采用动态备案或招标模式入库,由项目业主在库内通过一定方式选择,并同时开展中介机构咨询质量年度考核制度。随着,2018年1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363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对财政在竣工结算管理职能上的调整,我区取消了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的备案制度。同时,政府采购相方面对出台了入库采购的新规定,中介机构的备案或集中采购也不再实行,目前已转入市场化运作模式。

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趋势

(一)项目法人制

通过明确项目责任主体,实现“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担风险”的市场化管理。作为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主体,承担从筹划到运营的全生命周期责任,推动政企分开,减少行政干预。项目法人制的演变反映了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未来将继续在提升投资效率、防范风险中发挥关键作用。特别是国企平台投资建设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参与度较低,基本是要求加强建立内控制度为主。

(二)项目管理监理制

旨在通过独立的第三方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目标的实现。其核心是“三控两管一协调”(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并结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规范化管理。

(三)全过程跟审制

全过程跟踪审计(简称“跟审”)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决策、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运营等阶段)进行动态审计监督,以确保项目合规、资金安全、投资效益最大化的一种审计模式。全过程跟踪审计是工程建设领域的重要监管手段,从“事后纠错”转向“全程防控”,大幅提升了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和经济性。

三、针对建议的具体措施  

1、强化主体责任落实

深化项目法人制,压实项目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树立项目投资控制全寿命周期动态管理理念,在项目招标、合同撰写、预算编制、竣工结算等环节落实工程造价控制。针对监理或是审价单位高估冒算情况严重的,按合同执行罚则外,探索建立工程造价损失追偿制度。

2、推进全过程咨询服务

在重大工程项目中考虑推行全过程咨询,由全过程咨询单位全程介入工程量复核、工程造价审核及工程联系单等环节,解决建设单位内部缺乏专业人员等问题,提升建设项目推进中的投资管控效果。

3、规范国企采购行为

严格落实“浙企廉”建设要求,对国企3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采购要求进阳光采购平台,进一步强化采购环节的风险防控。

4、开展预结算编审专项检查

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自查自纠工作,通过预结算编审工作的自查方式,动态了解项目预算编制及竣工结算情况,切实提高财政资金(国资)资金使用效益。

5、建立多部门协同机制

2017年《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明确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不再实施原资质审批制度。资质管理由事前审批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行业自律组织通过资信评价机制对单位能力进行规范。咨询单位需要通过提升服务能力、积累业绩和信用记录增强竞争力。建议区内可以形成多部门多层次联动,审计调查、变更联审发现的问题,管委会及国企平台合同履约情况可以实行通报机制,评价优秀的咨询单位予以鼓励,评价差的不再合作,避免业务水平低的咨询单位承揽工程造价服务。

6、完善一审单位责任制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 51095-201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0号)中关于结算审核责任的规定,通过明确法律责任与合同约束、强化单位与人员能力要求、完善审核流程与标准、加强监督与追责机制等方面入手,强化其责任意识、提高审核质量,是确保工程造价真实、合理、合规的关键环节。对因审核失职造成的超付工程款,按比例向第一审单位追偿。

感谢您对政府性工程造价结算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路桥区财政局    联系人:梁军

    联系电话:82531777         邮编:318050


信息来源: 路桥区政府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