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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04MB1634021N/2025-1664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5-08-06
有效性 文件编号

王某某个体加工点“6·12”一般机械伤害责任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25-08-06 13:54 访问次数:


 

某某个体加工点6·12

一般机械伤害责任事故调查报告

 

2025612,台州路桥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报告,称位于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金属资源再生产业基地****号的王某某个体加工点内发生一起致一人死亡的机械伤害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和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王某某个体加工点6·12一般机械伤害责任事故调查组的通知》文件要求,区应急管理局受区政府委托,牵头成立由区纪委区监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台州市公安局台州湾新区(高新区)分局月湖派出所、区总工会、浙江路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察、询问相关人员、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过程,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形成以下调查报告。

一、基本概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情况

1.某某个体加工点,注册日期2021年9月8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王某某,经营场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金属资源再生产业基地****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再生资源加工。现有员工9人,上年度产值230万元人民币。

2.某某,男,生于1964年9月5日,家庭住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村,身份证号码:略,初中文化,政治面貌党员,是王某某个体加工点的负责人,负责该加工点所有事务。

(二)事故设备相关情况

1.整体结构。撕碎机,双轴11齿,轴长105CM,双轴合宽70CM,运行时双轴相向咬合,转速为16转/分。撕碎口低于作业平台50CM,上方设有料斗,料斗东、西、北三面设有挡板,挡板距作业平台垂直高70CM,上口长170CM、宽150CM,南面无挡板用作投料口。撕碎机作业平台距地面高度为190CM。

2.操作流程。撕碎机南面为铝质废水箱堆料场,料堆高度约250CM。东面挡板外和南面投料口处120CM宽的平台为操作人员主要作业区域。1人在作业平台上从南面料堆中徒手取出废水箱物料,逐片投入撕碎机,经机器撕碎成小块;另1人在地面撕碎机出料口处配合作业。

二、事故发生和事故救援情况

2025612下午,王某某加工点组织员工正常开展生产,操作工吴开始站在撕碎机东面作业平台将物料(空调废水箱,铝质片状材料,单片约重1~2千克)投入该机器内,王某某在车间西面剪料机处进行物料裁剪作业,后吴又站在机器南面投料口处作业,小工向某某在平台下方该机器电源附近配合出料。1504分左右向某某发现撕碎机出料口出现血渍,就快速切断机器电源停止运行,同时向王某某报告异常情况,王某某迅速跑到撕碎机出料口处看到一片血肉模糊场景,就赶紧让其女婿报警,随后王某某到撕碎机作业平台南面投料口处看见吴的上半截身体卡在机器之中,此时吴已无生命体征。之后台州市公安局台州湾新区(高新区)分局月湖派出所民警赶来封锁现场,开展相关调查处置。

路桥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浙江路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报告后,组织事故调查组人员立即赶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置,按照程序做好现场勘查和证据收集等相关工作。2025615,经蓬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死者的善后已妥善处置。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死亡人员:男,生于1975116日,家庭住址贵州省德江县身份号码

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一百二十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操作工吴在撕碎机作业平台南面投料口处作业时不慎踩空跌入撕碎机运行危险区,是造成本次机械伤害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某某作为该加工点的投资人,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未在撕碎机作业平台南面投料口处设置防护挡板,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更新机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该加工点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操作人员缺乏安全风险意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一般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违反撕碎机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时踩空跌入撕碎机运行危险区域受伤致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二)王某某,作为该加工点投资人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该加工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某某作为该加工点的投资人,要认真总结事故教训,提高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严防事故再次发生。

(二)浙江路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的日常检查,重点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及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等方面进行检查。同时,举一反三,加强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要求企业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自主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夯实安全生产基础,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信息来源: 路桥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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