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10003/2026-16157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路桥区政府 公开日期: 2026-02-10
有效性 文件编号

【文字解读】《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2-10 16:28 访问次数:

一、出台背景

做好春节、元宵、清明期间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平衡,构建绿色和谐社会,我局起草了《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

三、起草过程

202512月,我局多次开展走访调研,听取基层意见,在全面调查了解群众用火需要和防火管理基础上,起草《通告》20261月27日发函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同日在路桥区人民政府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过各方反馈意见接纳吸收,我局对《通告》作了进一步修改,最终形成本次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

《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明确森林禁火期及禁火区

2026210日至415日是全区森林禁火期。全区林地及距林缘50米以内区域为禁火区。

 是根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五条:遇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清明、冬至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森林禁火令,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

(二)明确禁止六类用火行为

1、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等;

2、上坟祭祖和丧葬时烧香、烧纸钱、点蜡烛、送坟灯、烧坟草、燃放烟花爆竹等;

3、炼山、烧荒(田坎草)、焚烧农作物废弃物等;

4、野外明火取暖、照明、野炊、放孔明灯等;

5、私设电网、放火驱兽取蜂蜜等;

6、其它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是根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五条: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应当设立标志,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三)明确森林禁火期间各单位职责:

各部门各镇街道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严管野外火源,严惩违法用火。特别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增派人员严防死守。全区护林员务必在岗到位,各级森林防灭火队伍要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做到迅速出击,确保“打早、打小、打了”,同时坚决杜绝各类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是根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第三款有森林消防任务的村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等单位,应当按照森林消防责任制的要求,明确本单位森林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及第二十条第二款: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所)应当加强昼夜值班和应急力量,加大森林消防巡查密度,严格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检查落实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措施,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四)明确违反禁火令的处罚。

违法处理:违反本禁火令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森林火灾肇事者,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根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七章规定执行。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或110。

是根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禁止谎报森林火警。

解读机关:路桥区应急管理局

解读人:丁力宏 

 联系方式:0576-89228969


信息来源: 路桥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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