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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文件编号 路政办发〔2026〕12号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路桥区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5-19 16:08 访问次数:

JLQD01-2026-0004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路桥区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513

(此件公开发布)

 

 

路桥区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若干政策措施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低效工业用地整治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全域低效用地再开发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实施全区低效工业用地成片再开发,进一步盘活低效存量工业用地,切实提高工业用地配置效率。现结合路桥实际,特制订本政策措施。

一、实施范围

低效工业用地是指土地利用效率低经济效益低下不符合生态、安全、产业要求的工业存量建设用地,具体包括:

1.生产工艺落后、综合产出较低,且低于省定分行业亩均税收低效指导标准的工业企业用地;

2.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容积率低于1.0的工业园区或工业企业用地(行业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3.建筑质量较差、配套设施陈旧的老旧工业点、村级工业集聚点(含村级小微企业园);

4.存在违法建筑和严重安全生产隐患、环保问题、高能耗问题且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要求的工业企业用地;

5.属地镇(街道)、管委会、做地主体或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拟纳入再开发范围的工业企业用地。

二、政策措施

(一)强化规划引领

1.优化规划布局。排查梳理全区工业用地现状,科学制订全区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布点规划。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合理编制工业用地再开发详细规划,允许对于容积率偏低、指标不符合现行要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统一调整。对于部分存量工业用地因城乡规划修改调整为非工业用地但尚未列入五年内政府征收拆迁改造计划的,经区政府同意,允许其保留工业用地性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2.鼓励增容提质。鼓励低效工业企业通过提高开发强度、增加建筑容量、开发地下空间等方式增容提质,在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容积率宜高则高,建筑密度可放宽至60%绿化率不设下限。鼓励建设“工业上楼”项目,通过促进地上地下综合开发、上游下游集群发展,打造现代产业社区。对于利用现有低效工业用地实施再开发的,在满足消防安全等规范前提下,经相邻工业用地双方同意,相邻建筑可接驳联建(含设置沉降缝)或减少建筑后退

3.完善功能配套。鼓励低效用地开发复合利用,可按地表、地上、地下分层或按建筑功能分区办理分割审批、分别设权。鼓励工业园区配套设施集中建设,允许跨宗地集中配建非生产服务用房并适当增加比例,电力、消防、停车等指标可在园区内平衡,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鼓励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建设地下停车位,允许设置机械式停车位和室内停车位,其中地下室地平标高可在原有基础上再提高1米、机械式停车位数量不得超过应配建数量的60%、室内停车库的结构净高不得高于2.5米。

(二)完善开发模式

4.完善政府主导收回收购再开发。对企业无意愿再开发的低效工业用地或空余闲置厂房,支持做地主体采取征收或协商对土地使用权人予以合理补偿后收回收购低效工业用地或闲置厂房,重新供地开发建设或带合法建筑出让。加大淘汰整治高耗低效企业,对于用地3亩以下、无产业支撑且当年亩均效益综合评价D级的,原则上不得自主改造,可由做地主体依法予以合理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5.允许有条件分割转让再开发。对在工业园区内且“标准地”政策实施以前的存量低效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和独立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单体改造项目(包括连片改造的工业园区)用地面积30亩以上、改造后容积率2.0以上的,由企业提出再开发和增容部分分割转让方案,经属地镇(街道)、管委会以及区经信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审核通过并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项目竣工验收后,允许再开发项目确权登记后按幢或按层分割让,分割转让比例不得超过新增面积的50%其中生产性用房不少于1000平方米、非生产用房不少于500平方米,并按照现时点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因企业现状土地部分闲置或未批先建的,新增面积应为满足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后的新增建筑面积,原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分割转让后原权利人自留地块,不得再扩建非生产性用房。

6.支持村级老旧工业点拆除再开发。全面排摸梳理村级老旧工业点现状,纵深推进“治危拆违”专项行动,对村级老旧工业点内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建筑质量安全隐患的违章建筑,一律依法先行予以拆除,推动村级老旧工业点改造再开发。对于符合产业规划用途的,按照“政府主导、分类处置,统一规划、分批开发”的原则,拆除后由政府收回后统一开发建设。对于没列入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可拆除后支持村庄建设、村集体公益事业发展和垦造耕地。对现状为存量建设用地且为低效工业用地的,经依法征收后公开出让用于产业开发的,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额外奖励4%的用地指标支持村集体建设公共设施、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发展乡村振兴产业,其中已办理农转用手续的再奖励村集体10万元/亩的指标调节费。

7.支持企业联合改造再开发。在符合规划、权属清晰、双方自愿且有连片改造需要的前提下,在原厂房全部拆除的情况下,由产权人拟订连片改造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同意,以镇(街道)或管委会为主体收回原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打破原有权属空间位置予以重新安置,按照企业原用地面积按份共有或分宗办理协议出让供地手续和不动产首次登记,用途为工业用地,年限为50年。园区连片改造可实行指标统算、配套共建、联批联建,允许在确保安全且独立使用的前提下可分期或分宗验收和登记。

8.支持企业单独“零地技改”再开发。重点聚焦“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建而未投”等情形,因地制宜推进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再利用。对于企业存量工业用地“零地技改”提高开发强度、增加容积率、开发地下空间的,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及属地政府履约监管协议,不增收土地价款。对于利用现有厂房加层再开发的,允许在符合建设规划要求、建筑结构承重和消防安全的基础上,经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图审查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后可加层改造。

9.支持相邻工业用地并宗再开发。鼓励同一主体不同使用年限的相邻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并宗再开发,规划指标、经济指标可按并宗后地块统筹平衡,并宗后地块使用年限按工业用途法定最高年限依规定程序以协议方式办理延期出让手续。对于不具备无法单独开发条件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用地,累计面积不超过10亩且不超过原用地面积20%的,经批准后可与邻宗土地一并开发,并按照市场评估价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10.支持“飞地入园”置换再开发。支持工业园区范围外工业用地通过“以地换地”方式向工业园区集中集聚,由镇(街道)或做地主体与被置换企业签订置换协议,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置换土地供地手续。采取“以地换地”方式符合扩大用地规模条件的,置换土地面积控制在原用地面积的1.5倍以内,置换的新增土地最大面积不得超过30亩。鼓励镇(街道)或做地主体采取“以地换房”方式收购低效闲置工业用地,镇(街道)或做地主体可将工业园区范围内存量土地或存量标准厂房等自持资产与被收购企业予以等价置换,被收购企业凭置换协议等相关资料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置换土地和厂房按“标准地”进行管控。

(三)优化土地供应

11.支持土地复合利用。鼓励混合产业用地复合利用,在工业建筑面积占比不低于50%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试行1+N”混合开发模式(即“工业+科研”“工业+公用设施”“工业+商服”等),可兼容仓储、物流、研发、办公、商业等混合用途予以出让,混合用途供地应确定主用途及混合比例,依法依规合理确定土地出让年限,按不同用途分项评估后确定出让底价。

12.创新土地供应方式。鼓励再开发工业用地实行灵活供地方式,根据工业项目产业类型、生产经营周期等因素,采用长期租赁、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等方式,降低企业改造成本。采取长期租赁的,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20年。采用弹性年期出让的,一般不超过30年。支持工业用地续期再开发,原出让年限不足50年的工业用地使用期限届满的,在符合规划、产业导向的前提下,经批准实施再开发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续期手续,原出让年限与续期年限合计不超过50年。

13.加强工业用地转让监管。工业用地转让应当符合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协议约定,落实规划、产业、环保、能耗等要求。区经信局和管委会、镇(街道)要依法依规加强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协议的监管,其中原取得土地时享受过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的,其优惠部分应予追缴。存量工业用地实施改造后用于转让的,应调整土地出让合同,并按相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4.完善改变用途审批制度。“标准地”实施前出让的工业用地,确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用于兴办商务和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物品储运、鲜活农产品销售、医疗卫生等功能用途的,由改变用途后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论证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允许依规定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相关手续并缴纳国有土地收益金。国有土地收益金缴纳标准按已有政策执行。

(四)深化审批改革

15.简化审批程序。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项目由属地镇(街道)编制改造提升方案,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按相关程序办理;企业利用现有合法工业用地改建、加建、拆除重建,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政策要求的,按简易流程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以下情形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改变建筑面积、总高度、层数、外立面,不影响建筑安全的装饰装修、维修整治工程,在原有用地红线范围内新建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围墙、布局停车设施和开放式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门卫房、公厕、垃圾站等。

16.试行信任审批。探索试行“容缺受理”及“承诺制”、“相关经办人员免责”等信任审批制度,允许在基本条件、关键材料具备,非关键性材料缺少的前提下先行受理并进入审核程序,待材料补正后及时出具办理结果。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由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提升审批效率。

17.支持分期验收和使用。对单体或连片再开发项目用地面积30亩以上的,在确保安全且独立使用的前提下,允许一次审批、分期建设、分期验收,分期期数不得超过三期。再开发项目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分期或分幢建成的厂房,并已通过消防验收、规划核实、房屋质量验收的,允许投入使用。待宗地工程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全部建成,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依规定按宗地合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18.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涉及集体使用、划拨等不同权利性质且权属清晰、权证齐全的,可依规定程序以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对于用地行为发生在国发〔200631号文件发布之前(2006831日前)的违法用地按有关规定处罚到位后,按现行征地工作要求、补偿安置政策和土地利用现状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对于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11-20091231日之间的,符合规划且满足集体使用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使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对于其他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由属地镇(街道)、管委会在改造推进过程中统筹考虑,可采用司法仲裁、诉讼或协商等方式解决。

19.分类处置临时建筑。已列入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库内的厂区内涉及临时建筑的,在符合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且经属地镇(街道)核实同意并做好监管的前提下,可作为生产过渡用房予以暂时保留。区相关部门凭属地镇(街道)核实意见和企业承诺书,可允许依法办理相关许可审批。但在项目改造竣工后,企业必须将临时建筑(含用地红线外工棚等)拆除到位,如未拆除到位的,相关部门对改造项目不予竣工验收、不准投入使用。

三、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区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工作专班,设区经信局,开展实体化运作,统筹协调指导全区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相关工作。由各部门业务骨干组成专家团,实行定期联席会商制度,及时研究项目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各镇(街道)、做地主体要强化责任担当,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方案,组织落实属地范围内的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工作。

(二)奖励用地指标。完善低效工业用地整治指标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整治项目纳入“增存挂钩”机制,省里奖励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全数返回所在镇(街道)。鼓励属地镇(街道)对不符合规划要求,面积较小又分散,但现状为建设用地复垦的,复垦产生的建设用地规模和指标全额奖励给属地镇(街道),优先用于本地所属老旧区块改造提升所需用地指标,也可有偿调剂给区内其他老旧工业区块改造提升项目。

(三)加大资金保障。加大财政保障力度,鼓励通过发行专项债解决低效工业用地区块的改造资金需求,可给予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工作成效突出的镇(街道)适当专项财政奖励。明确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土地出让金分配机制,对列入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的项目用地,其土地出让金收入剔除做地成本、省市区计提后,区得净收益部分50%返还街道,其他镇或做地主体按现有体制结算。对于列入低效用地再开发自主改造且容积率达2.0以上的企业,新增建筑面积部分按上级相关政策要求给予财政补助。

(四)强化金融支撑。迭代“不动产抵押登记+金融信贷”等场景,优化企业纯土地抵押、在建工程抵押、房地一体抵押联办机制,实现“即申请即办”。发挥全国小微金融改革试点优势,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支持低效工业用地无押信贷、联保融资。积极探索产权带押置换、带押收购等服务机制。

(五)适用容错机制。低效工业用地整治工作是推进改革、创新体制机制的重大举措,纳入容错免责事项库,适用于路桥区关于容错纠错及事项清单等相关文件。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政策文件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路政办发〔2026〕12 号(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路桥区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 路桥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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