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规范公墓建设推行节地生态葬法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办公质量,
现将
(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区政府审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2016年4月2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的,将意见寄至:台州市路桥区法制办,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话方式提出意见的,请来电0576-82443034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公墓
建设推行节地生态葬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有效治理乱埋乱葬行为,促进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九部委局《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公共墓地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台政发〔2014〕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将有关公墓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墓建设管理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公益导向,做到规范规划布局、规范建设主体、规范建设标准、规范定价模式;坚持节地生态,做到墓区生态化和园林化,提高单位面积的安葬率;坚持移风易俗,弘扬先进的殡葬理念和殡葬文化,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公墓建设管理范围
全区范围内所有经营性公墓及乡村公益性墓地。
三、规范公墓建设管理
(一)规范公墓建设规划。公墓建设按市区规划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二)规范建设主体。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镇(街道)组建公墓管理机构负责公共墓地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三)规范建设标准。
1.墓地节地生态化。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低于墓区面积的50%;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墓区面积的80%。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墓区总用地面积的30%,单穴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双穴面积不得大于0.6平方米,墓盖距地表面高度不得大于0.2米;不准建竖放形式的墓碑,卧放形式的墓盖倾斜角度不得大于35度;墓穴上方除墓盖以外不得有任何构筑物;全区统一墓型,各墓区如有新增墓型必须报区民政局审批,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2.完善墓区消防安全设施。按照森林防火要求,建造可到达墓区顶端的消防车道,道路宽度需大于4米,配置消防水池,墓区顶部与外围山地应设置隔离带。建造防洪沟渠,对有可能发生滑坡的山体进行加固。
3.配建墓区服务和管理用房。公墓服务及管理用房用地面积不得小于墓区总用地面积的2%,乡村公益性墓地的服务及管理用房用地面积不得小于墓区总用地面积的1%。
4.配建墓区停车场。公墓停车场用地面积不得小于墓区总用地面积的10%;乡村公益性墓地停车场用地面积不得小于墓区总用地面积的8%。
五、公墓建设管理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要把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纳入民生工程,加大投入,规范运行管理,强化日常监督。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规范公墓销售价格。实行政府统一定价,明码标价,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物价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管理,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三)加强公墓证管理。各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公墓证管理要求,丧户凭公墓证签订文明治丧协议书,并凭公墓证在殡仪馆领取骨灰。
(四)倡导节地生态葬法。坚决打击私葬乱埋,严禁老墓翻新、扩建。倡导不占或少占土地的生态化骨灰安葬方式,有条件的镇(街道)可以推行以楼、廊、堂、塔、墙等形式存放骨灰的立体安葬方式。倡导建设单人骨灰安葬或双人骨灰合葬占地小于国家规定标准的节地型墓位,提倡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最大限度降低硬化面积,并鼓励家庭成员采用合葬方式提高单个墓位使用率。积极推广骨灰植树、植花、植草等生态葬式,使用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将骨灰藏纳土中,不设硬质墓穴和墓碑。倡导骨灰撒海、撒散等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
本通知自5月1日起执行。
附件:墓型图纸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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