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推进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7-18 11:42 访问次数: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办公质量, 

现将 

(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区政府审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2016年7月2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的,将意见寄至:台州市路桥区法制办,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话方式提出意见的,请来电0576-82443034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

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8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的通知》(台政办发〔2015〕86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淘汰改造非禁燃区分散燃煤(重油)锅(窑)炉,减少燃煤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现经区政府同意,就推进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鼓励先行,实行差别化政策。以淘汰燃煤锅炉为重点,鼓励扶持企业提前淘汰改造燃煤(重油)锅(窑)炉,并根据锅(窑)炉淘汰改造时间给予差别化补贴。

(二)强化监管,采取多渠道联动。按照引导与倒逼相结合的原则,在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的同时,严格执法,强化监管,形成倒逼机制。

(三)创新方式,运用多手段调控。从政策、法规、价格、资源等方面多管齐下,实施综合治理。

二、总体目标

到2017年底,全区禁燃区(除集中供热外)全部淘汰改造燃煤(重油)锅(窑)炉,非禁燃区基本淘汰改造10蒸吨/小时以下分散燃煤(重油)锅(窑)炉。

三、淘汰改造要求

(一)淘汰拆除燃煤(重油)锅(窑)炉的标准为烟囱、主气管、进水管等设备去功能化拆除,使其丧失使用功能。需提供原燃煤(重油)锅(窑)炉拆前、拆中、拆后的照片,同时办理锅炉注销手续。

(二)燃煤(重油)锅炉淘汰注销由各镇(街道)统一核实确认,上报区质技监局办理注销手续。区质技监局对新锅炉的《特种设备使用证》办理,提供指导服务,优化程序,快速办理。

(三)为确保安全,燃煤(重油)锅炉不得改造为天然气锅炉或电锅炉,一律要求更换新的天然气锅炉或电锅炉。

(四)不允许燃煤(重油)锅炉直接改造为生物质锅炉。

燃煤(重油)锅炉凡涉及更新为天然气锅炉、电锅炉等,需经所在镇(街道)审核同意后方可向区质技监局办理安装或改造告知手续。

四、政策措施

(一)补贴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对使用煤炭、重油的锅(窑)炉,在满足原有设施功能的前提下,拆除后不采用清洁能源替代的,每台补助5千元;拆除后采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替代的,按替代前锅炉容量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2015年5万元/蒸吨、2016年4万元/蒸吨、2017年3万元/蒸吨(含中央、省补资金),所需资金由区里统一落实。企业填报《路桥区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补贴资金申请表》到区发改局申请资金补助。

(二)实施能源优惠供应。由于甬台温长输管线目前正在全面施工,预计到2016年底或2017年初实行通气,待省网通气后,天然气价格原则上控制在省级门站价+0.6元/立方米以内。对直接关停燃煤(重油)锅(窑)炉实行集中供热的企业,由区政府核定优惠热价。对煤(重油)改气的企业,路桥区燃气经营企业负责企业厂区红线外燃气管道建设,对企业厂区红线内燃气设施工程费在浙江省2010年定额预算基础上给予优惠5-8%,管道预埋费给予优惠40-60%。

(三)加大污染执罚力度。推行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执收标准,对未按《浙江省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淘汰改造非禁燃区分散燃煤锅(窑)炉实施方案(2014-2017年)》淘汰的燃煤(重油)锅(窑)炉,锅(窑)炉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制,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四)严格锅(窑)炉排放标准。2017年12月底前全区10蒸吨以上锅(窑)炉完成清洁化改造,锅(窑)炉排放达到在用锅(窑)炉新标准(即颗粒物≤80毫克/立方米,SO2≤400毫克/立方米,NOx≤400毫克/立方米)。

(五)鼓励清洁能源替代。积极鼓励天然气、电、太阳能等多种形式的清洁能源供应或技术服务企业参与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并在项目审批、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和电力接入、并网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支持。

(六)强化清洁能源保障。根据燃煤(重油)锅(窑)炉和工业区块分布,修订完善城镇燃气管网规划,全面启动工业园区集中供热规划的编制和热电联产项目的实施,加快项目审批和气网、热网建设,为煤改气、油改气和燃煤(重油)锅(窑)炉热力替代提供基础条件。同时,强化资源保障,确保天然气供应。

(七)加强行政执法监管。禁止审批城市禁燃区高污染燃料项目,城市禁燃区全部取消原(散)煤销售点,已取得高污染燃料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个人一律停止经营或搬离禁燃区;对未按要求完成关停、改造的区域或企业,在新项目审批、资金补助等方面予以限制;对拒不关停、改造和清洁能源替代的企业锅(窑)炉,依法责令拆除。加强对供气、供热价格的指导和监督,设立价格举报电话,对能源优惠供应价格不到位、擅自提价等违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工作要求

区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形成高效的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机制。相关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区发改局负责淘汰改造工作的牵头和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区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相关配套价格的核定,确保各项价格政策执行到位。牵头做好高污染燃料“五炉”数据库建设。

区财政局负责省、市财政补贴资金的分配下达和监督管理。

区经信局协助做好供热区内分散燃煤(重油)锅(窑)炉的淘汰改造工作,指导和督促工业企业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汇总工业企业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情况,协助做好高污染燃料“五炉”数据库建设。

区环保分局负责燃煤(重油)锅(窑)炉的监测监察工作,对超标排放的组织进行停产整治,配合做好锅(窑)炉淘汰改造的相关工作,协助做好高污染燃料“五炉”数据库建设。

区质技监局负责对燃煤(重油)承压锅炉淘汰改造的安全监察,对未通过环保审批的锅炉不予备案登记,指导、督促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做好承压锅炉改造的监督检验,定期将检验相关信息反馈给区发改局,协助做好高污染燃料“五炉”数据库建设。

区住建分局负责指导城市燃气管道建设,监督城市燃气公司按照本通知要求实施优惠供气。

区教育局、卫计局、旅游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业系统范围内的燃煤(重油)锅炉淘汰整治工作,协助做好高污染燃料“五炉”数据库建设。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作为各辖区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切实做好本辖区内的燃煤(重油)锅(窑)炉的淘汰改造工作。

六、其他方面

区政府对镇(街道)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进行专项考核,对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专项工作进展实行不定期通报排位。对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改造的企业,由环保部门牵头负责,各镇(街道)配合,责令停业、关闭。在违章建筑内、“三合一”企业内和未经审批的、强制拆除的燃煤(重油)锅炉拆除后不享受财政补助。2018年1月1日后,淘汰改造的燃煤(重油)锅(窑)炉不再予以补贴。

本通知自2016年7月26日起施行。

附件:1.路桥区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领导

        小组名单

      2.路桥区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补贴资金

        申请表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附件1

路桥区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

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为进一步加强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区政府同意,决定成立路桥区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黄永刚

副组长:蒋希友    区府办

        李永忠    区发改局

成  员:戴  斌    区发改局

        冯道明    区财政局

        蒋辉敏    区经信局

        黄坚敏    区环保分局

        杜志才    区住建分局

        季祥富    区质技监局

        余功清    区教育局

        应冬青    区卫计局

        罗永琛    区旅游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戴斌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路桥区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

改造补贴资金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锅炉蒸吨数(t/h)

锅炉使用证编号

详细地址

出厂编号

开户银行

账号

淘汰改造

时间

淘汰情况(请在下列对应栏里打钩)

拆除

拆除并改建

改天然气

改电

集中供热

改轻质燃油

燃煤(重油)锅(窑)炉拆前、拆中、拆后照片

单独另附

补贴(补助)金额

(大写)

所属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环保分局

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质量技术监督局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发展和改革局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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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路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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