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推进全区公益性公墓建设三年计划>意见的通知
推进全区公益性公墓建设三年计划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快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有效治理乱埋乱葬行为,促进殡葬改革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和改善民生,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服务需求为着力点,认真贯彻落实“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的殡葬改革工作宗旨,始终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分步实施、逐步推进”的原则,坚持新建和改扩建并举,加快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努力营造生态、和谐、文明的殡葬新风,推进生态殡葬、绿色殡葬、惠民殡葬,为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贯彻“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把深化殡葬改革与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结合起来,实现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二)政府主导,分级管理。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殡葬改革中的主导作用。明确部门职责,加强经费保障力度,引导广大村民参与殡葬改革。
(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按照行政村数、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等情况,把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当地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因地制宜,统筹协调,分步实施。
(四)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建立健全殡葬管理机构和队伍,严格执行殡葬法律法规,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
三、工作目标
三年内建成5个镇(街道)级公益性公墓,2017年6月底前建成市殡仪馆区块公益性公墓、蓬街生命纪念公园(V项目配套公墓),2017年12月底前建成螺洋街道上寺前公益性公墓、横街沙山公益性公墓,2018年底前建成峰江白枫岙公益性公墓,力争到2020年实现全区公益性公墓建设科学合理,基本能满足群众需求。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区委区政府把公益性公墓建设列入对镇(街道)“两个社会”考核内容。区林业、规划、民政、土地、发改等部门在政策上要优先考虑该项目。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的重视,完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配合抓”的工作机制,把公益性公墓建设作为本地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来抓,加大投入力度。
(二)科学规划。公墓建设规划应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先行、节约用地、生态美化、体现公益”的原则,按照“墓区生态化、墓型小型化、管理标准化”的要求进行建设。一是结合本区实际,实施“一主五辅”的整体布局。“一主”即南山公墓,一、二期总面积达148亩,属区级公墓;“五辅”即新建蓬街生命纪念公园,主要配套吉利V项目等重点工程迁坟,面积约150亩,横街沙山公益性公墓约80亩,峰江白枫岙公益性公墓约100亩,螺洋上寺前公益性公墓约100亩,市殡仪馆区块公益性公墓约100亩,共约530亩。二是对目前还在使用的村级公益性公墓,通过整改,加强管理,提高档次,逐步予以关停。三是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坚持区、镇(街道)、村分级管理原则。四是在公墓建设中推动骨灰楼堂建设,每个新建公墓要有一定规模的骨灰楼,提高土地利用率。五是镇(街道)公益性公墓积极配合重点工程建设,不少于50%墓穴用于迁坟。
(三)明确职责。区民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公墓建设指导和监管工作;区社会事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公益性公墓建设主体,联合所在地镇(街道)负责对公墓的设计、投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区社会事业发展有限公司、镇(街道)、村股份比例原则为4:3:3;区国土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公墓建设用地相关报批手续;区林业部门负责公墓征占用林地审批;区规划部门负责协助建设单位、镇(街道)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的编制和选址工作;区发改部门负责公墓单位价格管理,依法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公示和明确标价等行为;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公墓单位的销售管理,坚决打击和查处销售以及炒买炒卖墓穴(格位)的行为。
(四)完善机制。一是建立公墓管理机制。加强对公墓建设的指导和执法工作,公墓管理单位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二是完善公墓定价机制。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在保证正常运营情况下,合理确定价格。三是严格公墓年审制度。公益性公墓投入使用后,每年由区民政部门联合区物价、国土、规划、林业等部门进行年审。年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规范标准。按照《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公共墓地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台政发〔2014〕9号)要求,规范墓区建设。一是墓区生态化。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低于墓区面积的50%,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墓区面积的80%。二是墓型简约化。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墓区总用地面积的30%,单穴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双穴面积不得大于0.6平方米,墓盖距地表面高度不得大于0.2米,不准建竖放形式的墓碑,卧放型式的墓碑倾斜度不得大于35度,墓穴上方除墓盖外不得有任何构筑物。三是完善墓区消防安全设施。按照林业及国土部门要求,做好森林消防安全工作。四是配齐服务和管理用房,配建墓区停车场,公墓停车场用地面积不得小于墓区总用地面积的10%,镇(街道)公益性公墓停车场用地面积不得小于墓区用地总面积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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