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路桥区没收历史违法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置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01 10:48 访问次数: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办公质量, 

现将<路桥区没收历史违法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置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区政府审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2017年9月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的,将意见寄至:台州市路桥区法制办,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话方式提出意见的,请来电0576-82443034

 


路桥区没收历史违法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处置依法没收的违法建(构)筑和其他设施(以下简称违法建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违法用地建筑物处置意见的批复》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区违法建筑依法没收处置工作指导意见》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历史违法用地处置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筑,是指2017年6月9日《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历史违法用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印发之日前形成的违法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条 路桥区内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违法建筑处置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属地管理、公开透明、分类实施的原则。

各镇(街道)(以下简称处置单位)受区政府委托,负责对本辖区内没收违法建筑进行处置和管理

    第六条 没收的违法建筑,根据违法主体、用途等不同情形以无偿返还、价回购、出租、拆除等方式予以处置

    第七条 行政机关作出没收违法建筑决定后,应及时向处置单位移交违法建筑,并依法催告当事人履行决定内容。

处置单位对行政机关移交的材料应予接收,包括行政处罚案卷复印件(已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或诉讼文书一并移交)、移交通知书和移交清单。移交清单一式两份,由双方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

处置单位接收违法建筑后,应及时督促当事人移交违法建筑。开展对违法建筑的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做好管理,确保后续处置工作平稳、及时、有序开展。

处置单位在接收到没收的违法建筑后应当对违法建筑是否符合建筑质量安全有无存在消防隐患等情况进行认定或委托鉴定,并根据认定或鉴定结果确定处置方式。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建筑,满足建筑质量安全,不存在消防隐患的,经处置单位集体研究确认并报经区政府同意,可以采取无偿返还方式处置

(一)政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的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交通运输和水利设施等用途的违法建筑

(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建自用占用村留地或使用挂账村留地指标的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违法建筑

(三)政府性原因形成的住宅用途的违法建筑。

第十条 没收的违法建筑,满足建筑质量安全,不存在消防隐患的,经处置单位集体研究确认,可按折价回购、出租等方式处置

(一)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违法建筑,土地已经农转用或二调属存量建设用地的,按不低于评估价的60%折价回购;土地未经农转用或二调不属存量建设用地的,按不低于评估价的80%折价回购

(二)非经营性用途的违法建筑,土地已经农转用或二调属存量建设用地的,按不低于评估价的20%折价回购;土地未经农转用或二调不属存量建设用地的,按不低于评估价的60%折价回购

(三)违法建筑以出租方式处置的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公开竞价、协议方式确定,租金不得低于周边同用途建筑物最低租金标准。

(四)违法建筑出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出租年限,但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十 没收的违法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处置单位组织拆除:

(一)影响水源地、河道(水塘)、海堤等保护或危及防洪,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二)侵占城镇道路、消防通道、防火间距、地下管线、公共绿地等公共基础设施或公共社会服务设施,影响设施建设或功能正常发挥的;

(三)影响市容景观或存在消防、质量安全隐患的,严重侵犯公共利益安全或影响社会治安的,妨碍重点工程建设的;

(四)严重违反城乡规划或影响规划实施的;

(五)对符合补办条件而拒不补办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后果严重、难以补救的。   

第十 通过折价回购或出租方式处置违法建筑的,处置单位应与当事人签订回购或出租协议。

涉及集体土地的,处置单位应书面征求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给予集体经济组织相应补偿

第十 处置后的违法建筑不予确权,不得重建、扩建、翻建,不得转让、转租,原则上不得用于医疗卫生、教育、商场等人员密集性场所使用

第十四条 土地征收、规划实施、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违法建筑按相应政策予以收回。

第十 违法建筑由处置单位委托具有合格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建筑面积按没收实际面积为准。

第十 违法建筑处置收入全额上缴区级财政,区得部分纳入财政体制结算列入年度预算全额安排给处置单位。

第十 行政机关在本办法实施前已依照相关规定通过一定途径对违法建筑进行处置的,予以确认。

第十 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复垦区内的规上企业,符合产业和环保政策且自主经营的,处置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第十条执行。

第十九条 处置单位应建立没收违法建筑处置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做好消防、环保、安全等监管工作。对符合补办审批手续条件的,督促有关当事人予以补办。

第二十条 没收的违法建筑列入处置名单后,由处置单位在政府网站、镇(街道)公开栏、建筑物所在地的村(居)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10日。

第二十一条 处置单位应在违法建筑处置完毕后一个月内处置结果抄告行政机关。

第二十二条 规划、国土、住建、农林、交通、水利、公安、发改、经信、消防、环保、财政、国资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策指导,协助处置单位完成没收违法建筑的处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擅自占用、恶意破坏没收违法建筑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 阻碍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处置被没收违法建筑的,依法由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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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路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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