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04744110827J/2019-12609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法制办 | 公开日期: | 2019-01-15 |
有效性 | 文件编号 |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
浙府法发〔2009〕1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制度,是《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确定的重要制度。进一步实施和规范这项制度,对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几年来,我省各地认真开展这项工作,已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有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着备案制度不落实、备案工作不规范的情况。为了切实加强该项工作,根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委托行政执法行为报送备案的范围
(一)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报送备案的范围。
1.行政处罚决定。
(1)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决定:
①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上述金额的;
②吊销执照、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的;
③劳动教养和处以十日以上行政拘留的。
2.行政许可决定。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备案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 委托行政执法行为报送备案的范围。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有关组织行政执法的决定。
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报送备案的期限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机关备案。
(二)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将该决定向备案机关报送备案。
(三)行政机关应当自委托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将该决定向备案机关报送备案。
三、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的备案机关
市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直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及委托行政执法决定,向省人民政府备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及委托行政执法决定,向市人民政府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及委托行政执法决定,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报送备案的方式和材料
(一)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部门具体办理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的报送备案及相应工作事项。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决定备案材料径送负责备案的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应报送以下材料:
1.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报告;
2.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决定;
3.调查终结报告;
4.经听证程序决定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应当一并报送听证笔录复印件。
(三)委托行政执法行为的备案,应报送以下材料:
1.行政机关作出的委托文件。内容包括:受委托机关或组织名称、委托依据、事项、权限和期限;
2.委托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材料;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决定的备案登记及审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机构,负责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的备案登记及审查工作。法制工作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报送备案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委托行政执法决定不当或违法的,应当作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通知有关机关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予以变更或撤销。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审查的过程中,需要调阅有关案卷材料的,应当向报送备案机关填发《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案卷调阅通知书》;报送备案机关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必要时应派案件承办人说明情况。
六、做好两项备案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应当把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化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定机构和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要求,确保这项工作能按时按要求顺利开展,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备案审查情况逐级汇总上报。
(二)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备案工作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及时通报备案工作情况。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实施行政行为的机关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备案机关,并自收到行政判决书或裁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上述法律文书的复印件报备案机关。
(三)依法处理好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人民政府和工作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备案机关提出的问题书面报告处理情况。
附件:1.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备案报告(格式)
2.委托行政执法决定备案报告(格式)
二○○九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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