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印发台州市路桥区小额工程项目发包管理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办公质量,现将《关于印发台州市路桥区小额工程项目发包管理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区政府审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2019年6月1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的,将意见寄至:台州市路桥区建设局或区司法局,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话方式提出意见的,请来电0576-82519391。
路桥区建设局
2019年6月6日
台州市路桥区小额工程项目发包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和简化小额工程承发包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小额工程项目,是指路桥区范围内审批、核准的必须招标限额以下的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不含)以下的;
(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
第三条 区发改、监察、财政、审计及各行业招投标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小额工程项目承发包活动的监管。区建设、交通、水利、电力、规划、环保、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作为各行业小额工程项目集中发包的执行单位(以下简称“执行单位”),分别负责本行业内小额工程集中招标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执行单位应遵循公开、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在各专业工程选定不少于三名中标候选人,组成各专业小额工程承包人名录库,发各建设单位执行。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不得肢解项目,鼓励实行公开招投标,除按法律、法规公开招标发包外,可选择下列办法之一选定小额工程项目承包人,选定活动须进入有形市场,并接受监督。
(一)在当期承包人名录中抽签确定承包人;
(二)重新召集承包人名录中所有企业,进行简单报价,以合理低价法确定承包人;
(三)承包人名录中的企业,有履约良好的,经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可以报执行单位核准后由企业直接承接业务。建设单位同一年度内直接确定同一承包人的各工程项目造价之和施工类不得超过400万元、造价之和服务类不得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对法定限额以下工程(工程类30万元-400万元、服务类10万元-100万元)项目,已建立名录库的须在名录库中确定承包人;其中工程类200万元-400万元的须采用抽签或二次报价方式确定承包人。
第七条 构建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公开透明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方向建设和运行。
第八条 小额工程项目报备应具备下列条件(其中应急等特殊工程除外):
(一)已按规定完成审批手续,或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已落实资金;
(三)具备项目实施需要的技术文件。
第九条 小额工程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一般不得少于5日;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最后一日须为工作日)。特殊情况需缩短时限的,须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第十条 执行单位和建设单位对承包人名录中企业的每个项目的履约按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进行评价。对履约优秀或良好的承包人,可在进入下一期承包人名录招标中适当加分。
第十一条 名录库内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取消其名录库资格或暂停其在本区的投标资格等处理:
(一)进入名录中企业一个实施周期内无故不参加投标抽签或报价累计3次及以上的;
(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三)中标人履约不力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单位,由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或建议有关机关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当承包人名录中企业家数不足,或企业资质等级、种类不能满足本区需求时,可重新集中招标补充名录。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台州市路桥区小额工程项目发包管理规定》(路政办发﹝2014﹞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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