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

发布日期:2020-07-27 20:22 访问次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

 

一、前期工作阶段流程

(一)审查征收项目、确定征收范围

征补办收到需要征收房屋的单位提出的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审查通过后,在确定的征收范围内发布《拟征收公告》(公告一)。

(二)房屋调查摸底

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登记,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公布调查结果。

(三)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书面通知土地、规划、住建、房管、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征收决定阶段流程

(四)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后报区政府发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公告二),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见期满后将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公布(公告三)。

(五)听证(非必经程序)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50%的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征收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进行论证和评估,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七)补偿资金保障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情况和征补方案编制资金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征收补偿费用。

(八)安置房源保障

组织新建或购买房屋,确保征收产权调换安置房源的落实。

(九)作出征收决定,发布《征收决定公告》(公告四)

区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划和计划、房屋调查登记、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作出征收决定。市城市规划范围内被征收人户数在300户以上或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征收实施阶段流程

(十)选择评估机构

房屋征收部门通知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布后7日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协商不成的抽签确定。

(十一)开展评估、公示评估结果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开展评估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转交并公示。

(十二)签订补偿协议

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在房屋征收公告和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还要计算、结清差价。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一并交回,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十三)实施补偿

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征补办或具体实施单位要根据征收补偿协议规定的时限和金额向被征收人支付征收补偿款;选择产权调换的,要根据协议规定向被征收人交付房屋,办理相关手续。

四、征收后续阶段流程

(十四)作出补偿决定

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五)申请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六)建立征收档案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十七)公布补偿情况

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八)拆除征收房屋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

(十九)注销“两证”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拆除后到有关部门办理被征收房屋“两证”的注销手续。

(二十)审计结果公布



信息来源: 路桥区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