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区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阳光招生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24 16:39 访问次数:

 

各中小学,直属事业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区划分调整和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浙教基〔2018〕19 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户籍生入学信息发布和预警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教基〔2018〕100号)文件精神,有效解决我区热点学校学位紧张问题,引导家长理性购房,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利益,经研究决定,现对阳光招生的有关条款进行补充,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按照“人、户、房一致”优先原则,分类分批录取。

二、当录取到“有房无户”类时,在小学6年、初中3年内一套住房只能有1个适龄儿童、少年(合法生育的多子女家庭除外)入读学区内学校,自2022年11月1日起新购房产开始实施。

三、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制度。2023年秋季学期开始,新入学(含转入)的学生,其家长须具备路桥公安部门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

  

 

  台州市路桥区教育局

                     2022年10月24日

 

 

路教教〔2022〕20号《路桥区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阳光招生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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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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