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LDQ01-2022-0023
路政办发〔2022〕40号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路桥区促进电子商务高质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路桥区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路桥区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数字化改革总体部署,发展数字经济数字贸易新模式,优化电商发展环境,培育新常态下经济发展新动能,助力我区电商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内容和标准
(一)支持国内电商发展。
1.支持电商园区(基地)发展。电商园区入驻企业年度网络零售总额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方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直播电商园区(基地)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服务企业10家以上且年直播销售额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园区(基地)运营方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2.支持电商企业规范发展。电商企业纳统销售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纳统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每新增1000万元奖励5万元;纳统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每新增3000万元奖励10万元。
3.支持电商平台发展。平台年网络交易额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年网络交易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年网络交易额首次突破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年网络交易额首次突破1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4.降低电商企业快递成本。对年网络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给予网络销售快递0.1元/单、最高10万元的补助。
(二)支持跨境电商发展。
5.支持跨境电商园区发展。园区内企业跨境电商店铺50家以上,园区企业通过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年跨境电商出口总额首次突破100万美元、3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给予园区运营方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每招引1家年跨境电商出口额超2000万美元的企业,额外给予园区运营方每家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总额不超过60万元。
6.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发展。企业通过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年跨境电商出口额首次突破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含)以下的,每家奖励4万元;出口额首次突破100万美元以上200万美元(含)以下的,每家奖励9万元;出口额首次突破200万美元以上,每家奖励15万元。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或租用跨境电商海外仓的,额外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企业建立建设跨境独立站的,额外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三)支持农村电商发展。
7.支持农村电商发展。对农产品网络零售主体,当年农产品网络零售额首次突破1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首次突破500万元的奖励15万元,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
(四)鼓励示范创建。
8.鼓励电商模式创新和示范创建。对入选省级新零售示范企业名单的,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经省、市评定,获得省级数字生活新服务特色镇(街道)称号的,一次性给予运营方2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及以上单位认定的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基地、电商直播示范基地或公共直播间等电商领域荣誉称号的运营主体,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度被评定为省级跨境电商出口品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五)支持项目落地。
9.支持公共性、基础性、服务性项目建设。每年安排100万元以上的资金对电商公共服务中心、智慧物流(快递)、电商大数据、电商规划、电商相关活动推广等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对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商重大活动给予经费支持,按实际费用给予具体承办单位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10.支持电商重大项目落地。世界五百强、国内外知名平台建设总部直管项目或设立电商企业、区域性总部、园区等项目的,实现服务国内电商企业100家以上或跨境电商企业50家以上,对项目方或项目招引方的品牌代理权费、装修费、房租费等给予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二、其他事项
1.享受本办法的对象是指路桥区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联合惩戒目录,且未列入亩均效益综合评价D类的各类市场主体。
2.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政策补助资金以年度预算安排为限。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已享受上级其他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企业当年度只可享受一项奖补。
3.每年安排30万元资金用于开展电商培训、论坛及电商工作经费保障,列入区商务局年度预算,其它条款涉及资金按年度于次年兑现。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前已申报的奖补按原政策执行。原《路桥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路政发〔2020〕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