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04744110827J/2023-16024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路桥区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23-10-16 |
有效性 | 文件编号 |
关于印发《台州市路桥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各科室、所、直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浙司〔2023〕29 号)的要求,区司法局分类编制了局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将拟作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协议等审查事项纳入审查范围。
台州市路桥区司法局
2023年6月29日
台州市路桥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定义 |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路桥区司法局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具体示例 |
1 | 律师工作类文件 | 例如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提出具体管理要求的文件 |
2 | 专项行动类文件 | 专项行动方案、工作方案、实施方案、内容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 |
3 | 转发上级类文件 | 转发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转发文件中提出具体实施措施,并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
4 | 文件清理类文件 | 含有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清理结果 |
5 | 其他类文件 | 其他符合《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文件 |
台州市路桥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二)
——重大行政决策
定义 | 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路桥区司法局依照法定权限、程序作出,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直接关系相关群体切身利益,对社会秩序、社会稳定、社会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实施或者调整。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具体示例 |
1 |
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 服务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统筹推进司法行政领域“放管服”改革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要文件;司法行政体制改革、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法律服务行业管理等全区司法行政工作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要文件;加强人民调解、健全调解纠结化解机制等方面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要文件;全区普法依法治理规划制定;深化大普法工作格局、法治创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等方面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要文件;全区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方面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要文件;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备案审核中的重大问题等 |
2 | 有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 年度预算、重大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重大发展规划制定等 |
3 | 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 例如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等 |
4 | 其他重大事项 | 司法行政工作中涉及的其他社会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事项 |
台州市路桥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三)
——行政机关合同
定义 | 行政机关合同,是指路桥区司法局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活动中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签订的各类合同以及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1 | 为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与其他当事人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标的额1万元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 |
2 | 政府购买服务类合同(标的额1万元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 |
3 | 租赁合同(标的额1万元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 |
4 | 课题研究、咨询等委托服务合同(标的额1万元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 |
5 | 建设工程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 |
6 | 其他合同(标的额1万元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规定》等 |
台州市路桥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
(四)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说明 |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以路桥区司法局名义作出的各类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律依据 |
1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工作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2 | 撤销原准予从事基层法律服务执业的行政许可决定 | 行政许可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3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备注:不在本表所列事项范围内,但是具备下列条件的事项,也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依法应组织听证的;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在三人以上的;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拟作出的执法决定有异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事项,或者局党组、局长办公会议确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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