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指南】

发布日期:2023-10-25 16:38 访问次数:

路桥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紧紧围绕高质量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区,以满足农民对机械化生产需要为目标,以科技强农、机械强农为抓手,以稳定实施补贴政策、最大程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推动农机购置补贴领域数字化改革,切实保障农民自主购机,提高农民群众获得感、保护资金使用安全。

(二)实施原则。坚持稳产保供,优先保障粮油、生猪等重要产业农业机械及设施装备需求,实现应补尽补,提升畜牧、渔业、菌果蔬茶等主导产业机械化、设施化水平;坚持突出重点,加大对丘陵山区机械化和小型化、轻量化农机具应用的支持力度,提高重点作物、关键环节和智能高效绿色环保机具扶持力度;坚持创新导向,强化对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力度,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农机产品;坚持数字赋能,加大无人驾驶、自动感知、智能终端等数字化装备推广力度,提高农机补贴数字化管理能力,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以下简称中央补贴范围)从全国农机补贴范围中选取,共设14大类40小类142品目(附件1),重点保障农业稳产保供和主导产业机具需求,按年度将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剔除出补贴范围。

省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以下简称省级补贴范围)从暂未列入中央补贴范围的产品中选取,共设1大类1小类10品目(附件2),重点保障特色产业和山区、丘陵、海岛等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需求。

(二)补贴机具。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应在中央补贴范围内(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其中采信认证结果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认监委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财政资金补贴机具应在省级补贴范围内,同时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性能检测或定型鉴定报告(包括基本配置、主要技术指标、安全性能等)。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统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标准以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的补贴额为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

对水稻插秧机、谷物烘干机、秧苗移栽机、打(压)捆机等实行累加定额补贴,资金由省与区共同承担,其中省财政承担40%,区财政承担60%

(三)补贴限额。购机者年度内可享受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其中中央资金个人不超过3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80万元,省级以上示范性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不超过100万元;省级资金个人不超过15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50万元。

四、补贴资金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

鼓励各镇(街道)根据当地农业和农机化发展实际需要,利用地方财政资金通过购置补贴、作业环节补贴、金融信贷支持等方式支持农机化发展,具体方式和标准由各镇(街道)自行确定。

组织开展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和省级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工作,具体工作分别按《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方案>的通知》(浙农机发〔20201号)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浙江省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农机发〔20196)执行。

五、操作程序

统一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直补到卡(户)”的操作方式。购机者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购买行为、购机发票价格等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区农水局、区财政局、各镇(街道)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与农机产销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鼓励通过签订买卖合同方式共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二)提交申请。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凭购机发票(应包含购机者名称、机具名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型号、出厂编号等信息,有发动机的还应包括发动机号)、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一卡通或银行卡(折)等相关证明材料按上述机具分类分别向区农水局(农机总站)或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提出补贴申请,鼓励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浙里办”移动端在线提交补贴申请。提出补贴申请的购机者需本人签字,原则上他人不得代办。

购置需现场安装的补贴产品,在完成安装后方可向区农水局(农机总站)提出补贴申请;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供相应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1、购机者须向区农水局(农机总站)提出申请的机具种类:①中央补贴资金5000元(含)以上的机具。②收割机、大中型拖拉机、手扶拖拉机等须登记注册的机具。③水稻插秧机、谷物烘干机、秧苗移栽机、打(压)捆机等有省级累加补贴的机具。④水果分级机、简易保鲜贮藏设备、碾米机、热风炉等需现场安装的机具。2、购机者须向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机具种类:中央补贴资金5000元以下的其它机具。

根据农业农村部、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有关政策规定,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区农水局(农机总站)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三)审核核验。区农水局(农机总站)和镇(街道)按照“谁受理、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购机者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并予以公示,同时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对轨道运输机、温室大棚等重点机具探索开展第三方机构核验,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处理能力。区农水局(农机总站)和镇(街道)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购机者需补正的资料;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在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镇(街道)将资金结算资料报至区农水局(农机总站)统一汇总。

(四)结算兑付。区农水局(农机总站)定期将结算意见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复核无误后,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账号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补贴对象。

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导致当年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五)归档。区农水局(农机总站)受理的机具资料由区农水局(农机总站)归档;镇(街道)受理的机具资料由镇(街道)收集、整理、审核报送区农水局(农机总站)归档。每份机具档案包括《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原件)、购机发票、身份证或营业执照、“一卡通”或银行账号。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组织到位。区农水局、区财政局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联系、通力协作,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内部约束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区农水局及下属农机总站要做好具体工作落实,要加强与自然资源、林业、供销、电力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帮助落实农业设施用地,建立健全金融支持农机化发展机制。区财政局应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政策宣传、公示、信息档案、核验、绩效评价等方面支出。各镇(街道)要落实专人办理购机补贴手续,按分工承担相应职责。我区在农机总站开展集中受理,推行申请、核验、登记“一站式”服务。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操作。区农水局、区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依法依规操作。加强对大中型机具、重点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产销企业、购机者,区农水局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以及相关规定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建议逐级上报省农机局。

农机生产企业负责对其确定的补贴经销企业进行管理,并对诚信经营、规范操作、售后维修、违规责任等进行书面承诺。农机产销企业因违规被暂停、取消产品补贴资格、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调低补贴额,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企业自行承担。

(三)强化绩效管理,确保政策效用。加强政策绩效管理,认真开展补贴资金使用自查自纠,逐步建立第三方绩效评价机制,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加快补贴资金结算和拨付频次,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做好补贴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四)强化信息公开,确保公开透明。区农水局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内容,将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向社会公开。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区农水局要以公告形式将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或政府网站上公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公告内容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户数、补贴资金(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情况。

区农水局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本实施意见要求,认真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制度,做好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每年12月底前上报全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总结。

本意见自2021年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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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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