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路政征发〔2023〕12号)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路政征发〔2023〕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3年11月22日作出的浙土字A[2023]-0047《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台州市2023年度计划第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路桥1)。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台州市2023年度计划第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路桥1),土地用途为特殊用地,东至:征地红线边界,西至:征地红线边界,南至:征地红线边界,北至:征地红线边界(详见征地范围示意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单位:公顷)
序号 | 乡镇 | 村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交通用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草地 | 住宅 用地 | 交通 运输 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工业用地 | 河流水面 | … | ||||
1 | 路桥街道 | 陈辽村 | 0.3331 | 0.3190 | 0.0141 | ||||||||||
合计 | 0.3331 | 0.3190 | 0.0141 |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关于调整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台政函〔2020〕46号)文件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台州市路桥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路政办发〔2018〕11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迁建安置方式,按照《台州市路桥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路政办发〔2018〕115号)等文件执行。
五、我区人民政府已指定乡镇与所有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无需另行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我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A[2023]-0047《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2525017 监督电话:89227715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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