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1004736873592R/2022-15723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公开日期: 2023-12-25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供养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25 09:04 访问次数: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特困供养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供养经费使用管理,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发〔2018〕103号)文件精神,现将特困人员供养经费使用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标准使用供养经费

为了保障特困供养对象维持基本生活水平,政府提供 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专项用于解决特困供养人员吃、穿、住、行等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护理需要。供养服务机构要按政策规定,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照料护理、疾病治疗、教育和丧葬等方面服务,逐步提升供养水平,切实保障特困对象集中住养需求的兜底保障职责。

二、强化资金监督管理

一是落实属地责任。各镇(街道)要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负责管理好特困供养机构,监督特困供养机构规范使用特困供养资金。跨镇(街道)的特困供养机构,由特困人员所在的镇(街道)与特困供养机构对接,同时报备特困供养机构所在的镇(街道),便于负责管理。

二是加强审批管理。特困供养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公办特困供养机构的各项支出均需报所在镇(街道)审核。民办特困供养机构要建立台账,同时每月收支情况于次月10日前报送镇(街道)备案。属地镇(街道)对特困供养机构(含民办)每季度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确保收入不漏,支出合理;每月的集中供养人员零花钱发放情况进行审查核对,以便及时了解发放情况,减少少发或漏发现象。

三是严格财政纪律。供养经费由区民政局按月拨付到各镇(街道)账户,由各镇(街道)及时拨付给特困供养机构专户;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生活经费,通过“一卡通”按月发放到本人。各镇(街道)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供养机构做账监督,特困人员供养经费必须有专门的科目用于记账(特困人员供养经费需专款专用,设立台账),其中生活经费中的伙食费、服装鞋帽费、医疗费需分项单列核算。要求每月公开张贴财务报表,确保财务公开透明。对发现特困供养机构不按规定使用或不按时发放特困对象补助金的行为,由属地镇(街道)督促整改,及时补发并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批评; 对于情节严重的民办机构视情况取消接受特困供养人员资格。对于涉事特困供养机构的处置方案由镇(街道)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送民政局备案。每年民政、财政对各镇(街道)特困人员供养经费使用管理进行抽查。对因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各镇(街道)要督促供养机构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通过制度管人管事管物,确保正常运转,提高供养机构的服务水平。坚决杜绝特困供养机构将供养经费用于机构运转经费的情况发生。特困人员作为社会最底层的一个弱势群体,他们的生活冷暖是各级关注的重点,要强化服务意识,在提高服务能力上下真功夫。

四、其他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 路桥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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