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结合路桥实际,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建议,起草了《浙江省台州路桥机电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入驻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规定,现对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6日
二、修改意见反馈
请社会各界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将修改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路桥区科技局科技合作与外国专家服务中心(路桥区财富大道999号中国日用品商城大楼710室),逾期反馈视为无意见。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科技事业的理解和支持!
联 系 人:崔浩
联系电话:0576-82596019
电子邮箱:luqiaokeji@126.com
浙江省台州路桥机电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
入驻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入驻机构,是指入驻浙江省台州路桥机电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以下简称综合体),并接受统一监督、管理和服务的相关单位。
第二条 入驻机构范围包括符合综合体服务功能建设的技术研发、工业设计、数字化服务商、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创业孵化、人才培育、认证咨询、科技金融等产业配套相关服务机构。
第三条 入驻条件
1.经营范围或服务内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
2.具有相关专业资质、专业服务能力;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其他相应的管理制度,无不良记录;
第四条 入驻流程
(一)提交
申请入驻机构根据要求填写相应的《综合体入驻申请表》,并向综合体运营机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财务报表、社保人员清单、专利证书、服务企业案例等申请资料。
(二)审核
科技合作与外国专家服务中心会同综合体运营机构对申请入驻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报区科技局党组会审核。
(三)公示
经审核通过的入驻机构名单在综合体网站上公示1周。
(四)入驻
入驻机构与运营机构签订入驻协议后予以入驻。入驻协议一般一年一签,政府主导引进或政府部门设立的公益性公共服务类机构按照相关约定执行。
(五)归档
对综合体入驻申请表、评议意见、入驻协议等相关资料进行归档整理。
第五条 入驻要求
(一)入驻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按照“独立自律、公正高效、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原则,遵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依法开展经营服务业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其他责任。
(二)入驻机构按照与签约协议规定的业务范围,在指定的位置开展活动。入驻机构必须统一标志标识,未经运营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分配区域用途或转租给第三方。需要对分配区域进行再装修时,须事先将装修方案和图纸提交综合体运营机构审查批准。
(三)入驻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执业人员情况公示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投诉电话和地址等事项,自觉接受企业、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四) 入驻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遵守综合体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保安、公共场所使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入驻政策
对政府主导引进或政府部门设立的公益性公共服务类机构按照相关约定执行。对其他经营性入驻机构实行年度绩效考核(绩效考核见附件),符合考核指标给予免费入驻,不符合的第二年予以清退。入驻机构自理相关水电气网等物业管理费,一期物业管理费按8元/㎡/月收取,二期物业管理费按10元/㎡/月收取,物业管理费采取“一年一缴,先缴后用”的方式收取。
第七条 年度考核
入驻机构年度考核工作由综合体运营机构负责,考核结果需经区科技局党组会审核通过,每年考核一次,在次年1月底以前完成。对老机构考核时间为1月1日-12月31日。对新入驻不满半年的机构,考核时间为第二年1月1日-12月31日。对新入驻满半年的机构,考核时间为新公司注册时间-本年度12月31日,指标按实际时间折算。
第八条 监督管理与退出机制
入驻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运营机构及时向区科技局报备,经区科技局党组会审核,与入驻机构解除协议且要求其限期内无条件退出。
1、实行年度绩效考核的入驻机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从事与“综合体”功能定位无关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
4、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5、不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没有按时整改到位的;
6、回经营场所连续3个月无故处于空置或关闭状态,或私自将经营场所转租(让)、挪作他用的;
7、拖欠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或其他相关费用到期后经催告仍累计拖欠达30天以上的;
8、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或被有关国家机关列入失信人黑名单持续60天以上无法消除的;
9、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自行决定提前解散、注销的;
10、入驻后发展方向发生重大调整,或场地使用功能发生重大改变,且未事先征得综合体运营机构同意的;
11、未履行入驻协议,未完成约定事项的;
12、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退出流程设置如下:
机构审议→形成书面意见→书面告知退出原因、腾退时间等→书面告知后开展费用清算、用房清退等协商工作→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
附件:经营性入驻机构年度绩效考核表
序号 | 指标 | 单位面积年开票收入(万元/m2 ) | 年总开票收入(万) | 其中服务路桥开票收入占总开票收入 | 研发费用占比 | 知识产权 | 全职工作人员 | 备注 |
1 | 列入台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的人才项目企业 | ≥1 | ≥50 | ≥1/3 | ≥5% | / | ≥1人/25m2 | 按净面积计算 |
2 | 全职(社保缴在入驻企业)博士项目企业 | ≥2 | ≥100 | ≥1/3 | ≥5% | / | ≥1人/25m2 | |
3 | 高新技术培育企业 | ≥2 | ≥100 | ≥1/3 | ≥5% | 拥有发明专利1个或实用新型专利6个或软著6个 | ≥1人/25m2 | |
4 | 全职(社保缴在入驻企业)硕士项目企业 | ≥3 | ≥150 | ≥1/3 | ≥5% | / | ≥1人/25m2 | |
5 | 其他项目企业 | ≥4 | ≥200 | ≥1/3 | ≥5% | / | ≥1人/25m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