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办公室: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顺利推进新桥镇公平竞争审查各项具体业务工作,根据省、市、区有关政策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镇实际,特制定新桥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宗旨
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市场监管局制定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依法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新桥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施宇峰 镇长
副组长:陆婷婷 镇党委副书记
章挺革 镇纪委书记
孙明明 常务副镇长
何顺平 副镇长
郑 娴 副镇长
成 员:马 骏 应佳晔 梁晓峰 朱 平 尹良满
梅优峰 梁芷涵 杨茹涵 陈 炎 许 昊
何宇丰 黄亚娓 胡大勇 徐依达(司法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农业服务中心办公室,郑娴同志兼任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机制
(一)责任范围:以本次下文之日为界,凡我镇之前出台的以及今后出台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都属于公平竞争审查清理范围,都须予以公平竞争审查。
(二)职责分工:按照“谁制定、谁审查”原则,各责任部门对本部门制定的或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负直接审查责任;多个部门联合起草的,对应的多个部门联合负责审查;下设办公室及联络员,负责公平竞争审查表、工作台账、业务资料的收集整理、规范完善和汇总报送;办公室负责配合开展政策措施存量清理工作,同时对今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做好行文方面的规范程序把关,未体现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痕迹的政策措施,一律不得正式行文。
(三)操作流程
1.各责任部门在制定或起草有关政策措施时,初稿完成后,须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的审查对象范围,初步辨别是否属于公平竞争审查具体对象,并在《文件行文稿纸》上对应栏注明“是”或“否”。如“否”,则报分管领导复核,复核通过后直接按程序行文,无须开展实质性公平竞争审查。
2.属于公平竞争审查范围的政策措施文稿,则进入公平竞争审查实质性阶段。文稿起草部门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并严格规范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审查通过后报分管领导复核,复核通过后,按程序行文;若审查或复核未通过,则应由原审查部门修改完善后再审查、复核,直到通过后方可连同《公平竞争审查表》报党政办行文,农业服务中心留档保存。
3.《公平竞争审查表》须填写一式2份。1份由起草部门连同正式文件一并留存备查;1份由党政办连同正式文件、文稿一并留存。
4、经审查清理后废止、修改政策措施,全镇公平竞争审查清理结果明细,总体工作完成情况等,应通过政府网站、部门门户网站、部门微信公众号等形式,按期向社会公示。
四、质量保障
在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中,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可以就审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向履行相应职责的反垄断机构提出咨询;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可以提请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协调,联席会议认为有必要,可以根据规则召开会议进行协调,仍无法协调一致的,提请上级机关决定;对经审查后出台或清理后继续有效的政策措施,制定机关要定期对其进行评估,评估其是否存在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形,评估结果须向社会公开;合理利用资源,严格对照有关法律法规条款,紧紧围绕现行政策法规开展审查,既要规范审查形式,更要保障审查实效。
三、工作机制
(一)责任范围:以本次下文之日为界,凡我镇之前出台的以及今后出台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都属于公平竞争审查清理范围,都须予以公平竞争审查。
五、社会监督和责任追究
(一)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反映,政策制定机关应当核实有关情况。
(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上级机关应当核实有关情况;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四)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停止执行或者调整政策措施的建议。相关处理决定和建议依据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
六、其他事宜
各级政策性要求、审查机制、审查详细标准等具体事宜,参见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44号)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等规范性文件。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表
2.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路桥区新桥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30日
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施 名称 | ||||||||||
涉及行业 领域 | ||||||||||
性 质 | 规范性文件 £ 其他政策措施 £ | |||||||||
起草机构 | 名 称 | |||||||||
联系人 | 电 话 | |||||||||
审查机构 | 名 称 | |||||||||
联系人 | 电 话 | |||||||||
征求意见 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 |||||||||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 ||||||||||
专家咨询意见 (可选) | (可附专家意见书) | |||||||||
竞争影响评估 | ||||||||||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 是/否 | |||||||||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 ||||||||||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 ||||||||||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 ||||||||||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 ||||||||||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 ||||||||||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 是/否 | |||||||||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 ||||||||||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 ||||||||||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 ||||||||||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 ||||||||||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 ||||||||||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是/否 | |||||||||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 ||||||||||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 ||||||||||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 ||||||||||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 ||||||||||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是/否 | |||||||||
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 ||||||||||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 ||||||||||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 ||||||||||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 ||||||||||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 是/否 | |||||||||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 ||||||||||
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 ||||||||||
是否违反相关标准的结论(如违反,请详细说明情况) |
(可附相关报告) | |||||||||
适用例外规定(在违反相关标准时填写) | 是 £ 否 £ | |||||||||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 ||||||||||
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 | ||||||||||
审查意见 | (是否可以签发) |
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