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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04MB1876813U/2024-16446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公开日期: 2024-12-02
有效性 文件编号

关于区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66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24-12-02 11:04 访问次数:

答复意见:

王海兵陈云聪王路强赵吉军林平傅鹏程张杏珠官剑於林江章美芬陈丽华11位代表

你们在路桥区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关于要求调整村(居)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的建议》(第2024266号)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农村集体资产当年的净收益应当在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实行按股分红。公积金、公益金合计提取的比例不得低于净收益的30%。此比例是一个最低限额而不是一个最高限额公积金主要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等,公益金主要用于村级公共开支。

二、我区在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集体经济管理的若干

意见》(路区委办2017〕51号)指出,当年净收益超过200万元的村(居),公积金公益金合计提取比例不得低于净收益的50%。这并不违反《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而且2017年当时基于全区村级“应付福利费”严重赤字的情况下,区委区政府从大局出发慎重提出、探讨决定的。主要目的是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积累制度,坚持发展优先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分配与积累、扩大再生产与发展公益事业、保护村民权益的关系,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主要用于今后扩大再生产和经济发展,确保分配的可持续。

感谢你们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路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联系人:阮丹萍

联系电话:82439453邮编:318050


信息来源: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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