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意见:
王海兵、陈云聪、王路强、赵吉军、林平、傅鹏程、张杏珠、官剑、於林江、章美芬、陈丽华等11位代表:
你们在路桥区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关于要求调整村(居)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的建议》(第2024266号)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农村集体资产当年的净收益应当在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实行按股分红。公积金、公益金合计提取的比例不得低于净收益的30%。此比例是一个最低限额而不是一个最高限额。公积金主要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等,公益金主要用于村级公共开支。
二、我区在《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集体经济管理的若干
意见》(路区委办〔2017〕51号)指出,当年净收益超过200万元的村(居),公积金公益金合计提取比例不得低于净收益的50%。这并不违反《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而且2017年当时基于全区村级“应付福利费”严重赤字的情况下,区委区政府从大局出发慎重提出、探讨决定的。主要目的是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积累制度,坚持发展优先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分配与积累、扩大再生产与发展公益事业、保护村民权益的关系,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主要用于今后扩大再生产和经济发展,确保分配的可持续。
感谢你们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路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联系人:阮丹萍
联系电话:82439453,邮编:318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