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行政执法程序及流程图
一、行政执法程序
(一)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是指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履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二)普通程序
除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并经过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不得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二、行政执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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