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救济渠道公示

发布日期:2024-06-20 10:16 访问次数:

(一)行政复议

1.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2.复议机构:路桥区行政复议局

(二)行政诉讼

1.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2.诉讼法院:路桥区人民法院



如果内容不能正常显示,请安装pdf软件 点击下载pdf软件
信息来源: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