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路政办发〔2024〕14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于2024年7月31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和出台目的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事关农业绿色发展、事关农村生态环境、事关农民切身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都对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作出明确规定。2024年1月2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2号),要求到2027年底,全面建成秸秆收储运体系,全省“五化”(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能源化)离田利用率达到45%。为进一步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促进美丽路桥建设,按省市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结合路桥实际起草《通知》,经区政府同意印发。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2号)。
2.《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浙农专发〔2024〕4号)。
3.《台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台州市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台农专发〔2024〕15号)。
三、主要内容
本通知主要内容包括总体目标、工作任务、保障措施三方面内容。
文件要求总体目标:到2024年底,新(改)建省级标准化秸秆收储中心1个、区域性收储中心3个,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7%以上,其中秸秆离田利用率达25%以上。到2027年秸秆离田利用率达到45%。
文件部署6项工作任务。分别为提高秸秆科学还田水平、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强化秸秆利用主体建设、加快推广秸秆利用技术和建立激励奖补机制。其中奖补政策对购买农作物秸秆收储运设备、新建(改造)农作物秸秆收储中心和收储运、利用路桥区内农作物秸秆等分别给予购置金额的35%(最高不超过8万元/台)、实际投资额的50%(区级资金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200元/吨(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收储运1000吨以上)及30元/吨、50元/吨、70元/吨(根据农作物秸秆利用量,单个主体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四、适用对象
台州市路桥区
五、注意事项
本通知自2024年7月31日起实施。
六、关键词解释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是指将农作物收获后残留的植物茎秆(如小麦、玉米、水稻等的茎秆)通过多种技术和方法加以利用的过程。这一过程旨在通过不同的途径将秸秆转化为有价值的资源,而不是简单地将其丢弃或焚烧。主要目的是提高资源效率,减少环境污染,并创造额外的经济价值。
七、解读机关
台州市路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联系方式:0576-82439457
解读科室:台州市路桥区畜牧兽医所
解读人:应正林
地址: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539号
解读时间: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