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区2025年补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路农水〔2025〕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于2025年1月20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和出台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 高水平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持续推进化肥减量增效,促进健康土壤培育,提高农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水平,推动绿色低碳农业发展和高效生态农业强省建设。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有机类肥料生产与应用的意见》(浙政办发〔2023〕54号)。
2、《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20〕10号)。
3、《关于印发路桥区促进乡村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路政办发〔2020〕52号)
三、主要内容
1、明确补贴内容和要求。要求有机肥料的来源为利用浙江省内畜禽排泄物等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腐熟除臭后制成的合格有机肥料、生物肥料或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等产品。
2、明确应用范围。应用范围为路桥区内的各种农作物,重点支持化肥定额制实施区、耕地质量提升区、肥药两制示范等实施区域,不得用于水产养殖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生产经营活动。
3、明确补贴标准。资金补贴额度不超过备案产品销售单价的三分之一,最高补贴标准为:商品有机肥(NY 525)粉末状200元/吨;商品有机肥(NY 525)颗粒状250元/吨;生物有机肥(NY 884)和有机肥-无机复混肥(GB 18877)350元/吨。周年单位面积有机肥补贴数量不得超过1吨/亩,,同一种植主体补贴数量上限为150吨;全区补贴商品有机肥补贴数量1500吨,补完为止。
4、明确采购方式。补贴商品有机肥产品通过补贴对象自主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肥企业实行备案制,备案产品须符合文件规定的相关要求。
5、明确申报操作流程。补贴对象的确定应遵循主体申报、村里公示、镇(街道)相关部门核实、农业农村部门抽查审定的程序,经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公示无异议后会同区财政局发文,补贴资金发放到补贴对象的“一卡通(社保卡)”账户。
6、明确产品质量监管。供应商所供肥料应附上出厂合格证明,每批供货应及时告知相应镇(街道)和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每50吨至少随机抽取一个样品,做好留样封存,以备质量核查,同时区农业行政执法队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使用补贴肥料产品若出现肥害症状,用肥主体、供应商应即刻停止用肥、供肥并报告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四、新旧政策变化内容
1、总量减少。2025年全区商品有机肥补贴数量由去年的2500吨减为1500吨。
2、每个主体的补贴数量减少。周年单位面积有机肥补贴数量不得超过1吨/亩,同一种植主体补贴数量上限为150吨。
3、资料申报由一次变三次。商品有机肥补贴申报资料一年报三次,分别为4月10日、7月10日和11月10日前,补贴年底一次性发放。
五、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台州市路桥区。
六、解读机关
本《实施方案》由台州市路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解读。
解读人:谢长明
咨询电话:82439330
联系地址: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539号
解读时间: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