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04MB1876813U/2025-16523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公开日期: | 2025-03-31 |
有效性 | 文件编号 |
关于《路桥区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乡村全面振兴的决策部署,守住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两条底线,深化科技强农、机械强农“双强行动”,大力提升“土特产”发展水平和“新农人”能力水平,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共同富裕,现将新修订的《路桥区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5年4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路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路桥区西路桥大道539号),联系电话:产业科0576-82522408。
(二)通过网络将意见反馈至:邮箱cyfzk211@163.com。
路桥区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推进乡村
全面振兴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乡村全面振兴的决策部署,守住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两条底线,深化科技强农、机械强农“双强行动”,大力提升“土特产”发展水平和“新农人”能力水平,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共同富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守牢稳产保供底线安全
(一)持续保障粮油生产。推进水稻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对符合要求的、亩产排名全市前三的水稻高产方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4万元奖励;水稻亩产创“浙江农业之最”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对符合要求的、亩产排名全区前三的主体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亩产排名全区四至六名的主体分别给予5000元奖励。
(二)支持保障性蔬菜基地建设。支持蔬菜基地建设提升项目,按每个项目投资额的50%、最高100万元给予奖励;对运行规范、达到绩效的市级“菜篮子”蔬菜基地按规模大小给予5万—10万元奖励。应急期间对完成应急保供任务的市级“菜篮子”蔬菜基地给予奖励。
(三)稳定畜禽产能。对经省级认定的调控基地每年给予30元/头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应急期间对完成应急保供任务的基地给予奖励。对规模畜禽养殖场(规模要求:生猪存栏1000头、蛋禽存栏10000羽和肉禽存栏20000羽以上,其他畜禽按生猪当量折算)的新建、改建、扩建,按基础设施、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对定点屠宰企业改造提升按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建设完善防疫物资储备库,保障区级防疫物资储备量能满足1个疫点所需。支持兽医实验室建设改造及仪器设备更新,确保系统内兽医实验室达到生物安全二级水平。
(四)支持科学施肥和健康土壤培育。对使用商品有机肥且满足补助要求的种植主体在省补基础上增加50元/吨的区级补助。对取得肥料登记证,以区内畜禽排泄物等农业有机废弃物为主要原料且年生产量达1万吨及以上的新办商品有机肥企业,给予基建和设备投资额50%、最高30万元奖励。开展耕地退化治理和综合生产提升,支持实施有机肥增施、绿肥种植、秸秆还田等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技术措施,支持配方肥购置补贴和推广。对安全利用类耕地上原种植水稻,当年调整种植旱粮、油料等低风险作物的,在享受其他补贴的基础上,每亩再补助300元。推进农田氮磷生态拦截沟渠建设,对新建和运维的沟渠按实际投资金额给予全额补助。鼓励规模养殖场沼液资源化利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开展沼液综合利用。
(五)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对新购买农作物秸秆收储运设备的经营主体,按照购置金额的35%、最高8万元/台补助。对新建或改造提升的农作物秸秆标准化收储中心,验收合格后按实际投资额的50%、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补助。对当年收储运区内秸秆达到1000吨以上的服务组织,给予200元/吨、最高200万元补助。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主体,利用区内秸秆500-1000吨(不含)、1000-5000吨(不含)、5000吨以上的,分别给予30元/吨、50元/吨、70元/吨,每个利用主体最高50万元补助。
二、推进农业“双强”行动
(六)支持现代种业振兴发展。对种业企业选育并经省级以上审定(登记、认定)的新品种,按每个品种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国家、省级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和省级种业阵形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通过市级验收的农作物新品种展示基地,每个给予10万元补助。对经过市级特色种质资源库(圃)认定、按要求开展种质资源管理的,按建设资金的50%、最高20万元给予奖励,后续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开展地方特色种质资源的普查和保护,建立一批优质生产基地。
(七)加强农业科技攻关。对省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实行“揭榜挂帅”,实施期限为3年,每个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的经费补助。对牵头成功揭榜农业领域的省级“尖兵”“领雁”攻关计划项目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以第一完成人、受聘单位为第一申报单位获省科技奖一、二、三等奖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市科技专项资金)
(八)加强农业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对新通过省级农业科技园区验收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级建设的再给予200万元奖励。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来台设立新型农业科技研发机构,对新获批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市科技专项资金)加大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对新认定的给予40万元奖励,复审通过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九)加强农业科技研究和推广。通过市级及以上验收的农业科技基地每个给予投资额的50%、最高20万元奖励。立项扶持农业先进适用技术集成研究和典型推广项目,每个给予最高40万元奖励。支持校(院)地合作项目,推动农业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机具推广和农业产业转型升级等。支持开展农业技术推广试验和农业产业创新模式项目建设。对稻渔综合种养模式、连片面积在20亩以上的,按600元/亩给予补助。
(十)推进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加大先进适用农机具推广力度,对重点引进推广的首台(套)新型农机具,按购机价的50%、每台(套)最高50万元补助;其它先进适用农机具,按购机价的30%、每台(套)最高30万元补助(已享受农机补贴目录的,不再补助)。对通过省级验收的农机服务中心、全程机械化应用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提升水稻和蔬菜生产综合机械化水平,对水稻机械化栽植和蔬菜机栽作业面积累计达到50亩及以上的生产主体,给予每亩100元作业补贴。
(十一)加快提升农事综合服务能力水平。对通过星级评定、运行规范的省级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按获评五星、四星、三星的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通过星级评定、运行规范的区域性农事服务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农业种苗繁育中心、农机综合服务中心等项目,按设施设备投资额给予50%、最高200万元补助。
三、实施农业设施提升行动
(十二)推进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对经批准建设的道路、桥梁、沟渠等公益类、准公益类农田基础设施项目(镇(街道)、村(社)组织实施),按实际投资额的60%、单个项目最高150万元补助。对经批准建设的分级整理场地、沼液池、沼液输送管路、蓄水池等竞争类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按实际投资额的50%、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补助。优势产区产地批发市场建设(含改造升级),按实际投资额的50%、最高100万元补助。
(十三)支持农业生产设施建设。对经批准的新建玻璃温室,每平方米补200元,新建面积3亩以上的钢架连栋大棚,每亩补1.5万元。设施大棚宜机化建设、改造,按投资额的30%、最高30万元补助。固定式节水灌溉系统建设,按投资额的50%、每亩最高1000元补助。对冷藏车、猪肉运输车、沼液运输车及病死动物运输车等专门为当地农业生产服务运输车辆,按车辆购置价格的35%、单车最高10万元补贴。
(十四)提高农产品储藏加工能力。对新建或改扩建产地仓储保鲜、产后商品化处理设施,对投资额100万元以上、具有集中采购和跨区域配送能力的区域型、共享型产地仓储保鲜、产后商品化处理设施(含中央厨房等)项目,按投资额的50%、最高150万元补助。对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初加工和农副产品精深加工项目,粮食类项目按实际仪器设备购资额的50%、其他类项目按实际仪器设备购资额的35%、最高100万元补助。
(十五)推进农业数字化赋能。支持数字农业工厂建设,按智能化设施硬件投资总额的50%、最高300万元补助。对通过省级数字农业工厂认定的给予30万元补助。支持农业农村领域数字化场景应用开发,鼓励公益类、准公益类数字化项目建设,加强资金保障。
四、推进乡村特色产业提质增效
(十六)振兴枇杷产业发展。加强“路桥枇杷”地理标志保护,在保护区域内符合规划新连片种植枇杷3亩以上的,给予2000元/亩的奖励;引进新品种的,给予种苗价格的60%、最高3000元/亩的奖励;新建轨道等运输设施的,在省农机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15%的补助;新建面积3亩以上的钢架连栋大棚,按投资额的50%、每亩最高2.5万元的补助。
(十七)推进花卉产业发展。花卉苗木产业基地内,新建道路、桥梁、沟渠、水电等基础设施,按照规划要求,由镇(街道)或经营业主组织实施的按实际投资额的80%、50%给予补助。对全区严格管控类耕地范围内,新承包(或延包)土地至二轮土地承包期结束用于种植花卉苗木的,给予经营业主500元/亩/年补助,限补三年。
(十八)鼓励发展渔业生产。统筹利用各级渔业补贴资金(油补资金除外),支持渔港、避风锚地、渔用航标及渔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池塘标准化改造、工厂化循环水改造等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渔业资源养护、增殖放流、人工鱼礁、渔业综合安全管控、执法装备现代化信息化、远洋渔业。公益类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0%;准公益类项目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经营类项目按不高于基建和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0万元。投保水产养殖保险的,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市区两级渔业专项资金按照最高不超过保费总额30%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区级资金补助不超过30万元。探索赤潮、病害、暴雨附加险和黄鱼价格指数保险。
(十九)支持农业品牌培育。加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培育,对区域公用品牌产品认定、授权使用、品牌体验、展示展销、加盟销售等给予奖补。对参加各级政府及部门组织的展示展销活动的主体给予补助。对获评省级别及以上农产品品牌、乡村美食金奖(或同等级别)荣誉的主体,每个产品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同一主体当年就高享受)。支持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按照台州市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相关条款执行。
(二十)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支持农产品“三品一标”行动,对新认定的省级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给予以3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的,每个产品分别奖励(含上级奖补)5万元、5万元。对通过有机农产品复评、绿色食品续展的,每个产品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规范使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实补助追溯打印设备等购置费用,同一主体最高补助0.2万元。对建立农残快速检测室并对农户开展农(兽)药残留快速检测服务的,每个村奖励3万元。
(二十一)支持乡村特色产业发展。支持发展休闲农业,对新认定的中国美丽休闲乡村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4万元、奖励。积极挖掘地方传统特色小吃、特色种养、特色手工业等乡土产业,对列入计划并形成商品化开发的乡土产业,给予10万元/个的补助。支持文明乡风建设,鼓励镇(街道)开展具有农耕农趣农味的群众性农事文化活动。
五、支持农业主体能力提升
(二十二)支持现代“新农人”培育行动。打造“新农人”(农创客)创业孵化载体,对认定的省级现代化农创园给予30万元建园奖励。对认定的省级乡村人才振兴“四链”融合发展集聚区给予100万元奖励。持续深化农民大培训,统筹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农民培训。对参加农民大学生学历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的,给予2800元补助。实用人才培训按人均不超过1000补助。
(二十三)支持新农人创业创新。支持开展“农创客点亮乡村”行动,对“新农人”(农创客)用于新增农业设施投入和发展农业生产的贷款资金,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贴息补助,同一年度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在现代农业领域创业的给予最高10万元创业补贴。支持打造“众创乡村·携手共富”创业创新大赛品牌,对“新农人”(农创客)在市级创业创新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对“新农人”(农创客)在省级及以上创业创新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二十四)推动农业龙头链主做大做强。支持实施乡村土特产全产业链提升行动,推动农业龙头链主企业培育。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2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监测的各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2万元、0.1万元奖励。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股份合作农场)的,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四、推进强村富民行动
(二十五)支持和美乡村建设。纵深推进农村人居环境革命高水平覆盖,实施农房改造、管线序化、村道提升“三大行动”,对市级立项并通过验收的市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片区和市级和美乡村精品片区,区财政按照市级奖补资金的40% 进行补助。
(二十六)推进强村富民集成改革。村集体利用当地资源禀赋和闲置资产发展乡村产业、公共事业项目,按就高原则进行奖补扶持。对村集体整村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农房或统一盘活闲置宅基地、农房10宗以上,用于发展乡村产业、公共事业的,按实际盘活的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最高30万元补助。对于整村流转或连片面积200亩(含)以上、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村(居、社区)200元/亩奖励;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进行产业统一规划开发的,按其流转面积给予200元/亩奖励。
(二十七)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需要,支持补齐必要的农业农村短板相关项目,支持党建引领“共富工坊”建设扩面提质增效,支持开发低收入农户公益性岗位,促进就业增收。资助全区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参保“台州利民保”,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按不低于省定标准150元/人参保。实施“雨露计划”,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高等职业教育的低收入农户子女,按每生每年给予3000元的助学补助,可叠加享受其他教育补助。
七、推进保障机制化
(二十八)加大用地保障。全区每年将不低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产生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优先用于农业农村产业用地需求。对农业农村产业用地项目适当降低投资强度、产出等要求;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农业产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支持探索片区集中供地方式和农业标准地改革,支持区域内主体联建共享设施用地;支持养殖设施建多层建(构)筑,将农产品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范围。
(二十九)加大金融支农。持续推进“三新”农村共富金融联盟建设,促进“政、银、担、保、基”协同惠农支农。鼓励支持各类金融机构拓展“三农”业务,创设乡村产业发展专项服务产品。支持“台富”系列金融惠农产品开发及推广,支持探索开发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激发金融机构服务乡村全面振兴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小微和“三农”主体,切实发挥融资增信和风险分担作用。
(三十)保障财政投入。加强财政支农政策统筹优化和资金整合,强化项目绩效管理,提升支农资金使用精准性和实效性。优先保障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构建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工商业主加大农业投入。
八、附则
(三十一)本意见涉及的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按《路桥区促进乡村产业发展实施管理办法》等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操作细则执行;按投资额补助的需提供有效原始凭证;涉及到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需办理相关手续后给予扶持。
(三十二)本意见涉及的财政奖补,均包含中央、省、市级财政资金;同一事项同时符合上级和区级奖补政策的,就高不重复享受;同一事项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项目补助资金以年度预算安排为限;原有扶持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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