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1004736873592R/2025-16545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路桥区慈善总会 公开日期: 2025-04-21
有效性 文件编号

台州市路桥区慈善总会救助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4-21 16:14 访问次数:

台州市路桥区慈善总会救助管理办法

2025121日 台州市路桥区慈善总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体现扶贫济困的慈善宗旨,用准用好慈善救助资金,更好地为困难群众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一)凡路桥区户籍,经政府、单位、村(居、社区)帮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仍有生活困难者;

2.因患严重疾病,造成生活特殊困难者;

3.因天灾、人祸等突发事件,造成生活特殊困难者;

4.特困家庭子女读书缴纳学费有困难者;

5.其他特殊困难者。

(二)区内需要资助的公益性、福利性社会事业或设施设备。

(三)特殊情况下需要资助的区外慈善组织、其他公益性组织及个人。

二、救助原则

(一)公开透明。救助金额1000元以上(不含1000元)的救助情况一律公示5天。

(二)不重复救助。凡当年已救助过的困难对象,一般不予重复救助;对特殊的困难对象,经会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可给予再次救助。

(三)量力而行。视募捐和困难户的情况,根据可用救助金,考虑年际之间的平衡,确定每年救助资金。

(四)重点救助。慈善救助既要顾及面上又要有重点和特色。

(五)精准救助。慈善救助要做到救助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救助成效精准。

三、救助资金来源

(一)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捐赠收入;

(二)增值和利息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

四、救助标准

为发挥区慈善总会在社会保障中的补充作用,根据资金筹集情况,确定救助标准为: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仍有生活困难者,每户救助标准为10005000元。

(二)因患严重疾病造成生活特殊困难者,每户救助标准为600030000元。

(三)因天灾、人祸等突发事件造成生活特殊困难者,每户救助标准为500030000元。

(四)特困家庭子女读书缴纳学费有困难者,每学年救助标准为10006000元。

(五)针对特困供养人员、一线环卫工人、困难随迁子女等特定困难群体,开展慈善关爱活动,每人每年关爱金不超过600元。

(六)对特殊困难对象的救助标准,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救助额度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可用救助资金情况,每年年初编制救助计划,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如当年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需要计划外追加救助资金的,或因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可用慈善资金情况需调整救助标准的,经会长办公会议审定,予以确认,事后及时向理事会通报。

五、救助程序

慈善救助工作要以救助对象为中心,不断创新方式方法,认真落实让困难群众最多跑一次,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一)申请。由救助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社区)或工作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救助审批表,经村(居、社区)、镇(街道)慈善分会或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后上报区慈善总会;如遇特殊情况,也可直接向所在镇(街道)慈善分会提出申请。

(二)调查。各镇(街道)慈善分会或救助对象工作单位须组织2人以上工作人员上门调查核实,如实填写该户家庭经济财产情况,签署调查意见,区慈善总会视情况进行核查或抽查。区慈善总会与各部门联合救助的,先由部门做好初步调查,区慈善总会进行核查或抽查。对于救助金额超过5000元的,原则上区慈善总会须由3人以上班子成员组成走访组上门调查核实。

(三)救助金额确定。区慈善总会救助的,经走访组成员共同商议后拟定救助金额,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各镇(街道)慈善分会在职责范围内救助的,由慈善工作分管领导、分会会长、调查人员集体研究后确定救助金额。

(四)公示。慈善救助每人救助金额起点500元,对救助金额1000元以上(不含1000元)的,各镇(街道)慈善分会或救助对象工作单位必须就申请人姓名、救助原因、拟救助金额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5天无异议的,才可发放救助金,同时将公示现场照片、公示回执单交区慈善总会存档。

(五)救助金发放。一是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本人银行账户;二是委托镇(街道)或有关部门发放;三是上门送达;四是集体发放。以第一种发放方式为主,特殊情况需要发放现金的,必须由救助对象或其家属凭身份证领取,并签名(盖章)确认。

各慈善分会和慈善工作站参照执行。

六、救助监督

(一)区慈善总会每年将上年度救助情况和本年度救助计划向理事会报告,接受理事会监督。

(二)区慈善总会每年将救助情况交专业审计机构审计,接受审计监督。

(三)区慈善总会按规定将救助对象及救助金额在新闻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七、附则

(一)本办法经台州市路桥区慈善总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办法由台州市路桥区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路桥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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